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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奉节网讯(通讯员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执法办案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切实维护诉人的合法权。近日,重庆市奉节县就雷某某刑事诉案举办公开答复会,并邀请监员和律师代表全参与监。
2015年3月,雷某某以同村人成某某故意伤害为由,向报案。2016年1月25日,奉节县公诉部门审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雷某某不服,向重庆市二分院诉。重庆市二分院受理后将该案交由奉节县办理,经奉节县控告诉部门立案复后,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分证明雷某某损伤结果系成某某故意伤害所致,4月19日,重庆市二分院决定维持奉节县原不起诉决定。
为切实消除诉人疑虑,化解社会矛盾,重庆市二分院与奉节县决定公开答复诉人,并邀请监员和律师代表全参与监。
答复会上,承办人针对诉人的诉理由和请求,从全案证据、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为诉人分析解惑、释法说理,并根据诉人的实际困难,建议诉人请救助并另行到提起民事诉讼。监员贤明、律师代表先明认真听取了承办人的介绍和诉人的诉求,详细询问了立案复的过和决定,仔细看了相关证据。在了解全案调情后,认为检察复决定序合法、检察工作公开透明。
最后,诉人表示,虽然复决定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但检察在整个复过中保持了客观、公开透明的工作态度,不会再到检察上访。同时,受邀监员和律师代表对此次公开答复给予了评价,认为这不仅维护了诉人的合法权,更体现了检察文明的执法方式,检察能继续推进公开,更好的维护群众利,提升公信力。
本文由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
以下是重庆市奉节县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人某某。
公诉指控,XX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某某与其丈夫周某1发生纠纷后离家。次日早上7时,被告人某某回到其位于奉节县某某镇某某安置点的三楼家中,随后被告人某某在其家中的主卧内用火和蜡烛将其儿子生前大量照片点燃后在金属盆内焚烧,并将燃烧的蜡烛放置在泡沫堆等易燃物品上。因火势过高,某某遂拿起一件衣服去火盆里的火,随后该衣服也燃烧起来,并将被告人某某的手烧伤。某某遂将该燃烧的衣服随意丢在卧室内,之后,被告人某某在没有熄灭明火的情下离开家中,造成室内起火,主卧室内物品均被烧毁,次卧、厨房、客厅、杂物间及客厅顶部都有烟熏痕迹。火灾导致被告人某某家与其楼上楼下及隔壁邻居出现不同度的财产损失。XX年9月26日,被告人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户证明、抓获经过、手机语音通话清单、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报统计表等书证;3.证人某1、某、某、某、某2、某3、余某、某、某、某4、某、某5、某6、周某2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1的;5.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监控视频。
公诉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刑。
被告人某某对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其放火是因为失去儿子的悲痛,在火势较大的时候还用衣服火盆里的火;其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认罚,且愿意主动赔偿邻居的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在赔偿情合理的情下愿意积极主动的赔偿受害人损失,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指控的一致。对公诉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侦人员某1的有关案情,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明,被告人某某在庭审中当庭赔偿受害人某7、某8损失,另与受害人某3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部分赔偿款,已经取得上述受害人的谅解。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纵火焚烧私人财物,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已经赔偿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某某无犯罪前科,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从其故意犯罪的情形看,应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综合各种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的犯罪情节,本院认为对其予以刑罚处罚时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六十七条三款、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无期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
2021年4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德均、将承办的一起典型刑事诉讼案件撰写了案例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某涉嫌放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经奉节县局遴选后逐级上报部。该案例经审核后于2021年10月20日被收录在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此次案例的入选,是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我所执业律律服务质量的分肯定,也彰显了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中的重要作用。
: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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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刑事律师,刑事诉案件公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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