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答辩,庭审流程介绍】,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答辩,庭审流程介绍】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的开庭和民事案件的开庭有以下几个区别: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往往是先宣布法庭纪律,后宣布开庭,而且控、辩双方的位置也是固定的,控方在审判席的右侧位置,辩方在审判席的左侧位置。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坐在审判席的左侧,被告坐在审判席右侧,在特定的场景下,也可能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是刑事审判各方的位置是完全确定的。
庭审开始之前,首先宣布是法庭纪律,由书记员先宣读纪律是实务工作中常见的做法。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后,书记员请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入庭。顺序应当是审判人员先入场,控、辩双方随后各自入场。前述各方人员入庭之后,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入庭,由法警把被告人带到现场,坐在审判长的对面,背朝观众席。
开庭后的第一项工作,是庭审前的准备,它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核实当事人基本情况,宣布案由。第二,告知当事人合议庭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第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则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在这一环节中,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进行陈述,是否有异议。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分为诸多环节,有当庭陈述,有最后陈述,起诉书读完之后,实际上就是应当属于当庭陈述的范围。有的审判机构习惯去问辩护人对于指控的定罪和事实有没有异议?但是这取决于审判人员个人的理解,多数法院在当庭陈述环节,是不征求辩护人意见的。
刑事案件的审理相较民事案件的审理而言,其在庭审流程中存在一个由被告或其代理人进行的被告方答辩环节,即所谓一控一辩,这也是两者的区别。
读完起诉书,被告人当庭陈述以及律师对指控提出意见之后,接着进入法庭调查的另一个重要板块,就是当庭发问。辩护人提前要准备好,需要发问的有哪些问题?
发问环节,一般是由公诉人先进行发问,然后辩护人发问,最后审判长进行发问。一轮发问完毕之后,有必要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均可以申请补充发问,法庭有时也会主动询问控辩有没有补充问题。单独发问结束之后,还有对质环节。这个环节很多律师不了解或者不熟悉,不会运用。因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当庭发问是要求单独发问,其他被告人要被带下法庭,目的是避免串供,包括前面读完起诉书之后的当庭陈述都是这样的。
但是有些问题基于各被告说法不一,那么就需要当庭进行核实。鉴于我们现在的庭审多数不能实现直接言辞证据,通常还是依赖询问笔录、证言笔录。当庭发问环节有时候就可以对遗漏的事项进行补缺,对冲突的事项进行核实。具体有哪些案件,需要如何问,我们以后再展开讨论。今天的任务主要还是给大家对庭审程序本身做简单梳理。
发问环节完毕之后,要进入的是举证、质证环节。在一审案件过程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顺序是先由控方举证,后由被告人质证、辩护人质证。控方举证最传统的方式,是一证、一质、一辩,就是公诉人举证完之后,辩护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再由公诉人发表辩驳意见。有的辩护人比较积极,进攻性比较强,在辩护人质证、公诉人发表完反驳意见之后,还要求发表不同的意见。
根据审判长对庭审指挥的宽严程度,是否容许的情况不一而同,有时庭审中,控、辩、审还会因此发生分歧和争议。有的庭审中,审判长就指挥一证、一质,没有公诉人的反驳,这样能够节省庭审质证的时间,部分争议就被集中到辩论阶段。前述情况是质证环节的最传统的做法,现在从提高庭审效率的角度而言,审判长对于有些争议不大的案件,通常会在征求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指挥公诉人按组进行举证,或者说按类型进行举证。如此一来,律师的质证就不是一证、一质了,这种质证的方法和技巧也要有所变化,要会综合质证。
在控方举证、辩方质证完毕之后,辩方可以向法庭举证,然后由控方质证,情况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刑事案件中,基于取证能力等原因,往往律师举证占整个诉讼构造的份额不大,但是并不代表它不重要。
在举证完毕之后,后面的大环节是法庭辩论。但两者中间会穿插一个小环节,经常审判长也会忘记,即审判长要询问各方有没有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检查的申请。辩护律师如果要申请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一般来说在庭前最好写书面申请书。但是法庭通常会在审理到这个环节之后,休庭决定是否同意。有的同意调取证据申请可能是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决定休庭,调取证据,调取证据之后,再行开庭。第二种,有的审判机构为了庭审的完整,甚至考虑到证据是否能调取到不影响庭审的进程,有时会选择把庭审流程进行完成。如果取到证据了,就二次开庭,如果取不到证据,有可能向辩护人、被告人告知不再开庭审理,就不会出现庭审中断。
在此之后,法庭审理则进入了普罗大众或者学生们比较关注的法庭辩论环节——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由控方先行发表指控意见,辩方分别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法庭辩论以两轮的辩论最为多见,一轮和三轮的辩论相对较少。目前国内我没见过四轮的辩论。
对于程序性问题,包括经验知识类的问题,学习的时候要记住,首先要了解常规的流程,大概是一个什么情况。其次要注意因人而异,很多时候在程序的组织上或习惯、经验上有差异。但是,不要让客户认为我们不懂程序,在和有些客户沟通的过程中,甚至需要提前提示。比如在庭审前,我们庭审预案如何做的,会出现何种情况,尤其我们定位于办精品案件、办高端案件,那么我们的整个法律服务过程就应当是细致而周全的,就不能不对细节问题多加考虑。
另外,在庭审过程中有一些环节之间的区别,大家只读刑诉法是总不能弄明白的。比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很多同学并不清楚,法庭调查的发问和质证,主要想解决的是查明事实,少量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法庭辩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则是法律适用。如果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就要把事实问题说明白,在法庭辩论中,重点提及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如果这个阶段对于事实问题再去过分细致地阐述,则有赘述之嫌。因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往往对事实主张的框架基本上已经构建完成了,辩论阶段只宜进行归纳,避免重复,这是这两个环节的区别。
当事人当庭陈述,即读完起诉书的之后当事人进行的陈述,往往主要是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这两项,它具有供述和辩解双重作用。法庭辩论这个环节,对于当事人可能意义重大,除非特殊案件,不宜于让被告人多说,多数辩论内容应当由律师来完成。
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审判长可以指挥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有的审判长还习惯于休庭前做庭审小结,这是大致的一个流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则主要是表明被告人自己的态度和要求,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说,律师也不能补充,因此,律师通常要提前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辅导。
关于如何辅导被告人最后陈述,我有一个经验,可以给大家借鉴:让被告人按时间顺序表达:第一,对过去的行为是何种态度、是否构成犯罪;第二,如果说对以往的行为,我认为的确是构成犯罪了,那么对今天的庭审是何种态度;第三,对下一步法院怎样作出判决,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请求;第四,对自己是否还会后实施违法行为作出表态。
如果以认罪案件为例,就要对自己过去的犯罪行为深感悔恨,今天愿意表示认罪。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将保证以后不再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就可以结束了。如此一来,让被告人都能记得住,否则教了很多,最后陈述被告人还是记不住,不知道说什么。当然,有些特别需要把握更细致的案件,甚至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草拟最后陈述的底稿,但是建议不要直接写了递给他,还是通过口头告知让他做文字记录更好。
以上是我就庭审流程给大家作的一个完整的介绍。
来源:庭前独角兽
作者: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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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有话说:
年轻刑辩律师可以从哪些细节提升自我?
文:刘荣(嘉定法院刑庭 法官助理)
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官助理,我常常跟一些年纪相仿的刑辩律师打交道。他们当中有的已经业务熟练、专业过硬,能独当一面,有的还在起步和探索阶段。年轻刑辩律师的成长过程中,专业素养的提升、案件来源的扩展、辩论的技巧的锤炼重要性无需多言,但有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细节也同样值得关注。
笔者总结了近几年在工作中发现的年轻刑辩律师可以注意和提升的细节之处,供各位参考。
庭 审 之 前
1. 委托手续和文书
律师事务所的刑事案件委托书、律所函有专门格式,不能与民事案件的混用;填写时要注意案由、委托事项用词准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与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分别出具委托书、律所函,载明委托事项。
律师事务所函上应当写明律师的电话号码和邮寄地址,方便法官、书记员及时联系与送达文书。
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时,应附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不但要复印有照片的页面,还要复印司法局备案的页面。
2. 阅卷
阅卷要全面,零散的材料与装订成册的卷宗同样重要。目前律师阅卷方式不尽相同,大多以拍照或者扫描为主,全部拍下来回去再仔细阅看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对于司法机关已经电子化的卷宗,需注意核对与实体卷宗数量是否一致。
律师对公诉机关的证据有异议的,尤其是认为有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应尽早向法官提出。如果等到庭审质证过程中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会降低诉讼效率,增加办案时间。
律师阅卷后,要注意对卷宗内容保密。特别是报案人、被害人、证人等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要严格保密。
如果律师近期开庭安排较多,可以将已经收到通知的开庭安排告知书记员,以免案件排期与自己其他案件相冲突。
3. 提交文书和证据
律师可以在庭前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律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法定量刑情节有异议,建议尽早与法官沟通。此类异议推延到法庭辩论中提出,会导致庭审无法继续,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既不利于诉讼效率,也提高了自己的办案成本,给被告人和家属带来心理上的不安。
律师提交的文书应有简明扼要的标题,字体、字号、行距适当。文书最好打印在标准的A4纸上,超过2页的可以编页码。文书落款要有手写的签字和时间。
按照适用诉讼程序不同,法院需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开庭前至少三日/十日前给律师阅看。律师有证据向法院提交的,应按照不同法院要求提前提交,以方便法院通知公诉人核实证据。
提交证据材料应分门别类,材料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制作证据目录。如果需要当庭播放录音、录像等,可以提前联系书记员,避免在庭审中因为需要调试设备而休庭。
如果律师准备在庭审中发表关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家境困难等方面的意见,可以提前向法院提交被告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学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 其他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建议告知其开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如果被告人家属要旁听庭审的,要告知其有关注意事项,提前核实家属是否具有证人身份等不能旁听事由。
对于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愿意向被害人进行退赔的,建议在开庭之前支付赔偿款或者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以体现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提高案件效率。
对于可能进行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司法机关需委托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了解有关审前调查和社区矫正的规定,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
庭 审 之 中
1. 遵守法庭纪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均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庭审秩序。律师在庭审中临时需要发表意见的,应举手向法庭示意,待审判长(员)准许后才能发言,切勿随意打断其他人发表意见。
法庭核实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材料的时间,如果忘记可回复“以在法院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准”。
不要对被告人、证人进行诱导式发问,但可以就被告人、证人已经陈述的事实进行确认性发问。
向自己当事人之外的人发问时,应先表明身份。
2. 辩护观点明确
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先亮明主要观点,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的话,是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还是对罪名有异议或者其他情况。辩护意见应当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逻辑严谨。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区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和“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庭 审 之 后
被告人要上诉的,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书写上诉状,但上诉状最后落款应当有被告人手写签字并捺印。
上诉状可以由被告人本人提交,也可以由律师提交;可以向一审法院提交,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可以当面提交,也可以邮寄。
如果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或者通过邮寄手段提交了上诉状,建议在上诉期届满之前告知一审法院,以便法院尽快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二审法院。
最后,律师完全没有必要害怕给法官“添麻烦”。只要律师提出的观点和诉求于法有据,法官就会认真考虑。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官助理,真诚希望与各位年轻律师一道成长,共同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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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刑事审判方法》(第二版):
第三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
第三节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一、庭审辩论的基础及作用
法庭辩论,是指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适用刑罚进行的专门辩论活动。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平等抗辩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论证案件事实、揭示案件性质、确定被告人责任的必要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二、辩论的内容、范围以及顺序
(一)辩论的对象、范围
法庭辩论通常先针对刑事部分进行,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则针对该部分进行。法庭辩论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指控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等问题。
(二)辩论的顺序
法庭辩论的顺序依次为:
第一轮:⑴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⑵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⑶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作出辩解。⑷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然后,审判长宣布: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在此过程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对抗辩论、自由辩论,一般不应加以限制,但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互相指责的情形,审判长应当制止。
第二轮:⑴公诉人可以发表答辩意见。⑵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依次发表新的意见。
然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罪错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法庭辩论一般为两轮,如果控辩双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意见分歧仍较大或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可进行第三轮的最后总结性辩论,审判长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辩论的论次和每论辩论的时间。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涉及案件定性、确定罪责的关键问题,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如果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由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
顺序为: 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言。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言。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答辩。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答辩。
然后,审判长宣布:由原、被告人双方及各自诉讼代理人进行答辩辩论(顺序同刑事部分)。如果控辩双方仍举手要求发言的,审判长可宣布:如果双方还有未尽之言,庭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法庭。最终,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三、法庭辩论应遵循的规则
(一)紧扣焦点的辩论规则
控辩双方展开的辩论,应当是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对于离开争议焦点偏离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二)禁止强加于人的规则
控辩双方都有权发表各自与对方相反的意见,并且可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是,任何一方都无权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强加于对方,一定要让对方接受。对于强加于人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三)禁止人身攻击性言论的规则
控辩双方在辩论中,难免发生一方因论证举例不当,或者比喻不当而表现出对对方的不尊重,而对方因气愤而意气用事,还之以人身攻击性言语。对此,审判长应当立刻予以制止,并且予以必要的批评。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应当敲击法槌予以警告。
(四)禁止设问而无答案的规则
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滔滔不绝的设问句,而没有一句答案,导致对方无法确定其究竟持何种意见。如控辩一方有这种提问,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并明确要求直截了当的提出肯定性的意见。
四、法官在庭审辩论中的立场
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立场,平等保障控辩双方充分展开辩论。需要强调的是,法庭要重视辩护方的意见,保障辩护方充分辩论。
首先,法官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遵守“控审分离”原则。法官行使的是审判职能,担当法庭听证者和裁判者的角色,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切不可混淆控诉和审判职能,充当“第二公诉人”。法官应尽量将自己的活动集中到法庭上进行。法官在不得不亲自进行庭外调查时,应尽量通知控辩双方同时到场参与进行,法官在庭外调查中收集得到的任何新证据都必须提交法庭,并允许控双方对证人、鉴定人进行提问。
其次,法官应当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正确认识辩护人的地位,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最后,法庭应当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无论是在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阶段,都应让辩护律师充分表达辩论意见,不可随意制止辩护人的发言,因为案情愈辩愈明,辩护人辩护有助于法官更加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五、审判长对法庭辩论节奏的控制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在此阶段应注意:既要允许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辩论,又要对双方意气用事、互相指责、偏离正题、与案件无关或重复的发言及时制止,以减少无谓的辩论,提高庭审效率,但应注意防止随意打断控辩双方发言的情况,对辩论脱离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引导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展开。
法庭辩论调控得当,可以使辩论内容紧扣主题,条理清楚,节省时间。
实践中,对法庭辩论的调控主要有以下若干方法:
⑴分题辩论法,指审判长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等情况,归纳成若干个问题,然后组织控辩双方就每个问题分别进行辩论。这种方法适用于争议焦点较多的案件。
⑵综合辩论法,指法庭在进行分题辩论后,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整体问题进行辩论的方法。该方法常与分题辩论法配合使用。
⑶制止辩论法,指法庭辩论阶段出现了控辩双方或其中一方发表与案件处理无关的或明显重复的言论或进行人身攻击时,审判长当即予以提醒并制止的方法。
⑷限时辩论法,指审判长根据第一轮或者第二轮辩论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限制控辩各方在最后一二轮的发言时间的方法。
六、庭审辩论阶段疑难问题及处理
(一)公诉人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的处理
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新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⑴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⑵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可宣布延期审理。
⑶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变更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
⑷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予准许。可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
⑸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宣布延期审理。
(二)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辩论阶段问题处理
⑴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在辩论阶段又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情形。法庭可告知:本院在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已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你已放弃上述权利;法庭调查前,已向你宣布你没有委托辩护人,你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又要求委托辩护人,不予准许,你可以自行辩护。
⑵对于被告人要求做好准备后再辩护的情形。告知:本院在开庭前十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并告知你可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你有足够时间作辩护准备。你现在提出的要求,不予准许。你应当根据起诉书对你的指控,当庭答辩。如果庭后有新的意见的,可以书面方式提交法庭。
⑶对于公诉人发表意见时,被告人对公诉人提出质疑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可以发言。现在公诉人发表意见,法庭会安排时间让你陈述和辩护的。
⑷对于被告人在辩论中有不当言论或对司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形。法庭可宣布:被告人×××,本庭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罪一案进行审理,不允许你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法庭对你提出警告。如不听警告,可休庭,将被告人带下训诫。
⑸对于辩论阶段,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或要求更换辩护人的情形。
如果是被告人与辩护人观点不同的原因,法庭可告知:被告人×××,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完全按照你的意愿任意辩护。你要求更换辩护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允许的,你可自己辩护。
如果辩护人没有依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同意其申请,宣布本案延期审理。
⑹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辩护内容一再重复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事实调查中已陈述或辩护过的内容,不要重复,或告知辩护人将辩护观点、理由简明扼要地向法庭阐述。
⑺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内容脱离起诉指控事实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或辩护人)应当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辩护。
⑻对于同一被告人的两名辩护人分别发表或强调相似或相同的辩护意见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刚才,辩护人×××已较详细地发表辩护意见,法庭已充分注意,辩护人×××(另一辩护人)你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三)其他当事人在辩论阶段相关问题的处理
⑴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述时要求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关于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庭将依法作出判决。
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形。如系一审案件,可征求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如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异议,应继续审理;如需要答辩时间的,可宣布对附带民事部分延期审理。
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要求未被指控犯罪的其他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法庭可先让原告人陈述理由,告知:原告×××,可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申请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院提出,法庭可宣布对附带民事部分延期审理。
(四)辩论阶段部分共性问题的处理
⑴对于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要求对被告人讯(发)问或提出新证据的情形。法庭问清原因后,如准许,可宣布:现在恢复法庭调查,公诉人(或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讯(发)问,并对证据质证。完毕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如不准许的,可宣布:对于这一节事实,法庭认为已经查清,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⑵对于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辩论冗长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刚才法庭辩论中(或法庭辩论已进行×轮),辩论各方已充分阐明各自观点。法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审判人员可根据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直接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般不要重复罗列辩论各方具体观点及依据)。辩论各方应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然后问:公诉人(或被告人、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⑶对于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重复阐述观点、延迟时间的情形。法庭在归纳控辩双方意见后,宣布:公诉人(或被告人、辩护人)如有新的意见,请在×钟以内阐述完毕。
⑷对于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情绪激动出现争执的情形。审判长可以击法锤,予以制止,并告知:辩论各方要遵守法庭秩序,控制个人情绪。待双方情绪稳定后,按顺序要求继续发表意见。
⑸对于辩论各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没有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的情形。法庭可再次简要概述争议焦点,并告知:公诉人(或辩护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一轮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即可归纳本案争议焦点,要求辩论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已阐述的理由和意见不要重复。
⑹对于第二轮辩论后,辩论一方(或各方)要求进行第三轮辩论的情形。如案件争议焦点及各方理由已基本阐明,法庭可宣布:法庭已充分听取辩论各方的意见,如果辩论各方还有未尽之言,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
⑺对于法庭辩论中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应当恢复法庭调查的情形。可宣布:因公诉人(或辩护人、被告人)提出新的事实,未经刚才法庭调查核实,法庭决定中止辩论,恢复事实调查。
⑻对于被害人当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害人可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立案部门申请立案。
七、最后陈述。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也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合议庭应当保证其充分行使该项权利。
根据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法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最后陈述阶段若干问题的处理
⑴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多次重复调查及辩论的内容的情形。法庭可予制止,并告知:被告人×××,你已向法庭陈述过的意见无须重复;或被告人×××,你还有什么其他意见要向法庭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享有最后陈述权。
⑵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形。如在事实调查时未提及且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庭应恢复事实调查,之后再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如系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情况,法庭可宣布:法庭已记录在案。如被告人在辩论时放弃辩护权,但最后陈述时,又反驳起诉指控的事实以及和公诉词内容的,可视情宣布恢复法庭辩论。
⑶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照本宣读事先拟好的长篇书面材料的情形。法庭告知:被告人所写的书面材料,可以在庭后递交法庭,被告人可以作简要陈述。
八、中止审理
根据实践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中止的规定,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有了中止的规定,对案件审限的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法官操作。
实践中还遇到有部分中止的情况,共同犯罪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部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脱逃,结果导致在押的被告人容易出现超期羁押,而全案又无法在审限内结案,只能对在逃被告人进行追逃。
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据此,对在押的被告人可以先行审理并判决;对在逃被告人中止审理,待在逃被告人被追捕归案后,再进行审理宣判;对先后归案的被告人,可出具同一案号的判决文书依次作出判决。
当然,也可以和检察院协商将在逃的被告人另案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但是考虑到公诉机关的考核压力,法院现在根据上述规定也可以自行处理。
(蓝色部分为第1版内容,对初任审判长处理庭审疑难问题有所帮助,故补遗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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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组织编写的《刑事审判方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2版,第106-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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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答辩,庭审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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