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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珍,女,汉族,196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991年12月参加工作,199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生前任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2021年1月28日因病医治无效在信阳逝世,年仅53岁。她所带领的庭室多次荣获“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巾帼文明示范岗”“五星级政法单位”等称号。她被评为“全市法院先进个人”“十佳政法干警”“办案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
申城四月,春雨绵绵,如泣如诉。坐落在浉水之畔、贤山脚下的浉河区法院,绿树红花,已恢复往日的平静,而不乏生机。
4月23日,在王春珍不幸去世两个多月后,在浉河区委发出向王春珍同志学习决定一个多月后,我再次来到浉河区法院追寻英雄的足迹,听她的同事们含泪讲述王春珍的故事,真情似浉河水清澈,朴实如贤山无华。从那悲痛凝重的氛围里,我真切地感悟到,一个人们心目中的“好法官”“好庭长”,同时,也被另一些人称之为“难缠”法官。
法槌 绝情更合情
贤山无言,浉水低徊。
时光回转,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有一群人一直焦灼地等待在信阳市中心医院ICU病房门口,24小时轮流换班只为等待护士开门的瞬间。那半分钟的间隙,足以让他们凑上去问一句:“长醒了吗?”这群人有被帮扶的群众、更多的是当事人。是什么让全院闻名的“难缠”法官王春珍病重期间备受这么多人的牵挂。
曾经,很多当事人无奈而又钦佩地说:“浉河区法院那个女法官王春珍,最难说话,特难缠,找人打招呼都没用。”
作为一名刑事审判法官,对裁判之事,王春珍有着自己的理解,“刑事审判,轻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裁判者更当有所修为,兼具矫正社会恶疾和唤醒民众的职责和担当。”
王春珍长年奋斗在政法一线,难免有人请托打招呼,但她从未因外界的影响而错判、误判,能够秉持一个政法工作者的操守为党为人民辛勤工作。
她多年的同事潘传琼说:“有一次闲谈中,她突然向我提出一个问题,‘你为什么在我担任刑庭庭长这十多年期间从未向我打过一次招呼?’我说原因很简单,我们都有相同的性格,坚持原则。她笑着说,‘这就对了!你我都是坚持原则的人,有自己的底线。’”
据合作20多年的信阳市以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疏淮回忆,2009年夏,王春珍在审理十三里桥乡一叶姓村民因维护自己的林地,遭村民组长父子打成轻伤一案时,她坚决顶住了打招呼说情,坚持判处被告实体刑罚,惩戒了不法欺压村民的侵害伤害行为。同时,两次有效化解了被害人亲属和村民三四十人集体要求参加旁听审理可能存在的隐患。
王春珍的大学同学王世科说:“春珍刚到刑庭不久,打电话和我探讨一个没有任何人情干预的案件。嫌疑人通过变更股权转移土地所有权非法买卖土地,当时国内的主流判决基本都是认为构成犯罪。我多年不代理刑事案件,仅从买卖标的、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分析认为不构成犯罪,春珍结合刑法理论,也认为不构成犯罪,不能随便冤枉百姓。当时我提醒她要注意可能会得罪公诉人。春珍很轻松地说:‘我不是有人讲情而出罪,纯粹是法律认识问题,不用考虑这个。’她真的是达到了心底无私天地宽的境界。”
她的同事婷不会忘记,法庭上,当柔弱的王春珍敲响法槌时,眉宇之间透出的那股威严和英气,以及那双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寻的眼睛。
法袍 用情不留情
王春珍常对助理林新玲说:“审案判案一定要精准公平,这是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对这身法袍负责。”
艰难方显勇毅,磨砺始得玉成。从书记员到四级高级法官,从经济庭到财务室,从老干股到刑庭……角色在变,工作在变,不变的是初心。
正如1997年1月16日,王春珍在入党申请书中写道:“早在学生时代,本人就坚信,不断努力向上……如果组织批准我的加入,我愿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她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入党初心。2011年以来,结案近2000件,无一起错案,无一起超审理期限。
信仰是什么?托尔斯泰认为:信仰是人生的动力。对于王春珍来说,信仰是30年如一日,守卫公平正义,是一身病痛却坚守到最后。
王春珍的侄女超泪流满面地说:“姑姑去世前两个月一直咳嗽得厉害,连弯腰穿鞋都需要家人帮忙,却仍一心扑在工作上。每次劝她去医院检查,她总说忙完这段时间再说,谁敢去单位替她请假,她就跟谁翻脸……”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12月7日至18日这几天里,王春珍依然带病坚持开庭审理了14个案件。难以想象,全身癌细胞扩散的王春珍是用怎样的坚强意志,支撑着她身穿法袍,端坐法堂,敲响为民伸义的法槌。
林新玲在接受采访时,哭着告诉记者:“2020年12月21日下午,在接到长的电话后,我来到了她的家里,看到脱去制服躺在沙发上的她,竟已如此苍老和瘦弱,可她却依然牵挂着未结案件。那天我们一起讨论修改文书到时分。12月22日,也就是她去北京检查身体的前一天下午,我们又在一起修改核对了最后一份判决书。直到12月31日,她还打办公室电话了解案情进度。”
2020年9月1日,一起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审理,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7个小时的庭审,作为年轻人都疲惫不堪,王春珍却全神贯注掌控庭审,与被告人斗智斗勇,释法说理。庭审结束后,在她的座位上是一盒空了的金嗓子喉宝。第二天,同样的场景,不同的被告人,也是将近7个小时的庭审,又是一盒空了的金嗓子喉宝。
然而,两天的庭审后王春珍没顾上休息,又带领同事们投入到工作中,短短一周时间,122页的判决书为涉恶案件的一审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让林新玲深切感受到法袍下她瘦弱的身躯所迸发出的忠诚履职、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力量。
法理 有情不循情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宋疏淮含泪讲述:2012年春,王春珍审理货运司机仝某,交通肇事致母女二人死亡案,死者父母和丈夫已经获得了保险赔偿70余万元。王春珍了解到仝某是大年初一被老板强行接去驾驶核载60吨的货车实载约150吨自信阳往返湖北安陆接半成品水泥灰浆,并要求一天两趟或两天三趟。
当时,死者驾驶电动车带着女儿逆向行驶撞到货车右后轮,头盔撞掉了货车厢底板上凝附的约30厘米的水泥块,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显失客观公正。同时了解到仝某妻子无任何收入,大女儿十二岁已经失学,三岁小女儿刚遭烫伤,面积达70%至80%,家庭陷入危机。
律师辩护意见,本案是交通事故过失犯罪,基本没有主观恶性,必须可惩罚性不大,宜判缓刑,对相关家庭都有利。王春珍从三方家庭的不幸境况权衡他们的利弊得失,分别做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被告人亲属多方筹措,又给予死者家属尽力补偿,征得谅解,获判缓刑,既抚慰了死者家庭,亦挽救了陷入绝望的仝某家庭。
在刑二庭时,王春珍常对同事叹息:“唉,有些孩子是因为不懂法违法了。”她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始终严格执行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积极开展对未成年刑事犯罪人的回访帮教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以来,王春珍在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中,对75%以上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了缓刑。她先后赴少管所、女子监狱等劳改部门回访未成年犯19人次,深入浉河区浉河港镇等偏远郊乡回访处于判缓刑考验期的未成年刑事犯罪人12人次,其中有两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在王春珍的帮助、挽救下得以重返校园,他们感激地称王春珍为“法官妈妈”。
2021年1月28日,“难缠”法官王春珍,积劳成疾因肺癌在信阳逝世,年仅53岁。1月30日清晨,寒风扑面,哀乐低回。人们从四面八方赶到浉河南岸,与王春珍作最后的道别。
“天太冷了,每个人都裹着厚厚的大衣,悲痛的心情,低声的啜泣,她却安静地睡着,好似这样的寒冷、这样的沉重与她无关。我猜想,她一定在赶路,赶去一个只有春天的地方,赶去拥抱视她如珍宝的父母……”婷在宣讲中这样说。
贤山无言,浉水低徊。(记者 段)
经济实力、关系亲疏以及后台强硬程度等
都是影响行贿金额的因素
李长根的卖官账本
本刊记者/黄孝光
首发于2019.5.13总第898期《中国新闻周刊》
2008年11月,河南省信阳市举行一场公安机关基本功比武竞赛。赛前,时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长根听取了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汪某某的情况汇报。信阳市新县公安局局长杨某某、固始县公安局政委闫某某、上天梯分局政委董某某等县区局负责人也到竞赛场,为参赛队员加油助威。
彼时,汪某某、杨某某、闫某某、董某某四人均履新不久。8年以后,一份判决书将揭露他们与李长根的特殊关系——不但是上下级,而且也有着行贿、受贿的往来。
近日,这份判决书在网上流出。判决书显示,2006年至2014年李长根任职信阳市公安局局长期间,至少有30名信阳市公安系统的人直接或间接向李长根行贿以获取职务调整,涉案人员覆盖了信阳市的所有区县。
2016年4月14日,李长根因受贿630余万元,被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李长根已于2016年10月20日在狱中去世。
与之相比,行贿者中则仍有不少在位者。据公开资料显示,李长根入狱后,30名行贿人中至少有12人仍在信阳市公安系统任职。
信阳市委宣传部一位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证实了这份判决书的真实性,并表示李长根案发后,信阳有关部门已给予行贿者不同程度的处分,至于具体处分情况,因文件涉密不便对外公开。
卖官流水账
“公安局长31万、政委10万、交警支队长33万,河南李长根卖官清单曝光!”4月初,一篇披露李长根受贿案的文章在网上流传,将李长根卖官行为评论为“明码标价”。
该文信息即源自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对李长根受贿案所作的刑事判决。判决书详细罗列了李长根31项受贿索贿行为,其中有30名信阳市公安人员直接或间接行贿以获取职务调整。每逢节日、生日或当李长根家属来到信阳时,他们便频繁造访李长根的办公室,李长根长年居住的信阳宾馆701室更是成为他们钱权交易的隐秘场所。
判决书透露的信息显示,30名涉案人员的行贿金额不等,并未呈现“明码实价”的明显规律。同样是从县级公安局政委调整至局长一职,原罗山县公安局政委王某行贿3万元,原固始县公安局政委陈某行贿10万元,原淮滨县公安局政委胡某某和原商城县公安局政委周某某的行贿款则是14万元。
与公安部门打过多年交道的信阳人徐子明(化名)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经济实力、关系亲疏以及后台强硬程度等,都是影响行贿金额的因素。有人只需要象征性地给一点钱,有人则需要经过长期经营。
判决书显示,据李长根供述,2008年端午节前一天,罗山县公安局政委张某某以让其推荐提拔为由给了一个信封,内装5万元人民币;几个月后,他被任命为潢川县公安局局长。
此后几年,张某某多次造访李长根的家、办公室和宾馆住所,并于2013年2月调整至固始县公安局当局长。2013年中秋节时,他找亲戚借了20万元,以调至市区工作为目的再次向李长根行贿。未料没过多久,李长根被任命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离开了信阳市,20万元打了水漂。
与张某某借钱买官相比,另有7人涉及公款行贿。判决书显示,行贿金额最高者是原固始县公安局局长杨某某。他分20次送给李长根总价值81万元的财物,其中71万元借由公款抵账。
2007年12月,得知李长根需要一幅10万元左右的画,杨某某安排手下舒某花8万买了国时期的山水画,舒某后来找了些发票在交警大队的财务上冲抵。
利用警改卖官
李长根供词提到,收到那张价值8万元的古画后,他转而交给了当时在国防大学学习的河南省公安厅原厅长秦玉海。
公开信息显示,李长根曾与秦玉海在河南焦作市共事四年,被认为是秦玉海的“黄金搭档”。2004年秦玉海调任省公安厅工作以后,李长根随后升迁为信阳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2016年11月,秦玉海因受贿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2010年,时任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的秦玉海在河南力推警务机制改革,撤销公安分局,新建大派出所,打破市公安局下辖分局、分局下辖派出所的三级管理模式。
据当年媒体报道,当时为推动警改,河南省公安厅和省编办联合下文出台指导意见,给各地公安局增设了科级以上领导职数。秦玉海则直言不讳地回应,“警改就是要提拔一些官”,“对长期扎根警务室、工作业绩突出的民警,具备条件时可高配职级,享受副科、正科甚至副处级待遇。”
徐子明介绍说,警改后,信阳市市区的浉河分局一分为二,平桥分局一分为三,7个分局被重新组建成10个副处级派出所,每个派出所下设的四个大队都是正科级。“虽然对外称派出所,但还是分局的架子,同时使用两种印章。多一个局机关,就多个局长、多个政委,多一些相应的科室。”
判决书还披露,李长根在位期间,信阳市公安局进行过4次规模较大的干部调整——2008年8月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各县区公安局局长、政委和市公安局局直县处级干部;2009年3月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市局局直机关内部的科级干部;2013年5月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城区分局科级干部;2013年10月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市局局直机关内部的副县级干部。
某种程度上,信阳市的警务机制改革给李长根提供了更多卖官的机会,约三分之二的交易产生在警改之后。根据信阳市政府《信政任〔2011〕2号》文件,2011年7月信阳市市区10个派出所(分局)局长履新,其中李长根案行贿人员胡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分别任浉河派出所(第二分局)、老城派出所(第三分局)、平桥派出所(第四分局)的所长(局长)。
审理期间,李长根主动交代了他的“卖官流程”:第一步,由他直接确定推荐名单;第二步,将这些人员的名字、拟任职务告知信阳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并一一对应写好;第三步,为了保密,其亲自将名单交给市委组织部;第四步,市委组织部将该名单上报市委常委会进行研究,通过后,再依照党政干部任免规定程序进行任命。
有些下属复制了李长根的卖官模式。“买官花了钱,势必还要往下卖官把钱捞回来,这可能导致整个公安系统的连锁反应。”信阳市光山县人刘喜月(化名)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了一个光山县样本。他提到,光山县有一任局长陶某某提拔下属时受贿25万,某次收了钱没办事,被举报后落马。
陶某某落马后,光山县公安局政委余某某补位局长一职。2012年12月,光山县发生学生被砍事件,余某某引咎辞职。后来余某某向李长根行贿2.7万美元,请求为其调整岗位提供帮助,但因李长根调离信阳市公安局而未成功。
余某某离职后,光山县公安局局长一职再次空缺,政委刘某随后以2万人民币的价格补位成功。
处分结果始终未公开
从事权钱交易的同时,不少行贿者对外呈现的是功勋卓著的高大形象。
相关报道中,王某被比作“铿锵玫瑰”,“始终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清廉本色,不收一份礼,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李某某被誉为“女包青天”,“以巾帼不让须眉的魄力,用智慧和心血,为群众筑起了一道平安墙”;王某某是“警营铁汉”,立过两个二等功,三次三等功,被信阳市政府评为“破案标兵”;陈某“一身正气浩乾坤”,在固始7年,破获35起现行命案,破案率达到了100%……
张某某2008年通过行贿获得潢川县公安局局长一职,被媒体描述为“临危受命”。据民主与法制网报道,2008年前潢川县公安局已经连续两年治安考核全市倒数第一,“危难之时,张某某接任了潢川县公安局局长,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河南《大河报》则曝光过张某某的另一面。2009年,原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计魏松林被指控贪污和挪用195万元公款,他后来交代了交警支队的62笔违法违纪开支,其中一笔涉及张某某:“2008年度,公安局张局长的小孩上大学,杜明安(潢川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去送礼,从我这拿了10000元。”
2013年2月17日,张某某走马上任固始县公安局局长,开始了他的“俏巴局长”之路。据民主与法制网报道,“俏巴”是河南固始县方言,有“棒”“好”的意思;短短半年时间,张某某赢得各界群众的认可,故而被誉为“俏巴局长”。
据公开信息显示,信阳市公安局目前12名党委成员中,有3人都在李长根的卖官名单上。
河南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朱是西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行贿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凡是发现有这种事的肯定一律不用”。
李长根被判刑后,事情未能尘埃落定。如今判决书流出,30名行贿者的后续去向依然成谜。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行贿同样是犯罪,通常会被另案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信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霞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李长根卖官名单流出后,近期有不少民众咨询,为此他们专门向纪委和公安部门进行了了解。据反馈,当年对30余名行贿人员采取的处分措施不一,有的被警告,有的被降职,有的从实职岗位被调到虚职岗位,也有的得到了宽大处理。至于具体处分情况,因为“是内部机密文件,不便对外公开”。
“在当时那种境况下,有可能他们一念之差犯了错,但并非就要一棍子闷死,而是应该以教育、挽救为主。”霞强调,“但是这里面的涉案人员,确确实实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河南息县商人李彦栽在自己办的4用卡上。2006年,银行第一次出具的流水账单称他恶意透支未还款,他因此获刑6年。10年后,银行出具的第二份流水账单却显示,“以上4用卡,从我行信用卡管理部查询不到欠款及欠息记录信息。”
全文2941字,阅读约需5分钟
▲李彦向记者展示息县农业银行分别在2016 年、2017 年给他出具信用卡流水账单,显示不欠款。新京报记者 乐 摄
“因恶意透支未还款”,河南信阳民企老板李彦被控信用卡诈骗近10万元。2005年10月6日,李彦被抓。2006年8月2日,河南息县人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6年。
2010年,李彦出狱后,开始申诉。
2016-2017年,银行出具了一份与判决信息不同的流水账单显示,“以上4用卡,从我行信用卡管理部查询不到欠款及欠息记录信息。”
2018年10月22日,河南省高检承办李彦案件的检察官表示,目前李彦的申诉案件正在办理中。目前他已经和银行对接,涉及账簿问题,还需要做司法会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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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抓
今年65岁的李彦,曾是息县当地的商人。
2001年,在农行业务员的推销下,他办了4张农业银行信用卡,用作生意资金周转。
这四张卡,有两张是李彦用前妻的身份证办理,另两张分别是用李彦自己和女儿李丽的身份证办理。
息县粮食局的一名职工为他做的担保合同显示,李彦办理的信用卡属于“准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准贷记卡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申领信用卡时,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信用卡及账户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在自动柜机上取现,每人每日取现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持卡人备用金账户应保持足够余额,用于消费时可在发卡行为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不能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的,发卡行将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准贷记卡章程显示,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李彦因这4用卡栽了。2005年10月6日,国庆放假,李彦从新蔡县回到息县,被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带走了解情况。被审讯时,李彦才知道2001年在农业银行办理的四用卡出了问题,他被控“信用卡诈骗”。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李彦被抓的一周前,2005年9月28日,李彦的前妻被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带走,讯问她信用卡透支情况。2018年9月28日,告诉记者,当时她根本不知道办信用卡一事。1997年,她与李彦因感情不和离婚后,把离婚证、身份证等证件都放在女儿家,“女儿和他关系好,应该是直接拿给他用了。”
但在当年被抓时,她念及夫妻一场还有子女,经多次提审,她跟警方谎称说两用卡是自己办理并透支的,“我想李彦在外面挣钱,把钱还上我就能出去了。”此时,她不知道李彦也被抓了。
2006年8月2日,息县法院判决书中认定,李彦尾号8203的卡透支近2万元,李丽尾号4807的卡透支2万元,尾号4005的卡透支近2万元、尾号6401的卡透支4万元,共计99978.5元,将近10万元。该欠款经过息县农行催告后,未予还款,认定为恶意透支。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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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6年
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抓十个月后,因证据不足,2007年6月25日,息县公安局撤销了案件。
李彦回忆,当时办案人员审讯他时,他表示四用卡都是他办理的,至于有没有透支需要对账后才知道。被抓后,他曾尝试找银行,但对方没给他对账单。
一审判决书显示,2006年8月2日,息县法院判决李彦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责令他退赔诈骗息县农业银行99978.5元及利息。
这一认定的证据源自农业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但这些对账单里,只显示部分存取款金额,当前余额栏里,金额均为负数。
判决书显示,2004年11月18日,银行向他发了4份透支通知书,李彦签了字。李彦称,当时业务员拿通知书给他时,他认为是走形式,“我信用一直很好,没有欠款。”
李彦辩称自己没有恶意透支,但法院没有采纳。“我觉得自己没罪,当时也没请律师。”最终,李彦被判刑入狱。他也曾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信用卡流水账单,但没有人理会。
李彦上诉后,2006年10月20日,信阳中院刑事裁定书显示,“经过阅卷,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彦在服刑期间,并没有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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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后银行出具账单显示没有欠款
2010年初,李彦出狱,随后开始申诉。
李彦查询到一份资料,我国某省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引。其中一条表示,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银行应当提供涉案信用卡自开卡之日起的全部初始账单,由提供该账单的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银行公章,不得以银行自行计算整理后的账目账单作为定案依据,此外,不能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他明白,还得通过查账证明自己,经过多次前往农业银行请求后,银行为他查了信用卡流水单。
第一次查账是在2016年11月24日,李彦向记者出示一份信用卡流水单,上面加盖了中国农业银行息县支行的公章,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在结尾手写道:“以上数据通过我行相应平台发往省行科技与产品管理部查询结果。情况属实。”
流水账单显示,尾号6401的卡流水信息显示,2002年9月26日透支两笔共1000余元后,又存入4万余元,2002年10月11日透支两笔共4万元,卡内还应剩4954.64元。
尾号4005的卡流水账单显示,2002年9月26日透支600余元,存入3000余元,2003年4月28日,透支2000余元,存入2万余元,2003年5月5日透支2万元后,卡内还应剩2857.37元。
尾号4807的卡,2002年9月26日透支两笔共580元后,当天又存入580元。也就是说,这三张卡透支后一般在当天即存入钱款还上。
至于尾号8203的卡,经5笔透支,存入3笔钱后,卡内最终欠款19963.38元。
2017年11月16日,息县农业银行再次向李彦出具了关于他及妻子女儿信用卡查询情况,并出具了原始凭证。这次,农行将四用卡开卡以来所有的流水信息调取出来。
四用卡的流水账单显示,尾号8203的卡,从2001年9月16日至2005年3月24日共计存现5笔金额83515.54元,取现3笔金额80000元;尾号6401的卡,从2001年9月15日至2002年10月11日共计存现3笔金额90981.00元,取现2笔90000元;尾号4005的卡,从2001年8月26日至2003年5月5日共计存现4笔金额52399.69元,取现2笔金额50000元;尾号4807的卡,从2001年9月16日至2002年9月26日共计存现4笔金额61174.42元,取现2笔金额60000元。
从上述还款日期信息显示,最后一次还款是2005年3月24日,也就是说,李彦在判刑前,卡内并没有欠款。
在银行出具的上述情况说明上,并写道“以上4用卡,从我行信用卡管理部查询不到欠款及欠息记录信息”。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勇律师表示,息县农业银行与李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借贷关系,通俗来说,李彦借了银行的钱,银行出具钱还完的流水账单证据,并盖了公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需要通过法庭认证。
2018年10月22日,息县农业银行副行长刘国军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年年初在河南省农业银行又查了一次账提交给河南省高检,查询结果与2017年11月16日出具的账单基本一致,但他表示这一结果并不全面。“农行信用卡流水信息在2002年8月份以后才上网上系统,他的卡是2001年开的。目前我们报到总行,查询他从开卡以来所有流水情况。”刘国军说。
2017年11月17日,李彦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诉,递交了息县农行查处的会计凭证彩印件、信用卡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
2018年10月22日,新京报记者电话联系河南省高检承办李彦案件的检察官,他表示目前李彦的案件正在办理中,正打算近期再去一趟息县,也与李彦多次沟通。目前他已经和银行对接,涉及账簿问题,还需要做司法会计鉴定,同时需要再调取一些资料,才能进行审计。
(文中、李丽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乐 编辑 张太凌
值班编辑 吾彦祖 花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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