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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发展和需求,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愈发多领域和多样化。如依规开展企业生产经营,特别是补救企业因生产经营坠入刑事犯罪而造成的巨大损失,防止因“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减少企业因罪而亡,成为企业发展和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与之相应,如做好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加强对企业的保护,已经现摆在企业和相关的面前。由此,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应运而生。
为此,2022年4月,全国工商联办公厅最高办公厅等九家单位,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合规审办法通知)本文试图围绕五个方面的要素,对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作些肤浅说明。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及对象
所谓企业刑事合规,其实是对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另一个。地说,是指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犯罪行为后,企业本身具有合规意愿的,检察通过责令企业针对违法犯罪事实,制定专整改计划,并监计划实,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待企到合规标准,然后视情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制度。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企业刑事合规,其含义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实刑事合规的对象,是涉嫌犯罪且罪行轻微的企业单位,而不是个人。实践中,所谓罪行轻微的基本尺度,是指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刑的案件。其法律依据,分别于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177条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涉嫌犯罪的企业单位要有合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刑事合规序的启动,是发生了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单位基于企业自身利考虑,而有主动开展刑事合规的意愿,并非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强迫企业为之。
企业开展刑事合规业务过,必置于检察的主导之下。即是否同意企业适用刑事合规序,什么时间开始,制定什么样的合规整改方案,选择什么样的合规监控人来监企业的合规整改方案及过,是否达到合规标准,这一系列的工作,其最的主导方,均是或的审起诉部门。
四是企业刑事合规的最目的是通过合规整改,达到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不再进行刑事起诉,以从根本上维护企业声誉,促进企业发展,防止企业损失灭失,从总体上维护经济利。
关于企业合规问题的对象,虽然一些大型企业,包括央企、企等几年前就开始探讨实,但在现阶,检察建立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其目标更多地体现在民营企业身上。因为事实上,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概括起来,民营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五个特征,即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成果,80%以上的城镇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特别是近些年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持续增多,更使它们责无旁贷地成为企业刑事合规的对象和主体。
二、为什么要进行企业刑事合规
不难看出,企业刑事合规和企业的涉嫌犯罪行为紧密相关。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企业犯罪案件的总数,呈现出较快增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2014年,全国企业犯罪案件总数为657件,2015年为793件,2016年激增为1458件,2017年为2319件。
面对如此大的企业犯罪现象,如果地采用刑法规定的单位判处罚金,个人判处有期刑的“双罚制”方式追求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仅不能从根本上阻却企业犯罪现象的发生,甚至还可能让更多的企业因涉罪而污名化,直到全面破产。久而久之,动摇的是一个地区及至一个的经济根基。
实践中,因为发生一起犯罪案件而毁掉整个企业的案例屡见不。企业发展面临的这种形势,一方面倒逼立法从立法层面研究遏制和预防企业犯罪,另一方面则促使相关部门反思,如将已经发生刑事犯罪的企业可能的损失降到最小,甚至通过行使一定的补救措来挽回企业损失。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出现,无论是从还是实践上,都为企业走出涉罪困境,防止企业涉罪灭失提供了思路和可能。
具体说来,企业因涉罪问题而开展刑事合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刑事合规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实践表明,以往种企业单位犯罪后以罚金为主的刑罚措,即使再严,也很难产生最佳的威慑效果,并不能解决企业犯罪问题。某种意义上,所谓的“威慑”,只是一个陷阱而已。要让企业跳过这个“威慑陷阱”,必转变思路,摒弃惩罚思维,实激励功效。
而结合国外实践,对企业通过合规整改,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恰恰适应了企业发展的这种激励需求。而在主导下的企业刑事合规,也为企业的这一做法提供了法治保障。
最近几年,我国检察和相关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所做的探讨,无论是以合规换取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暂缓起诉,还是以合规进行无罪抗辩,甚至将合规作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都是通过企业刑事合规,让企业免于轻于刑事追究,进而免于破产的有效尝试和法律保障。
些精明的企业家,正是从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中,才深刻地体会到,只有合规,才能鼓励、引导、帮助企业进行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减少违法犯罪成本损耗,重新获得免疫力,规避重大甚至毁灭性打击,从而让企业再获社会声誉,得到健地发展。
三、合规整改方案的基本内容
企业涉嫌刑事犯罪后,通过刑事合规的方式,意图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一套行之有效的、合9单位合规审办法通知的整改方案或合规计划必不可少。而要真正能够做到使企业出罪,减轻或免予处罚,其整改方案必不可少,且必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是企业认罪认罚态度及刑事和解的内容。所有企业的刑事合规行为,都是建立在涉罪企业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做好刑事和解基础上的。企业只有认罪认罚,做好刑事和解,解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患”,才谈得上通过合规争取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在整改方案中必包含有企业认罪认罚的态度,且必做好刑事和解,没有后续纠缠。
二是完备的刑事合规队和机制。企业的刑事合规的整改,并非两语,一朝一夕,列几条规定就成,而是需要扎扎实实的人来做扎扎实实的具体工作。实践中,通常的企业合规考察期均在半年到一年时间。
企业合规涉及产品生产、开发经营、人员管理,需要专门的队、专业人才参与,形成专门的纠偏机制。唯其如此,才能保证合规事有人抓,有人管,得到落实。
切实可行的刑事合规措。实践中,企业单位犯罪涉及内容很多,常见的如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开增值税专用,等等。无论企业合规整改方案对应的是哪一种或多种犯罪,都必针对企业本身特点、发生犯罪的原因、防的机制等,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措。
可以说,刑事合规的措,在某种意义上是企业能否达到合规标准的,是整改内容的核心。因此,涉案单位必把整改措作为合规方案的重中之重制定好,落实好。
四是常态化的监报告体系。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单位,不会因为制定了一个整改方案,指定了整改人员和队而自行完成整改,从而达到合规要求,最重要的是把整改各措落到实处,实现整改目标。达到这样一个标准,是要有常态化、可执行的监体系,要建立定期察报告制度,对的整改措不落实等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相关的措真正落到实处。
刑事合规的措整改,不是企业一般的教育整顿,不是一般的问题整改,而是一旦进入序,具有强制性属性的整改。因此,必具有常态化的监报告运行机制,持续对涉罪企业的合规整改落实进行跟踪、反馈、监,保证合规方案真正落实。否则,等待企业的将是更为严的刑事处罚。
五是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应当说,所有企业单位的刑事犯罪,头都在于最初的行政违法。因此,企业刑事合规的整改措,通常是行政监管和检察的管辖相合。可以想象,如果一个连行政违为都不敢作为的企业,谈它去触犯刑事法律。而相反,只有一个无法有效阻止其实行政不为的企业,才会对企业的违法及至犯罪行为产生纵容甚至激励作用。
基于这样一种认知,企业的合规整改方案,必与行政监管行为相衔接。比如,涉及税务犯罪的,应当联系税务管理介入监管;涉及走私犯罪的,应当有海关部门加入到整改监队中来;而如果企业涉及洗钱犯罪,么银行监管在合规整改中的地位作用不可忽视。企业犯罪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如环保、网管、证券、通信等,也是如此。
四、行合规监管
如选择有效的合规监管模式,是检察必予以解决的重要课题。目前实践中,企业整改计划的合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由检察主导的监管。即由检察与合适用合规条件的企业签订刑事合规监管协议,后者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并同意接受检察的监管。执,检察除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外,应设立刑事合规专员,全参与对企业的监管,承办对案件的审、协议签订和监管考察等工作。
监管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承担配合案件调及合规调义务,企业承担被害人赔偿、缴纳罚款等补救性义务,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建议有效预防犯罪的制度,企业定期向检察报告合规计划执行进度,协议考察期限以及履约或违约法律后果等。
其中,根据合规监管协议内容,企业应当指派高管或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组织合规监管小组,以制定和改进监合规计划。检察也可以根据具体情,直接聘请具有合规经验的律师、审计、会计、税务等专业外部监管人,制定企业合规计划,并监合规计划的执行。
二是独立的监控人模式。这种模式中,检察与行政经过协商,共同确定外部监控人,以供涉案企业从中聘请独立监控人。这些独立监控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兼任。
独立监控人确定之后,与涉案企业签订独立监控协议,明确监控权限、职责围、履职方式、聘期、用、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独立监控人的一重要职责是根据企业的历和现状,出具刑事合规报告,成为检察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据。同时,要协助涉案企业提出有效的书面合规计划,并协助检察对涉案企业进行监考察,定期促合规计划落实并向检察作出报告。
行政部门监管模式。即检察在审起诉过中,对于合适用合规考察条件的企业,委托政府行政部门担任考察,对企业实合规计划的情进行考察监。根据这一模式,检察可以委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所在街道、乡镇政府部门担任考察,企业出具接受合规考察承诺书。
考察可以促企业切实有效地实合规计划,聘请律师参与合规计划,对企业提交的实计划报告进行分析。考察届满出具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评估报告,以及是否提起公诉的建议,最作为检察是否决定提起公诉的重要参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哪一种监管方式,都应当合九单位合规审办法通知的相关要求。
五、企业刑事合规的法律后果
企业刑事合规,其本质是对犯罪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秉承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协商性理念,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而深刻的变更,其最的法律后果,是企业通过落实刑事合规计划,做好赔偿,缴纳罚款,完善制度,塞漏洞,防止再犯,达到检察规定并认可的合规标准,对企业的涉罪行为不再提起公诉,从而防止企业因罪而亡。
这种法律后果,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一是企业承认违法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二是企业愿意缴纳罚款,赔偿给被害人的损失及补偿;有刑事合规意愿,并愿意全面履行合规计划;四是接受的合规指导和的监管监;五是定期适时汇报合规整改情;六是达到刑事合规标准;七是自愿和检察签署刑事合规协议并全面遵守;八是由检察对涉罪企业附条件不起诉。
参考书:合规不起诉研究,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2021年9月出版。
:兰亭会
作者: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律师事务所
重庆日报记者
江边出现黑色污水,空气中飘来刺鼻气味……这些现象表明有人在非法倾倒污染物。但是,谁在非法倾倒,倒在哪里,让人一时无从着手调。
案件陷入困局之际,一个人站了出来,带领同事们将非法倾倒污染物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他就是市局环保总队污染环境案件处支队启龙。
今年33岁的启龙,从2016年成为一名环保至今,参与侦办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80余件。今年初他被生态环境部、最高检、部表彰,获评2021年度全国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突出个人。
启龙在对污水进行检测。(受访者供图)
半路出家
自学环保法律和技术规
“环保不是我从警的一个岗位。”启龙告诉记者,2011年刚加入警队时,他是一名刑侦,2015年市局成立环保总队后,他于2016年通过内部遴选成为一名环保。
启龙办理的一个环保案件,是一起偷排污水案。他们接到群众反映,称江边不少黑色污水。可污水从哪里来,为而来,群众也不知晓。
启龙和同事来到江边寻找,污水是顺着雨水冲刷从江边的山林中流出的。于是,他们又进山看,却什么也没。
不过,他们在山中找到一个电镀工厂。“难道是工厂在偷排?”启龙见案情没有进展,于是想到了最有效的办法——蹲守。
一连数天他蹲守在山林中,直到一天晚上,他再次有污水流出,顺着污水找到一根掩埋在地下的暗管,于找到确凿证据,证明污水的确是该工厂偷排的。该案告破。
作为一名环保,要学的东西很多。这些年来,启龙自学了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一系列技术规,并通过考试,考取了律师资格证,成为单位的律师。
斗智斗勇
侦办环境刑事案件180余件
6年环保岗位上,启龙破获疑难案件,成为名副其实的环保专家。文前提到的案件,正是启龙今年牵头破获的一起特大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今年2月,北碚区分局食药环支队接群众举报称,江边有人倾倒固体废物。北碚警方接到举报后,鉴于案情重大,立即上报市局。市局环保总队随即集约北碚分局、区局等单位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启龙是专案组负责人之一。
“我到现场勘,倾倒的固体废物为类似泥土的褐红色物质,散发出刺激性气味,流出黑色污水。”启龙说,经检验,这些固体废物是锂电正极材料滤除渣,是电材料企业生产过生的。
他和同事一边走访周边电材料企业,一边通过看公路货车监控视频,最锁定了可疑车辆,“我们,嫌疑货车都是晚上来倾倒,并且倾倒时车灯都不开,非常狡猾。”
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手没有难倒启龙,他和同事们用上了技手——热成像无人机。
说着,启龙掏出手机给记者播放了一无人机拍摄的画面:灰白的画面里,两辆渣土车停在一处空地上,随着车斗升起,一大团明显与颜色不同的物质从车斗中被倾倒出来,顺着斜坡向山谷中落。
掌握了直接证据,启龙和同事们立即控制住渣土车司机,并顺藤摸瓜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某和龙某等人。
某和龙某交代,为躲避打击,他们安排司机从四川一家电材料企业把固体废物运出后,先运到的一处山区里隐蔽,待到晚上夜深人静时才分赴多处倾倒,有时是山谷,有时是废渣场。在废渣场倾倒完,他们还会找来推土机推平并覆一层泥土,以掩人耳目。最后经实,该案犯罪嫌疑人累计倾倒固体废物4.7万余吨。
近年来,启龙先后参与“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等20多个专,侦办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80余件。
心细如发
从小小菌群中偷排线索
在破案过中,启龙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采用生产原料溯、物料算法、信息交叉比对法等一系列方式方法。
所谓生产原料溯,就是通过了解企业原料使用情,掌控原料供货渠道,末端“黑作坊”。
物料算法,则是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企业生产原料、用水、能耗、生产工艺等,核算企业污染物产量。“例如该企业生产1000吨货物,需要产出10吨废水,可实际排放的废水却只有1吨,就可能存在偷排的问题。”启龙说。
2018年4月,启龙对一家印染企业进行检,在对该企业污水处理厂兼氧内污水进行分析时,该企业污水处理菌群不活跃。
“这些菌群主要是用于吸附污水中的污染因子,起到降低污染物含量的作用。”启龙说,菌群不活跃意味着它们没有吸附到足够的污水,说明该企业存在偷排污水的嫌疑。
启龙随即使用管道机器人,对企业兼氧周边地下管道进行探测,最在兼氧与厂区雨水沟之间暗管和潜水泵。经,2018年3至4月,该企业负责人某知该企业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情下,安排工人私设暗管偷排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进入江流域,偷排污水量达41870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某案发后说,自以为天衣无缝的计划,没想到却被环保从小小的污水处理菌群中了破绽。
前言:
嘿设汇案件是近两年的多发案件。我的是一位银行总经理,因为给嘿设汇嫌疑人发放贷款而被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不论社会上的人对此怎么看,我作为被告人的律师唯有竭尽全力依据法律来辩护。了解社会舆论,但不能被社会舆论裹挟;了解社会的评判,但不能被社会的评判所裹挟。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并为其辩护,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任临汾商行行,明知被告人强在支行有480万元贷款逾期欠息未还、有贷款风险,在缺乏二次调报告的情下,于2015年9月22日主持召开待审会,审批通过该480万元保证贷款。”“……该笔贷款强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2016年9月27日贷款到期后,强不能偿还贷款、继续支付利息。2018年3月31日临汾商行对该笔贷款进行了内部核销,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以上是起诉书对违为的以及根据这些违为提出的指控。但这些指控的违为在事实认定上与实际情有非常大的出入。具体如下:
一部分:起诉书存在以下事实认定错误
一、客观上并不知也无法知道该笔贷款缺乏二次调报告
(一)根据贷审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贷审会会议序,可知贷审会与会成员并不亲自审贷款资料,而是通过有关人员的和汇报来了解太原刑事律师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可知,作为行,他对该笔480万元贷款的的细节了解只有一个渠道,就是通过信贷审批委员会(简称待审会)各方的汇报来了解。而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临汾村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对贷审会会议序是这样规定的,即十二条:“信贷审批委员会会议序:(一)主持人检到会成员是否合规定人数;(二)主持人简要说明拟审议内容;(三)听取该信贷业务的调报告;(四)听取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意见;(五)与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六)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形成信贷审批委员会初步意见;(七)对初步意见进行投票表决,通报表决结果;(八)与会人员认定会议记录并签名。”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在贷审会上与会人员包括对贷款情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听取该信贷业务的调报告”及“听取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意见”这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而并不是要在该会议上所有与会人员都要亲自审所有的与该笔贷款有关的资料。这其中“听取该信贷业务的调报告”即是指被告海军在贷审会上的发言,“听取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意见”即是指总行信贷科科兴的发言。
但是根据商行贷审会的会议记录以及录音资料可知,在该贷审会上以上二人从始至始未提及该笔贷款缺乏二次调报告这一事。事实上兴在2018年5月10日给办案部门做的证词中,也承认“因为为了转化这笔不良贷款,在临汾商行个人客户部将贷款资料提交过来还未见到二次调报告的情下,信贷部就先出具了审报告,后提交贷审会全体人员……”但就该情,他并未向贷审会进汇报。
(二)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有审职责的是总行信贷部,而不是贷审会
山西临汾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临汾商行)文件关于调整信贷业务操作流及相关事的通知(榆商发【2015】5号)对贷款的审批流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2.超网点权限贷款(含承兑)及评级、授信业务:“A. 总行手里 网点客户经理将客户贷款资料及调报告、网点审报告、审贷小组同意意见上报总行公司客户部或三微贷服务部(以下统称客户部)。B. 客户部门二次调 客户部人员对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状、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否合产业政策与环保政策、担保情等开展调:实行双人调,对于不同意发放的贷款,说明原因,退换客户资料;对于同意发放的贷款,出具调报告,明确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受理人为主调人;负责向贷款审岗提交需要审的贷款资料。C. 信贷部门审 联社信贷部负责对客户部门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撰写详细的审报告,揭示贷款风险,提出防措与审结论,合条件贷款经双人签字后提交贷审会审议。D. 贷审会审议 贷审会成员出席贷审会,网点调人员、客户部人员列席贷审会,由网点及客户部门调人员调情、信贷部审人员审情,贷审会成员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议……”
根据以上C条、D条的规定,可知总行信贷部对客户部门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并承担审责任,而贷审会仅根据网点及客户部门调人员、信贷部审人员的情,就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
同时,临汾村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七条二明确规定:“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二)对客户部门提供的客户资料和调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这其中的“信贷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以上“贷款业务操作流”中对序的规定,可知该办公室即是总行信贷部。
综上,根据商行的规定,应当由总行信贷部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审责任,而不是贷审会。但是根据贷审会的录音资料,可贷部及网点、客户部调人员在贷审会中都未提及该笔贷款缺乏二次调报告这一事宜,相当于他们忽略了或者隐瞒了这一事实。由于他们这一失职或者违为,导致等其他贷审会成员对二次调报告缺失这一事无从知晓。
此外总行客户部负责人斌在2018年5月3日的证词中,其向贷审会过该笔贷款缺乏二次报告这一事宜,但是根据贷审会的录音资料可知,斌在贷审会上并未发言,在贷审会上也未有其他客户部的工作人员发言。因此,其对办案部门作的以上证词是虚假的。
综上,对强480万元缺乏二次调这一事宜并不知晓,对此应当承担责任的是总行信贷部的工作人员。
二、违法审批并不能等同于违法放贷,而临汾商行等并没有在强欠息未还的情下发放贷款
起诉书指控等明知强有480万元贷款逾期欠息未还的情下审批通过该480万元保证贷款。这一所谓的违法事实并不成立。因为根据卷宗中的证据可知(贷款本息收回凭证),强在2015年9月25日偿还了拖欠的594360元,至此480万元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清。2015年9月28日临汾商行才与强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了该笔贷款。
综上,可知临汾商行在发放该笔贷款时强已经偿还了前期48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不存在所谓在“明知欠息未还”的情下发放贷款情节。
三、起诉书指控“审批通过该480万元保证贷款”是错误的,该笔贷款还必首先经过贷审会的投票表决通过
起诉书指控是违法审批通过了该笔480万元的贷款。这一指控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本案调的事实以及临汾商行信贷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关于调整信贷业务操作流及相关事的通知等的规定,该笔贷款是经临汾商行信贷审批委员会与会委员经表决一致同意后通过的。虽然根据序,该笔经表决后通过的贷款事还需经有权审批人员批复才能生效。但先不说这个有权审批人并不是,首先从中能够看出的是该笔贷款的发放是审批委员会的通过行为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共同具备才能实现,两者缺一不可。如果该笔贷款发放是违法的,而有权审批人必承担责任;贷审会全票通过该笔贷款的成员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在该笔贷款的发放中与有权审批人承担着一样的责任,履行着一样的职责,实了一样的行为,理应就该笔贷款的发放承担与有权审批人一样的责任。
另外,根据临汾商行下发的山西临汾村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分级授权及责任划分暂行办法七条之规定:“根据本行事会会议决议,事会授权经营层行的权限为企业法人客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客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行授权副行的权限为企业法人客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人客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九条之规定:“总行上不再发增人300万元以2000万元以上法人客户。对确需支持的超经营层授权围内的客户,必经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专风险评估、并经会议一致同意后,报经事审批后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对该笔人480万元的贷款的审批批复权限属于临汾商行事,而不是。
四、该笔贷款是否造成损失丧无定论
根据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可知,之所以认定该笔贷款已经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是因为该笔贷款应被临汾商行予以“内部核销”。
(一)该笔480万元贷款不具备核销的条件,因此是否有损失还无法确定
但临汾商行的内部核销是否成立呢?在中监会中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监罚告字【2018】9号)中这样:“(五)违规核销贷款; 强2015年贷款逾期后,该行已于2018年2月9日向临汾区提起诉讼,2月22日临汾区立案。该行在未取得借款人强的法律判决书,仅在获知借款人强于3月10日因触犯刑法被中市局采取强制措的情下,便于次日核销了该笔贷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金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附件一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七条由于借款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企业诉法律,借款人或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任无法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裁定结或者中止(止)执行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裁定执行序结或者中止(止)的债权。”
综上可知,该笔480万元贷款的核销序是违法的,因此不能依据此核销行为就认定该480万元已经属于损失状态。
(二)该诉讼目前的进行状态
根据中临汾区民事裁定书((2018)0702民初1182号)的裁定,该案因“正在侦、审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与本案属于法律事实,本案应止审理”,驳回了临汾商行对强的起诉,目前,针对该裁定临汾商行已经上诉到中市中级。
实际上强的犯罪行为和强与临汾商行之间这480万元的债权债务是没有关系的,不属于法律事实。针对这480万元借款行为,公诉部门认为强实了骗取贷款的行为,并构成骗取贷款罪。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罪是不一致的,骗取贷款罪中贷款行为是独立且有效成立的,只是使用了欺骗的方法获得了贷款,这里的骗取行为和贷款行为不是法律事实;而贷款罪中贷款行为与行为不是相互独立存在的,贷款行为即是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强针对这480万元贷款实了贷款罪的行为,这时贷款行为与行为才属于法律事实,才能以“犯罪行为与本案属于法律事实”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所以临汾的裁定是与法律规定与事实不的。二审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撤销临汾的裁定,临汾并应当审理该案,最应确定强与临汾商行之间480万元的债务关系。
(三)480万元的债权强具有偿债能力
强的个人财产足够偿还该笔贷款。根据临汾商行对强财产的调,可知强有一套位于迎宾西街小区面积140平米价值100万元的住房一套;拥有总价值100余万元的小轿车10辆;拥有总价值1250万余元的重型半挂车25辆;
此外,强妻子向临汾商行签署了对48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因此强妻子名下位于迎宾西街178号面积近2000平米的商务楼一套也应当作为偿还480万元贷款的财产。
虽该商务楼用做2014年到2015年该笔48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该条虽然是针对保证担保规定的,但是最高院有判例,该条款也适用于抵押担保的情。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强480万元借款到期倒贷后,么该抵押物依然对2015到2016年的倒贷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综上可知,强完全有能力以家庭财产偿还该480万元。因此,在诉讼没有结,并在就强的家庭财产执行完之前,不能认为该480万元的债权属于无法挽回的损失。
五、该笔480万元贷款的行为属于倒贷的行为,且该行为合法律规定,得到临汾商行的认可
公诉人在庭审时数次强调认为该笔贷款不是倒贷行为,根据贷款的合其他贷款资料应该是新发生的贷款。但是经过庭审调,本案所有的证据,包括强本人的供诉,以及其他参与此笔贷款的证人的,均认为该笔贷款是倒贷行为。
且该笔贷款从2011年就已经发生,之后数次倒贷。这个连续的偿还、贷款、再偿还、再贷款行为,从发生的时间的连续性、金额的一致性、主体的一致性来考察,均无可辩驳地反映了该笔贷款是倒贷行为,而不是新发生的独立的贷款。
所以说,公诉人认为该笔贷款是新发生的贷款,该认识是缺乏证据支持的,是与现有证据相矛盾的。
倒贷行为是被法律和解释予以认可的。根据最高关于担保法解释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倒贷行为被我国法律所认可,是合为。且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由临汾商行出具的“关于艳春、承南同志复职的通知”中可知,临汾商行对这笔480万元的倒贷行为是予以认可的。
二部分 起诉书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一、并没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一百八十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制定的行规、规定的行政措、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也就是说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必是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照起诉书对的指控,可知无论是否明知该480万元贷款缺乏二次调报告,以及是否明知在强欠息未还具有贷款风险,这些所谓的“违法”行为都不是违反了规定,其量是违反了临汾商行的规定。
二、并没有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行为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等被告违反的是中华共和业银行法35条之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进行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但是该条款并未明确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未进行审的行为。而我国刑法三条规定的罪行法定要求“法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示罪行法定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围,以保障该规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适用的对象”(楷刑法学53页)。
该条款是义务性规,但是不论该法还是刑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且哪些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的人身自由,但不是所有非法拘禁的行为都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规定只有非法拘禁达到24小时,或者有殴打、侮辱等行为的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综上,公诉人所引述的法律,因为并不具有明确性,并不是禁止性规,导致无法适用。且即使适用该条文,被指控的违为(知缺乏二次调报告、明知逾期欠息未还)也不属于违反该条文规定围内的行为。
此外,公诉人所欲引用的贷款通则该规定系中中监会的规定,并不是的规定,因此不能予以适用。
三、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不可能在个贷款行为时存在
骗取贷款的行为和违法发放的行为不能同时存在。具有发放贷款一定度决定权的工作人员,知对方不具备发放条件,而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的,或者为发放贷款创造条件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是如果金机构工作人员受欺骗而不知道对方不具备发放贷款的条件而发放贷款的,因为工作人员主观上不知道对方不具备发放贷款的条件,因此没有犯罪故意,进而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反而对方则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对此,有学者予以专门的论述:“应当指出的是,欺骗手必是针对金机构工作人员实的。换言之,如果金机构中具有发放贷款、出具金票证权限的工作人员知道真相,甚至唆使行为人提供虚假材料,使行为人取得金机构贷款、票据承兑、证、保函等的,不能认定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因而不得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相反,应认定金机构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票证罪。”(见楷刑法学777页)
公诉人庭审中认为该两个罪是针对不同的人规定的,因此两个罪名可以针对行为同时存在。但公诉人忽略了,虽然这个两罪名是针对不同的人规定的,但针对笔贷款该两罪犯罪构成中的行为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如果骗取贷款的行为成立,表明发放贷款的人并不明知对方不具备获取贷款的条件,因为此时他们处于被欺骗的状态,因此就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反之亦然。
所以,针对笔贷款该两罪只能成立一个罪,而不可能同时成立。
四、该笔贷款未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并不是等人的过错
庭审中,公诉人多次提到该笔贷款将之前的抵押担保性质变更为保证担保性质降低了贷款的安全性。
首先,该笔贷款之所以为办理抵押,庭审中强已经如实了,系因为其用来抵押的房产证中的土地证被开发商抵押,同时因为物权法的实导致房管局对办理抵押序有新的要求,所以才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最导致该笔贷款的抵押未办理;其次,如上所述,抵押担保证担保都是担保的法定方式,没有哪个法律规定保证担保贷款是违法的。
五、本案应为单位犯罪,等人应为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最高印发全国审理金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要二部分(二)条的规定:“根据刑法和最高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
及学界对单位犯罪的定义:“一般来说,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且刑法明文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楷刑法学135页)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在本案中强贷款是在2011年形成,之后持续转贷致2015年。在请办理2015年的倒贷序时,先经支行工作人员海军、续喜鹏进行贷款前期调并出具调报告,之后经支行待审会审核通过后报总行三微贷部审核,再由三微贷部上报总行贷审会审,最后经总行贷审会审核通过后发放了此笔贷款。
以上发放贷款过是按照临汾商行的贷款请、审批、发放工作序进行的。在这个过中,在单位整体意志的支配下,单位成员之间按照单位的统一要求和一定秩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最后完成贷款的审批和发放。因此,完全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点。
从此笔贷款发放的目的考察,该笔贷款发放是为了化解不良贷款的风险,且客观上也促使强缴纳了拖欠的利息,因此收是归临汾商行的。
并且中监会中监管分局在2018年9月6日下发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监罚告字【2018】9号)中,亦将向强违法发放480万元贷款的行为视为单位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单位高管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应当追加山西临汾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临汾商行)为被告,并将、承南等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对待和审判。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即使该笔贷款通过了临汾商行贷审会的审议,也不能表明该笔贷款发放是单位行为。对此,辩护人认为在公诉人庭提交的一份证据中——即临汾商行出具的“关于艳春、承南同志复职的通知”,山西临汾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亲自章对该笔倒贷行为予以了确认,并藉此恢复了承南的职务。
根据该证据,辩护人认为就足以能证明该笔贷款发放行为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以上,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
北京市(太原)律师事务所
2018年9月
后记:
最后,被告人被判了五年刑。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能做的至少是独善其身,律师在这个过中应该做到的是坚守自己的法律认知、法念。在这个过中,先不说判决是否能够,很多情下,很多律师都不敢行使辩护权。在开庭时甚至说,“关于是否构成犯罪不发表意见”这样的话。社会的价值观的丢失,在于人们的不坚持,如果每个人都能够想方设法坚持自己的价值观,而不是轻易的就丢掉,而不是轻易的像丢掉草芥一样的丢掉,么这个社会会好很多。
社会的价值观的整体丢失,我看不是因为每个人受到了多大的压力,而是对价值观太不予重视,以至于轻易的就可以丢掉。
我的这篇辩护词,还有之后的辩护词,算是在这个过中,一个律师对法念的一点点坚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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