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一直是新旧刑法衔接与适用中的热域,亦是刑事法研究和司法实务部门持续关注的重点问题。日前,江苏南京28年前原南京医科大学一女生遭奸杀案告破,再度引发了公众对重大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讨论。俗话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影视文艺圈尤其是韩、日导演也不甘人后,《信号》、《杀人回忆》等以重大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为题材的影视作品热门上映,持续吸睛。2019年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主观题目中也增加了与追诉时效相关的考点。一时间,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成了圈内圈外热议的焦点。
随着侦查机关技术智能化、生化学勘查勘验水平提升以及侦查大数据运用迅速发展,大量上世纪80、90年代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得以侦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此类案件均涉及刑事案件追诉期限问题。 1997年刑法修订时,考虑到新旧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存在不同规定,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发挥了指导效力,有效解决了新旧刑法衔接的诸多问题。但是,在对《解释》理解适用中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其中最突出的,即对于《解释》第一条的个别语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的解读,并分别以最高法945号指导性案例与最高检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公开发布。鲜见的是,出现了检察机关在追诉时效方面的理解把握,比审判机关更为严格的情况。意即,对于个别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已过追诉期,且不应予追诉;而审判机关则认为不受追诉时效时限,仍应依法起诉审判。因此,在各地出现了对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的公正办理是司法公信力以及法治中国的“天王山”和“压舱石”。经网上公开搜索,仅2018-2019年见诸媒体的,涉及以上追诉期限问题的命案就有超过10件(名单附后)。继而看到吉林公安机关一年内就侦破积年命案超百件,在全国范围内看这个数字可能是惊人的,甚至是难以想象的。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整理,以资参考。
一、“同案不同罚”——积年命案的办理情况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公安机关陆续开展了“1999年全国追逃专项行动”、“2004年公安部侦破命案积案专项行动”“2011清网行动”等专项追逃活动。据平安吉林网消息,仅2018年,吉林公安机关就破获历年命案积案115起,破案数量位居全国第二名。由于历史性的原因,侦查机关虽已立案甚至嫌疑人已经被列为网上追逃或发出“协查通报”,但却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没有锁定犯罪嫌疑人。基于以上检、法对此产生理解分歧,各地具体办案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或提交检委会(审委会)审议时又存在诸多主观判断因素或其它客观因素,导致案件办理结果大相径庭。
第一种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已超过追诉时效,启动核准追诉并交付审判。
因公安机关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被告人符合“涉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且犯罪后积极逃避侦查,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悔罪表现,也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之情形,经过四级检察机关最终得以核准,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判。此结果检、法两家均无异议,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已超过追诉时效,启动核准追诉但未予核准。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依法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在核准环节中,须经检察机关层层报请。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或社会影响已经消失,不符合核准条件,则检察机关将不予核准追诉。这种情况下,虽然审判机关认为案件未过追诉期限应予追诉,但“无起诉则无审判”,案件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结果: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认为未超过追诉时效,案件得以起诉审判。
检察机关认为已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虽无强制措施,但无须核准追诉,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审判机关与此观点一致,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种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未过追诉时效,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认为已过追诉时效,案件终止审理。
检察机关认为已对犯罪嫌疑人立案,无须核准追诉,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提起公诉。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办案法官并不认同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观点,反而持检察机关观点,认为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已过追诉期限且未启动核准追诉,进而对案件终止审理,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四种结果中,第一、三种结果法、检意见一致,被告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而第二、四种结果,法、检意见相左,且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通常很难接受由于司法官对时效问题主观认识的差异而产生的“同案不同罚”,往往会继续申诉上访,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本文还注意到,在侦破过程当中,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法制部门对时效问题把握不准,难以确定突破方向时,往往口头咨询法、检机关寻求引导意见。但恰恰由于以上理解分歧,法、检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既无法统一,更无法明确。从而使得此类重大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可能放弃或更改侦查方向,进而产生了更多不确定性。
二、“超过追诉期限”如何理解——“两高”指导性案例对《解释》的不同解读
以上各种情形,归根到底是因为“两高”的指导性案件存在重大分歧而导致的。因此,有必要对此作简要分析。
由于新旧《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在不同的规定,《解释》(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一条再次明确:“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而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做了重大修改,最核心的修改内容是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由“采取强制措施”修改为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也就是说,如果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只要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追诉时效届满前立案侦查了,即使超过追诉时效后将嫌疑人抓获归案,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适用1979年刑法,仅有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还不够,还需要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未采取强制措施就不满足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要旨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核准追诉案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包括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2号)。
2013年6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决定。2013年7月29日,简阳市公安局对杨菊云予以释放。
此外,第六批指导案例中的“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3号)”的要旨中同时指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共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或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受追诉期限限制;涉嫌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犯罪行为发生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最高检通过指导案例明确了《解释》第一条不应该仅指1997年9月30号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而应该是在该时间节点之前实施犯罪行为的,如果超过追诉期限,就适用79刑法77条。因此既包括1997年之前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又包括在1997年之前实施犯罪行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刑事指导案件第945号“林捷波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96集),同样涉及到了《解释》中“已过追诉期限的”,因此对于以上问题专门进行了说明:
“97刑法在79刑法基础上对追诉时效问题作了修改,此后我国接连出台了多个刑法修正案,但对于追诉时效未再作改动。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订时对立案部分(包括被害人控告方面)也没有进行任何修改。由于本案发生于1998年,追诉时效的适用问题相对容易把握,但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诉讼延续到1997年刑法生效以后的案件,如何确定新旧刑法的适用则较为复杂。鉴于该问题比较重要,故在此顺便论及。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该条规定对定罪量刑适用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在旧法认为是犯罪的前提下,对追诉时效则适用的是从新原则,即在确定是否追诉时,应当适用97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而不适用79刑法的规定。关于适用刑法溯及力与追诉时效的先后顺序问题,如果79刑法没有认为行为无罪,那么应当先按照97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判断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如果超过,则没有再进行判断的必要;如果仍在追诉时效内,再比较新旧刑法的轻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因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是从97刑法颁布之际的定位来论述的,对于其中“超过追诉时效的”这句话,应当理解为仅包括在97刑法颁布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也就是说,对在此之前的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包括存在被害人控告而司法机关未予立案导致诉讼时效丧失,适用79刑法的规定;如果97刑法颁布之际尚未超过追诉时效则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即该法条未对此时尚未丧失追诉时效的情形进行规定的,应当适用97刑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最高法认为,杨菊云故意杀人案在1997刑法颁布之际尚未超过追诉时效,因此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应当适用1997刑法的规定。因此毫无疑问应当予以追诉,无须任何核准程序。
三、“皋陶方案”的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
目前在全国范围看,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多起案件“同案不同罚”的诉讼结果,这与具体个案由于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等方面导致不同判决不一样,从某种意义上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损害,亦难以回应被害人家属要求严惩凶手的朴素诉求和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期待。因此,进一步确定诉讼时效的具体制度和统一适用规则,对法治理念的统一贯彻,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基于对追诉时效跨法适用统一性的追求 , 我们建立了“皋陶课题小组”,经过密集调研与个案跟踪,并会同公安机关、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等刑事法学同仁交换意见并座谈讨论,我们认为:或可提出“皋陶方案” 之构想,以期系统地解决上述问题。
“皋陶方案”第一步骤:由检察机关详细调研分析近年来此类案件终审判决或核准追诉结果,开展集中研判。检察机关身兼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和诉前主导之双重职责,理所应当在这项战略性课题任务中承担核心主持作用。一个基本的判断是,此问题的根源出自公安机关在办理积年命案过程中,由于受到当年侦查机关主客观条件以及其它方面的制约因素,或因为无法确定嫌疑人,或在锁定犯罪嫌疑人之后,未及时办理法定强制措施,继而引发后续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可会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刑侦部门系统地梳理近年来积年命案破获情况,详细分析案发当年“虽立案,无强制措施”情况的成因;获得完整数据后,通过检察机关案管系统再度分析,梳理出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并分类汇总统计。
“皋陶方案”第二步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商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积极听取公安司法部门、刑事法学理论界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见,寻求立法原意,形成一致共识。
“皋陶课题小组”意见认为,“限制解读”说更接近立法原意。在旧法认为是犯罪的前提下,对追诉时效应适用从新原则,即在确定是否追诉时,应当适用97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而不适用79刑法的规定。从解释的目的性来看,1997年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追诉时效中断的适用范围,从而增加了追诉时效的正面效用,增加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既然1997年刑法已经颁布,而此时按照1979年刑法也并没有丧失追诉时效,此时应同时保障嫌疑人诉讼权利和被害方的实体权益,还被害方以公道。因此适用1997年刑法的新规定才更加符合立法原意,并可有效保证新刑法实施后刑事案件处罚的确定性。
“皋陶方案”第三步骤:深化研究成果,将新旧刑法追诉期限派生出的细节问题,进行“一揽子”会商研究,可着重研讨以下问题:
1.对嫌疑人采取有刑事诉讼法意义之侦查行动与措施的强制措施如何界定,是否必须送达相关文书或告知;
2.逃避侦查或审判是否须明确主观方面的故意,如何界定;
3.何谓刑事案件的“立案”,立案是指对专门对人立案还是既对人立案又包括对事立案,等等。
应当指出的是,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中“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3号)”解读的 “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受追诉期限限制”,在何谓“立案”这个方面强调了“对人立案”。课题组认为,时效是出于促使公权与私权(权力与权利)的及时行使,衡平考虑不同的法律价值选择,因此检察机关强调的“对人立案”更具备合理性。
“皋陶方案”第四步骤:经会商后形成明确意见后,由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此类案件予以明确指导。特别注意的是,对判决、裁定或检察机关决定已发生效力的尤其是年代久远的案件,在考虑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要区分各种情况,充分考量“法、理、情”诸多因素,既要强调法治统一和权威,又要强调社会安定秩序,依法审慎处理。
“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19年下半年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在追诉时效问题上做了相关释疑解答,并提出了下步会商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出于诸多考量,决策机关未发布批复的详细内容与下步方略,但从其公布的要旨来看,“皋陶方案”与其是极为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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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方圆》杂志公众号2018年4月《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就能逃避追究刑事责任吗?检察官权威说法》一文也对上述时效问题展开探讨,列举了河南刘某某强奸杀人案、江苏赵某某抢劫案、福建连福林被杀案等数起积年命案,均涉及追诉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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