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小常识

(王某汽车制造厂劳动者)签合同时如规定竞业禁止需支付补偿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冷少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8-16 15:30:01

被告人王某同汽车生产厂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与行业保密协议书,之后被告人因事解除劳动关系后,就职于另一家汽车生产厂家,这让原来的汽车工业产很不满,规定被告人支付违约金,但这一家汽车生产厂家却忽略了另外一个关键点,签订合同时如果明确了竞业禁止义务,就必须得向对方付款竞业禁止协议赔偿金。

被告人吴某系汽车制造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一定的汽车装配技术性。2009年1月,汽车生产厂家聘请张某为我厂的技术工程师,彼此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与此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份,承诺被告人对原告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被告人服务承诺则在从上诉人处辞职2年之内,不得在与上诉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谋取利益。如被告人违背之上条文,上诉人有权要求被告人支付违约金30万。在该《保密协议》中未约定A汽车生产厂家向张某付款赔偿金。 2010年3月,张某以家务事借口明确提出与A汽车生产厂家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5月,A汽车生产厂家获知,张某与同省的B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A汽车生产厂家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栽定消除张某与B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聘任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30万。

淄川法院认为,张某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分别的义务。汽车生产厂家未向张某付款竞业禁止协议赔偿金,汽车生产厂家规定张某执行竞业禁止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由此做出一审判决:张某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张某的竞业禁止条款合理,但张某不用执行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并驳回了汽车生产厂家的全部诉请。一审宣判后,原、被告人都未提出上诉。

审判长觉得,本案中争议的聚焦点是,张某是不是理应执行竞业禁止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公司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工作合同中约定传统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与和专利权有关的信息保密事宜。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公司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书或是保密协议书中与劳动者承诺竞业禁止条款,并承诺在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后,在严禁限定时间内分月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违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理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上法律的本意即开设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下,规定用人公司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均衡员工和企业间的权益,维护公司正当的商业机密和市场竞争力,维护保养员工具有工作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融合此案,假如A汽车生产厂家规定张某执行竞业禁止义务,需向张某付款竞业禁止协议赔偿金,假如汽车生产厂家并没有付款对应的赔偿费,张某能够不履行此责任。世上没有无义务的支配权,都没有无支配权的义务,权利义务具备对等性。一裁定具备十分积极主动的发展实际意义,合乎现今立法理念。裁定在细节上展现了法律的本意,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鲁中晨报 杨艳 杨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