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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刑事律师,何某因盗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07:12:11

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一小部分人出于占小便宜的心理,认为小偷小摸,顺手牵羊一点价值不高的小商品无关紧要,即使被抓到,充其量也就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罢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殊不知等待自己的却是法律的严惩!

近期,磐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放

2019年4月28日,陈某某在磐安县,窃得被害人曹某价值人民币207元的黄豆一袋;同日到安文街道壶厅西路74号,将被害人羊某余额91.1元的一张如海超市卡进行消费。2019年8月12日,陈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已执行)。2019年10月21日,陈某某在磐安县间,窃得被害人何某价值人民币192元的一个土豪金色拉杆箱及箱内有吹风机、剃须刀等物品。

2020年3月8日12时至13时许,陈某某在磐安县,窃得被害人姚某放在家门口的50米长带插线板的电线一根。陈某某在新市,窃得被害人叶某放在电动车上的蔬菜。陈某某在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府上包包子铺,窃得被害人刘某放在后厨的三块豆腐盗走。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96.62元。2020年4月5日,陈某某在磐安县窃得被害人黄某车库内价值人民币60元的斧头一把。

后直至案发陈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盗窃财物的价值虽然仅有800余元,但其多次实施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理应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普法君提醒

普法君提醒大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即使盗窃物品价值小,但连续盗窃三次以上也构成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获取财物,不要使用非法、不正当手段去获取财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来源:磐安县人民法院、金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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