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诉求,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张和】,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诉求,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张和】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感谢黄的介绍,也感谢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给我这次业务交流机会,更要感谢利用和我进行业务交流的同仁们。我家交流的话题是辩护律师的目管理思维。这是的一个课题,与大家的探讨也是自我再次学的一次过。每次交流都占用大家的休息时间,所以我也很珍惜。接下来,我把最近学感悟和工作心得与各位分享,并期望通过本次交流将工作中的零散经验加以系统化整合,从而让自己得到提升。因此我对大家的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辩护律师的目管理思维,这个理念我在工作早期就跟客户提及过:别人可能把案件作为一个问题去分析,而我们要把案件当作一个目进行管理。这也是的篇首语。
刑事辩护不仅涉及到法律、证据、事实、政策等案件本身要素,还体现在外围环境及客观因素对案件发展的影响上。首先,刑事辩护是一个由诉讼目标和价值观各异的多方参与的过;其次,序是多阶多层次的,其具有着明的可调控性和可选择性,并在辩护过中呈现出一种动态变化;再次,正是因为具有可调控性,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才具有发挥个人的能动性。
客户认同是律师工作质量的晴雨表,如果律师工作不被自己的客户群认同,工作问题不言而。为什么律师出力不讨好?为什么律师不被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排除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制度不理解因素外,更多是因为我们律师在辩护过中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方法不当。
刑事辩护在我们眼中的选的多少,决定了我们水平的高低以及格局的大小。比如下棋,若自己只顾眼前,别人看到的却是整个棋局。么每走一步,无论从战略观念还是战术配置上,自己和别人的选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在这个背景下,单一的思维模式不适用于刑事辩护。
律师的水平更多体现在驾驭文字的能力,而不是所谓口才的好坏。社会公众经常会这么评价律师,“这个律师嘴特别能说”,会用“某铁嘴”的称谓夸赞律师,这是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一种浅显、片面的判断,认为律师就会“咬文嚼字”,甚至“抠字眼”。但要知道“口头的话语随风即逝,书面的文字才能跨越时空。”律师能把所想、所感、所述通过缜密的逻辑、优美的语言和简洁的文字记录在纸面上,才能将真正的展示出来。
大部分公众认为律律水平高低和处理问题能力的强弱息息相关。总是片面认为律师能够帮忙托人、找承办法官,通过兑来解决问题,甚至我们律师群体中也不乏有人存在着这种价值倾向。很多律师同仁认为刑事辩护或者诉讼就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做实务的律师,知道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丰富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有助于对于案件事实的明。但是我们仅限于此吗?未必。
这都是属于用单一思维来应对刑事辩护这个复杂的系统的情,实际低估了刑事辩护的复杂性和技术含量。以上是本次交流的一个的背景介绍。
在经济活动中的目往往更抽象,我们就以修路为例。前两周我接受了一个公路公司的委托,因该公司有几名员工被刑事追诉,我给他们做一个刑事案件的危机应对。在跟他们交流的过中,我提到刑事辩护不是一个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像修路一样,不仅要考虑原材料、工艺,还要考虑地质条件。如果脱离了地质条件,目到最后会出题。同样还可能牵涉到天气和环境等因素。因此,修路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其还可能会涉及到与监管方的交流,与公路局的管理,与土地局的交往以及和当地拆迁的沟通,甚至包括目建设过中律师团队的介入等多方因素。因此目管理是一个相对较为复杂、多方主体参与的行为。
随着目的推进,可能出现不同的情,比如新的问题工期误,原来的设计不能和实际状相对应,工方案需要调整和优化等等。实质上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过中,恰恰要借鉴这种目管理的思维,用动态的、体系化的、多方参与的思维来办理案件。
目管理思维总体可分成案件内因与案件外因。
案件内因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事实、法律、证据问题,这是以卷宗为主导的对案件的分析。
很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很尽职负责,专业基础、表力、工作态度都没有问题,甚至驾驭庭审的能力远超控方,但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却不大,乃至屡屡无效辩护。之前我也一直困惑原因在,直到近期我在和律所实生交流案卷排时,突然问题出在哪里。这种情的出现往往与律师排案卷不够周有关,比如其只排了90%,余下10%认为可能不重要就没有再继续认真排。但对于我们资深律师来说,重要与否是经过排之后再做的决定,而不是靠直觉。
若对卷宗的证据仅做了90%的排,最坏的可能就是问题出现在了这10%上,么整个案件的努力都会功亏一篑。即使主要问题不出现在这10%的证据上,若在对法律问题排的时候,又只做了90%的努力。么90%两者相乘,最后得出的结果只有81分。而下一步方案的配置、遴选、优化,如果仍然达不到100分,分值又在递减,最在方案敲定时,可能仅仅及格。在整个辩护过中,虽然与控方各执一端,但会因没有掌握案件的全局,不能从控辩审各方视角来审视案件的助阻力,最这种辩护效能只能说表现可,但是对于案件结果的把控难以达到的效果。
我也对这个问题进行过反思,因为我是半路出家,从业之初生怕自己因为经验和系统训练不足而导致办案出现问题。甚至逐渐演化出一些类似强迫症的症状,即对一个案件反复看,看一遍觉得不行,就再看一遍,而且阅卷笔录做得很细。案件涉及到或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我都不断进行阅,然后打印出来以便开庭时带着。经一个老律师就因看了我准备的一些法律法规,对我进行过训斥,认为这些与案件没有关联性,是做了些无用功。但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对方提到了我所预设的一些法律争议,在庭上老律师也确实用到了。庭后他和法官都表示,我们准备工作做得很、细致。我这种基于心不足而产生的类似强迫症的行为,让我在工作之初形成了穷尽相关问题的惯。所以能够案件中的细节,或者能够换一个视角,看出可能被其他同事、同行忽略了的案件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下面我将从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两个方面,更详细化的家进行交流。
1、法律问题
(1)熟悉解读相关法律规。无论是刑事辩护律师,还是民商事诉讼律师,法律都是我们在诉讼中的重要工具,要对法律做认真的。不仅庭前要对法条全面解读,还要对相关解释、会议要,乃至相关的案例进行全面了解。
实务中有年轻律师向我咨询某类案例、案件应该如处置,听完问题之后,才他是因为法条没有读熟而导致的概念不清。因此,我衷心建议律师同仁们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和解读,因为很多问题的答案就蕴含在法条中。例如合同罪,法条本身表述并不复杂,是“以非占有为目的”,然后从事一系列行为。但很多学者甚至最高院的法官都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在获取财物之后产生,这实际是对合同罪的误读。虽然解释规定了先履行小部分的财物,获取更大的财物之后再“非法占有”的情形。但这只是履行合同过中的特殊情,故需要解释明确提出。因此在履行合同中,并不是获取财物之后“非法占有”即构成合同罪。无论对任专家,我们都要有质疑的精神,因为罪刑法定是颠簸不破的法律准则。虽然学者研究面比我们宽泛,这也不代表他们不会出错;我们能够他们在某个问题上的错误,也不代表我们水平比他们高。只要从立法的本意,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律公平的立场去判断,我想对于多数法律问题都能够得出有的解读。
(2)证据与事实。有些律师办理案件,对证据的质证或者对证据法的了解、学研究不够。比如仅对事实主张“有”或“没有”、“是”或“不是”。但诉讼中的事实绝大多数处于争议状态。是“能否成立”、“是否足以认定”的争执,而不是的“是”或者“不是”。
另外,还存在一种错误认知,即认为刑事或民事诉讼只有法律事实,从而放弃了对客观事实的探寻。这种做法也是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基于时间的一维性,事实发生已经不可逆,想全部还原亦不现实,因此法律拟制了所谓“法律事实”的标准。但是我们要知道客观事实的片是可以再现的,而且客观事实的零散片有时候能够阻断法律事实证据链的环环相扣。我多次举过“作海案”例子,在判决多年以后“死者归来”,原来的证据体系全部崩溃。因此在实务中我们不能放弃对案件事实任蛛丝马迹的探寻。
(3)对于刑事政策要有所了解。比如死刑案件的政策就是“杀”,包括最近的扫黑除恶政策,对律师辩护会有一定的影响,但也不是说我们在现有政策中找不到相应的出路。
我近期办理的一起扫黑案件,二审生效后我突然接到了导组领导秘书的电话,跟我约好时间,后来导组一位领导直接跟我通话。他首先向我了解有关案件的事实细节,并看了我的辩护词,然后明确提出被告人现在很消极,不愿意诉,但这个案件明显又是错案。并且启动再审序,必当事人来请。所以提议让我以辩护律师角度建议他诉。紧接着又与我提出地方上存在“打小不打大,打假不打真,办注水案件”的情。由此可见,导组虽是没有权利直接干预案件,但是可以提出案件存在问题。
这个案例突然给我提出了一个新思路:在类似的案件中,不要把全部精力都用在与办案的对抗和争执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监职能,将出现的问题级反映。如果基层偏离了政策主导,将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对法治建设和政策落实的担忧律监部门提出,我相信会有相应的反馈。而且企盼能在律师和省级之间形种反馈机制,让律师能够及时获取高层信息政策,主导政策的落实,并能够与办案相互监。因为办案也要受导组的巡视和检,也不政策在执行过中出现偏离。
2、对案件的影响
对案件的影响有时也具有重要作用。我很困惑有些律师把自己承办的有关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刻意进行传并在网上炒作的目的是什么。但处理此类案件,我会明确告诉客户,社会公众分不清“罪”和“错”,而且普通“官富”心理状态还是比较普遍。如果不去区分具体案件,一概认为网上舆论可以解决问题。即便获得公众支持,也是非理性化的。
3、对个案件的处理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
案件内因的要素我接下来通过案例来说明。2018年我和我们省法律援助中心的一位律师合办了一起案例,某某行贿法律援助案。行贿案以往是不能够纳入法律援助的围,但这个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安徽省已经实行刑事辩护全覆,而这个被告人一审被判缓刑,二审也不愿意请律师。省高级按规定必要为其指定辩护人,于是我们就介入了。
本案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意见、不上诉,检察也没抗诉。被告人不需要律师,我们法律援助律师就是摊派给他的。如果律师在援助中抱着消极的态度,对一审不提任异议,二审不可能改判比缓刑更差的结果。但从律师辩护角度以及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出发,想要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可能,这中间就涉及了多的政策法律风险问题。
(1)被告人如果在二审期间改变了认罪,是否有“加刑”风险?虽然上强调“上诉不加刑”,但风险也是潜在存在的。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过于站在辩方的视角对法律进行解读。前一时间有个案例,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一审判决后提出无罪上诉,检察也在抗诉期内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上诉改变了一审认罪、认罚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条件,要求改判,而二审的结果就支持了检察的抗诉,给上诉人“加刑”了。因此,即使认识上存在争议,我们辩护律师要知道存在因改变认罪而加重处罚的风险,从而要重新进行判断。有时候辩护律师不能仅看“应然”怎么样,更要看“实然”怎么样,这样在预测法律风险的时候,才能够脚踏,准确判断。化是我们在学术活动讨问题时应有的态度,办理实务的时候要倒过来读——务实化,这是一个风险点。
(2)我们在排案件时,20万余元被认定为个人行贿行为,且当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其他被告人均不认罪,而且提出了证据缺乏真实性的客观凭证。即根据一审已经认定了案发时间和地点,但这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根本不存在。因此该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节点是冲突的。这种情下作为辩护律师,又要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是否能够达到证明标准进行分析解读。这是可能出现的二个风险点。
(3)在排过中我们又了一个问题。该行为是为单位利而实的,实际是单位犯罪行为。而单位行贿的追溯标准恰恰是20万元,其中有5万元存疑,本案不够追溯标准,也不能成立犯罪。这是需要注意的三个风险点。
(4)此外,还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是,再继续排,犯罪行为不是一个单位,而是几个单位实。这几个单位是个老板,分别有所求且全部落实。20万元是单位犯罪的追溯标准,我们通过分析,把单位犯罪行为拆分后,没有一个够罪。一审中,控审故意混同了几个单位之间的界限,并且将行贿行为指控为一个个人行为。
最,我们在办理此案中提出如下辩护思路:
一、进行风险防控,让当事人认罪,不要翻供。如若被告人对一审没有异议,实际也没有上诉。辩护人则从客观立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在其他被告均翻供、又有客观事实存疑的情下,即使被告人供认,依据刑诉法也无法认定该犯罪事实。
二、从案件属性进行判断。本案的行贿行为本身性质就是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抛开不应当计算在行贿数额内的有争议的5万元,是不构成犯罪的。
三、强调侦、公诉否认单位行贿这一可以明确的法律事实,且把几个不同的单位行为进行了混同。
本案辩护过中,我们重点强调了法律事实是下限,在没有客观事实对法律事实进行冲突和对抗的时候,只能以法律事实为准。即使只按照控方体系,都可以得出单位行贿的结论,为什么控方把单位行为非要牵强认定为个人行为,且回避多单位实的法律事实呢?按照罪刑法定,这既不能作为一起个人行贿来处理,又不是一个单位的连续行贿,且单位也达不到追溯标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个案件解读过中间,可能还有其他的细节和争议,包括自首与否等等,不再赘述。
所以,在案件的处理过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的,不能独立的只考虑法律或者考虑证据,亦或是只站在辩方的视角来考虑,一把钥匙解一把锁。
1、要重视卷宗
(1)先标出事实脉络
在阅卷的时候,我给各位同仁的建议是标出一个事实脉络,无论这个事实脉络是否准确。比如说起诉书,要把各个要素细节要记住。为了避免遗忘,我惯用思维导图把重要细节记下来,比如当事人的姓名,证人的姓名等细节。如果律师在开庭时屡屡把当事人、证人的姓名说错,控审两能会质疑我们律师的工作态度,而且也给旁听的观众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辩护效果。想要避免这种状,在阅卷时用导图形式把所有的要素都记下来,需要时就能信手拈来。
(2)对卷宗认真的比对
有了脉络图之后,要对卷宗进行认真比对,注意要件事实与非要件事实。在熟悉了起诉书指控之后,注意排案件细节与案情本身有没有相关性,排非要件事实是否对量刑有影响。
我经办理过一起案件,被告人是某校友的亲,二审从请了两位教授担任辩护人。请我做给他们提供案外分析,我也不止一次以这种方式参与案件,其实除了不开庭,工作量也是不小的。我让所里一个试用期的年轻人整理案件,他洋洋洒洒的写出了篇幅不短的辩护词,而且他的表力、法律功底、文字能力都很好。但是由于他对书证部分阅卷不仔细,其中一篇会议要中有短短的一行半或者两行半的内容证明了被告人已经级单位汇报了拆迁后的补偿款金额。这个书证和控方指控当事人“隐瞒拆迁补偿”作为犯罪事实依据,恰恰是冲突的。该证据的客观性本身是足以对抗控方大量的言辞证据。我们这位年轻律师兜了很多圈来论证,却没有扎扎实实的认真阅读卷宗,在卷宗内寻求蛛丝马迹。如果这种不仔细的惯一旦养成,风险会很大。
有时候真正能体现我们律师业务增值的,往往是就通过案件的蛛丝马迹,抽丝剥茧。我经办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的辩解和其他证据形成冲突,最事实难以明。合议庭突然问了他一个和工作相关的问题:“你有没有写工作日志?”被告人坚持说:“写了。”合议庭问:“你的笔记本呢?”被告人说:“我笔记本在办公室。”我们进行的是全部阅卷,现场勘的照片全卷都有。我立即翻到一页,感觉办公桌上有东西,一对照有一个工作日志,我马上提出来这本笔记本被检察封扣押了,要求检察来提出笔记本的去向。被告人也信誓旦旦的说单位每个人都有工作日志,他也确实记了。这虽然是一个细节问题,但是有可能是“压倒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我们阅卷时认为有些照片没必要去复制,就有可能会出现偏差。有用或者没用,是在排,甚至多次排之后才能够确认的。如果越是想当然的认为没用,么事情变坏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2、有突破卷宗,于卷宗之外看问题的能力
不能卷宗表述什么,我们就信什么。更如果卷宗里一百个人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们就能相信?一定要始对案件的合理性持有一种怀疑性态度并仔细进行排。避免出现三人、众口铄情。
上周开庭一个案件,通过卷宗所体现出来的完全是高息引诱、集资。由于我和侦察在前期进行过交流,他们说过这个案件当时有争议,有人认为是传销,有人认为是集资。么整个开庭发问过,我针对是否通过拉人头的方式提取人头用的问题,向几个主要被告人不停的进行发问,最把这个问题落实。同案的其他辩护人问我是不是要做改性辩护,我说没有转做改性辩护的意向,但我要明卷宗中没有体现出的案件事实。待会这个案例我会给大家进一步展开论述。结果卷宗内没有体现的东西,通过庭审得以展示,为我后续的量刑辩护奠定了基础,也获得了众被告人的一致认同。
3、对案件的审,不仅要注重要件事实,也要注重非要件事实。
很多律师同仁在业务交流中都强调要件事实,这一点我是认同的,因为罪与非罪如定性,肯定是案件首要问题。但刑事诉讼始是以怀疑视角来审视其他诉讼参与方的诉讼模式和体制。经过侦、审起诉环节的专业排之后,多数核心事实都能够得到客观印证,无罪判决究凤毛麟角。在实践中,我们量刑辩护的业务在数量上还是要大于改性或者无罪辩护,占我们的业务量的主要部分,所以对于量刑事实也要进行排。
多数律师对于法定的量刑情节比较清楚。而酌定量刑情节是罪中的情节,往往没有明确的法条表述,可能大家就把握不清。
比如犯罪手本身的危险性,2016年玉玉案,为什么一个涉案金额不大却直接导致玉玉身亡的电信案件,主要被告人被判处了无期刑也不再上诉呢?该案确实手卑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直接影响量刑。但有些案件就是以来认定或者推定的,比如现在解释把以放任态度获取他人财物导致损失的行为,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务中,我们虽不能否认解释的效力,但要在量刑上提出这种行为表现形态与专业的骗子是别无二致的,实质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
量刑事实不仅要注意探究罪中的事实,从重、从轻、自首、立功等罪外情节也要考虑,人为去找寻、一些量刑事实。我到咱们蚌埠来,案件无罪辩护率偏高。有些案件做无罪辩护未必妥当。之前我参与了一些无罪辩护的案件,接手后认为做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更合适,最获得了改判的结果,并且获得当事人的认同。
刚才提到的集资案例很合交流的主题,我想结合这个案例,把探究案件事实给大家进一步分析。
案件涉及到两拨当事人,一拨是外地来的团伙,借用淮北当地一家企业的招牌,在网上进行所谓的分级营销、入股,并给人相应回报的非合法性经营活动。比如说入股五千块钱,十天给10%的回报,这个内容在卷宗中得到客观的证实。这种“氏骗局”,参与的人越来越多,最肯定是要崩盘。但是这个案件又杂着拉人头的方式,比如你拉人头之后,直接下线给你6%,下线的下线给0.1%,三层又给0.6%,它是这种计数方式,一直向下算下去,并且被告人直接承认其拉下线获得的回报要高于其他的方式。这种状经过法庭发问确认之后,一起办理案件的同行以为我要做改性辩护。安徽省高级、安徽省、安徽省厅关于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以传销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立案侦、定罪处罚。”如果不是指导意见规定的择一重罪处罚,这个案件定性我还真不敢谈,有可能把一个罪掰成两个罪。万一掰成两个罪,而且两个罪的法定刑一个十年以上,一个五年以上,辩护可能更麻烦。既然择一重,我认为无论定哪个罪,只要有传销行为在其中,对整体案件的量刑就是有影响的,因为传销的法定刑低于集资。传销是以共犯不停加入的方式实的犯罪,只要后续的人发展过够三级,就够追诉,而且参与传销本身就是非法,这和集资有可能存在一些无辜的被害人的状是不同的。
这个案件既然是想象,我认为:首先性质就要考虑存在大量传销。其次,不能把些获利后退出的人的投入作为损失。涉案数8000多人,很多不愿意配合到报损失,最后只来200多人。我们都知道,认定犯罪,不仅本人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要受害人陷入错误,并且因为错误而遭受损失。这种状下,如果被指控为,就不能把该部分“损失”计入数额;如果要指控传销,层级上的数额都可以计算,但量刑有所不同。最后,本案为重要的是,我们拨当事人是给外地来的团伙当“托”的,比如带人到工厂去参观,以展示公司让更多的人来入股,起到了辅助作用,属于误上贼船。但是对于这种传销的具体运作方式和行为,他们完全属于不知情,更没有参与。在全案中,我们当事人当“托”的行为不能和真正的欺诈行为,以及传销行为的组织实者等量齐观,我认为他们明显是从犯,仅仅起到辅助作用。并且我的当事人他的位置和作用又较小,因此最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他本人也是被取保。
在这个案件中,不仅我们对案件本身进行了排,也通过卷宗外的信息,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追问、了解并落实,把案件中的要件事实与量刑事实并重。本案基于安徽高院的指导意见,我们把要件实事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没有改性辩护越辩越重的风险,最这个案件的辩护方案得以落实。因此在案件的事实全面排证据,探究案件事相,我想这个案件值得与大家分享。
1、在办理案件的过中,一定要熟悉解读法条,全面认真询解释。如果有遗漏,会造成我们错误援引或适用法律依据的不当。
2、案例对案件的判决影响也很大。对法官来说,同案同判有时候是他找寻审判性的重要因素。
十多年前,我办理过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是参与者,家人能够判处缓刑。我在阅卷时也确实同案另一个先被追诉的被告人判了缓刑。我给他的辩护方案就是进行对照,把谁实的哪些行为,以制作案件对照表的方式提交,最个案件获得了同样的结果。同样,最一些案例对法官是有引导和借鉴作用的,至少说如果他愿意去从宽处理,是可以作为依据的。当然最选择权还是在。
3、在实践中十分重要。
不少律师喜欢援引楷和良老师的,但刑法想要更好的运用在案件中,律师一定要进行分论证。律师把教科书复制粘贴过来之后,如果不去论证,法官也不好在合议庭、审委会进行论证。其面对检方,法官总不能比辩护人考虑的还。前一时间我做被害人人,与发生争执。我就提出,比辩护人想的还,这样对被害人而言是没有法律安全感的。因此我们对多问题要从辩护人的视角认认真真的研讨并做足准备。
这里我给大家援引一个经办理的不是特别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以增强大家的理解。本案被告人在酒后对同居女友暴,拳打脚踢,女友受伤后被人拉开,后二人回家,二天早上被告人女友状不对。于是自己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不行,然后给自己的母、女方母打电话,又打120。120来了之后把人送到医院,经过抢救,无法逆转,死亡了。然后女方母报案,他被抓获,整个案情就是这样。
一审辩护律师坚持他是自首,即知道被害人报案,仍然等候抓捕。但他一次供述并不认罪,这很难以自首论。案件本身的结论又对他极为不利。一,鉴定结论指出被害人有肺部出血,一审的合议庭乃至审委会就怀疑他,用土话说回家之后又“闷”她了,认为被告人是在继续暴,这是一种推断。二,医院出具书面证明声称,医生到场时被害人就没有迹象了,但这个书面说明显然存在虚假之处。事实上,当时被害人肯定没有死亡。为如此断言?我们通过生活常识知道,一个人死亡后十分右,首先出现尸僵,并且体丧失,此时根本就没有抢救的必要。么医生在房间里抢救了半天,抬到救护车上,送到医院后又进行抢救。如果说她在房间里已经死亡了,根本不会再进行抢救。医院之所以出具这种不真实的证明,通常是基于医院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如果医院证明说有体征,但没有抢救过来,就有可能会和死者家属发生争议,于是干脆就把所有的问题都踢出去。这种状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本身,我不能认同。但是在行为如界定的问题上,一审在被告人家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且获得谅解的情下,仍然判处死缓,我认为量刑确实不当。
我的辩护意见提出,这个案件的起点刑只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刑。法律条文规定了故意伤害致死,配置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刑、无期刑或死刑,目的是要根据情节的不同而做出对应的刑法裁量。
我们可以对故意伤害致死罪进行解析。首先,伤害致死案件结果都是一致的,因为它是法律做出特殊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没有致死的后果是不适用的。其次,故意伤害致死的是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在总则内由其他条款来进行调整。既然是一般主体、结果一致,么个罪名、种后果,法律为要配置差别如此之大的法定刑?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对产生这种危害结果的过失度。过失形态是有区别的,比如用大砍刀去砍人,如果认定为伤害,么对于致死后果预见性是很大的,损害结果预见性体现了主观恶性。客观方面看行为的手,手本身的度,比如用枪、用刀、用棍和用拳脚,区别相对还是比较大的。
主观方面如认定,在实践中有很多争议。但我比较倾向于主观心态只能从客观事实推演,不能根据供述和辩解来判断。无论被告人如辩解,如果不能与客观证据相印证,么只能从客观证据进行推断。最近有些案件还是比较有争议,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供述就不能认定犯罪事实,这种我不太认同。不供述就不能认定,所有的被告人都不供述,侦案件就没法侦破了。作为侦察,有些行为迹象从常识、常情、常理就是足以推断的。这里有两个标准:一,是不是我们用常识、常情、常理进行推断,正常人该不该知道。二,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来说,他的能力是不是达不到正常标准?比如刚拿到驾照,或者说考驾照连续几次都没有通过的犯罪嫌疑人在驾驶车辆过中,和老驾驶员还是有所区别的。在双重标准之下,如果仍然推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结论,我想就应该对他的主观做出不利判断。因此对于这个案件,我更多的从法定刑配置本身应该十年以上有期刑,结合他的量刑情节展开论述。对于其它原因的介入,抢救不及时等对于因果关系的弱化,在量刑上产生的影响也提出相应的意见。
这个案件一波三折。经过两年的诉讼,把死缓改成无期。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我跟他和他的家人说,案件是白打了,因为两年他自己在服刑期间也就改成无期刑了。虽然他的家人没有放弃诉,但对我的工作过给予了正面评价。一认为我已经尽力去完成辩护工作了,二是对辩护的正确把握。我也和当事人明确说了,我只是在法律上提供帮助,其他的问题我也力不能及。因此他们家人对我还是非好的,甚至案件结后还继续保持着联系。
我们说对法律的全面解读,不但要对法条认真解读,而且这个案件我也提供了最相关案例。类似的案件,别人恰恰判的就比他轻;更重的案件,判的也就是和他一样。举重以明轻。这个案件在法条解读过中,我们对于也进行了大量的解析解读,最形成了对原审的判决有强大冲击力的辩护意见。后来发回一次,在发回重审上诉的时候,检察也抗诉了,抗重,我们二审期间等于检辩双方在言语上表示对一审的重判存在不合理之处。
至于我们现状形成的阻碍,我们后面会谈到。有些案件不代表我们的辩护观点意见对了就能够被采纳,我们只能说通过努力提高我们辩护观点获得采纳的概率。但不被采纳的事件发生了,又怎么办?下面我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
1、提出辩护方案
在法律问题、证据问题排完之后,我们也只是对案件进行了一个分的了解。提出辩护方案是个十分重要的过渡阶。因为就案件本身而言,同样的证据、同样的法律事实、同样的法律规,不同的辩护人可能提出不同的辩护方案。
2、放弃伪命题
比如说我刚才给大家举的案件,有人因为传销罪法定刑轻,选择直接做改性辩护,认为是构成传销罪,此时安徽高院的指导意见实际上又难以回避。因此在辩护过中,一步要努力克制利用伪命题的坏惯。所有伪命题最是不能证成的,起到的作用也只是和对方形成对抗。
我办理的一起合同案件,当事人提出自己在与本案主犯已经有过交易且实了行为之后,才介入案件,因此和被害人的损害结果没果关系。这个观点也是一审期间他自己和辩护律师准备的重点。但我接手之后,就建议他放弃对这个问题的辩护。因为在他介入之后,被害人的损失仍然特别巨大,仍然不影响法定刑,如果坚持在这个问题上辩护,会占用大量时间资源。庭审时间有限,不能耗在最不能证成的问题上。提出这种伪命题或以取悦当事人,但这种脱离事实和法律的理由的辩护,让法官感觉是在乱开药方,根本不会接受,辩护无法触及核心。
并且这种辩护方案给律师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的。此以往,只能让让律师剑走偏锋或者走火入魔,常年去找寻一些不能成立的辩点。因此我对自己的客户说,如果说我的观点经过两轮、三轮,或四轮论证,最可能会被对方否定,我们就放弃。开庭是双方相互辩论,不是对法解和表力优于对方,就一定能够占上风。一定需要寻求正确的辩点。辩点的可采纳性,是辩护的。因此一定要放弃伪命题。
我们律师的,或被诟病,或被社会公众排斥,往往和律师喜欢真伪命题掺杂,甚至主动寻找伪命题有关。当事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或者有些法官和检察官虽指正不出律师的辩护过哪里有纰漏,但可能仍然会对辩护律师有一个不好的感官。实际上这些都是和辩护选择伪命题有关。
如果一个案件经过认真排,在定性或者主要量刑情节上确实没有辩点,么,认罪也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负责。一,当事人及家属不用再过多地去浪时间和精力。一定度上也避免节外生枝,爆发其他风险;二,哪怕10%的量刑情节,对当事人也很重要。我在跟客户交流时会明确告知他们,也我对量刑只能起到削减一年半载的作用,但我觉得和他的预判相比,这也是让人满意的。有时是我们律师自己把当事人的胃口吊高了。最近碰到确实难以寻找辩点的案件,我也告诉当事人案件我只是做辅导,对案件进行分析。当事人想放弃,但不全面排又怕将来会后悔、不心。客户请律师来做排,我们就再仔细排一遍。这种状下,客户对律师服务本身也是认同的。因为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有时的确没有了可以争取的余地,但也要放弃的白白。它不像财产性质案件,是以结果论处。因此对于伪命题的问题,我们在工作一定中要重视。
3、理顺预案之间的冲突
在办理案件过中,有时根据证据和法律在某一节点上得出的结论,和案件辩护总体目标未必是一致的。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进行梳理,如果自相矛盾、自突,该放弃的不放弃,该转化的不转化,也会直接影响辩护效果。待会我会用案例给大家进行一个介绍。
4、要注重主次排列,把握问题的优先级
谈一个案件罪与非罪,如果首先谈序错误,管辖权错误,然后再谈对多非法证据的排除,最后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这实际上等于把主题弱化。实践中“重实体轻序”是一种实然状态。无论承办法官,还是领导与决策权者,往往更注重实体公平。如果一个案件我们能够在现有证据上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么一定要把实体问题摆在前面,叠加上序有错误,并且序错误可能恰恰体现了不公,因此更需要予以纠正,而不是直接指责序上出现了多问题。如果主审法官或决策者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篇的辩护意见之后,仍然不理解辩护人的主要观点,甚至对案件态度,罪与非罪都不明所以,肯不到辩护效果。所以在体系化自己预案时,一定要理顺问题的优先级顺序。
个案优先级的顺序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个案之间千差万别,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在以王某涉嫌合同罪的批捕环节为例,阐述一下如穷尽预案并体系化。刚满18周岁的年轻人王某在一个工厂从事销售行业,结果这个单位被以团伙立案侦,王某被抓捕。王某到案后在的询问笔录中有认罪的内容,并且签字了。但在二次提审之后,他就开始做出自己不知道公司从事行为的辩解。批捕环节律师介入,我们所一位年轻律师撰写了不批准逮捕意见书,并把该案一并向我请示,我也就这个案件对他进行了指导。我们律师不批准逮捕意见书的一点提出了案件存疑,二点提出假如他构成犯罪,也是可以取保候审。
我当即对意见进行了调整。首先,即使构成犯罪,法定刑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刑,且从其年龄、涉案金额等要素合取保候审条件。其次,他前后做出内容不同的辩解,不能轻信也不能排除,且从客观情上来看他也未必掌握单位的情,对他取保候审,不具有串供的社会危险性。再次,从他的年龄和家庭角度来说,一个刚成年闯荡社会的年轻人,家人不仅需要对其加强关爱,而且也应该加强约。家人也承诺愿意进行保护和约,避免妨碍侦。最后,从挤压必要性角度去阐述。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之所以拿出与大家交流,是因为如果将案件存疑作为批捕环节的主要诉求,往往会导致侦察或批捕坚持认为“越存疑,越串供”,因为他们考虑的首要因素是串供的风险。如果客观证据可以表明当事人没有参与实犯罪行为,么可以把当事人可能无罪或罪轻的“存疑”作为取保候审的一个理由,不批捕的几率可能会提高。
比如说本案突然新的客观证据,例如原始出生证,能够证明当事人有可能达不到刑事追诉年龄。这往往正是要把“存疑”放在二位的时候。因为突然拿出的出生证明虽然真伪待,但如果就达不到追诉年龄这一例证而言,实批捕就会存显的错案风险。
辩护律师也应当对取保的当事人进行明示告诫,告知即使取保,一旦串供就有增加风险的可能性。包括辩护律师在不批捕意见书上做出的这种倾向性表述,从办案单位的角度来理解,其就表明律师是有所担当的。这种对当事人的负责,更深层次是为他安全考虑。我们甚至会建议他绝不和任人接触。因此一个案件的辩护体系的位序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做出调整,见招拆招。
我经办理过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在量刑意见写完之后,又在辩护意见的结尾上补一点,认为数额有争议。提交辩护词之前,我专门给当事人解释。我说这个辩护词不是我没有调整好结构,而是怕承办人为了拒绝我的辩护意见而把数额作为一个反驳理由。如果他故意曲解说:就是因为认定的数额不够,才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现的犯罪数额够,所以我不采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我认为这个案件本身定性有问题,而且直接影响量刑,虽然数额有争议,于是我就做出了这种结构。辩护方案的功能要优于形式,从我们办理实务过中间,整个辩护体系应该围绕这种功能去梳理,去穷尽方案并体系化。
敲定方案和辩护优先级排序实际上是主题,处于不同的环节。比如在批捕环节和侦环节,敲定的方案是有所不同的。又比如在审起诉环节和一审环节跟公诉人交流,效果和力度也是不同的。公诉人在不同序中考虑问题的视角会有所不同,在从接手到深入前的这一阶里,很上,他一时间内考虑到的是自己如在办理案件中避免错误判断的出现;深入案件后,他通常考虑的是公诉方案不要被别人推翻。对于该问题,我们到后面还会再次谈到。
虽然我们做了前面的多准备,但并没有真正产生成品。一个辩护方案的最落实,不仅需要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更要有一个严密的论证过。这不单单涉及到一个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问题,还包括案件的序问题。我们前面所做的这些关于证据的、事实的、法律的排,在辩护选定之后,每一个问题都要深入研究。我主要强调一点,个问题,我们都可以作为一专题研究。
我给年轻律师最化的建议就是,将诉讼实务中遇到的每个法律问题,都作为一专题去研究。比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中的自首问题,电话通知他去了算不算自首?目前,在安徽省的实践中,主导认识存在偏差。在交流案情的过中间,我也提出这是一个错误判断。而且从现有的解释的表述上来看,其也是被误读了。很多实务专家也会误读,甚至形些存在争议的指导意见。这个时候,如果律师把每一个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都作为专题进行研究,最形成实务的或学术的论文。么我们在办理案件过中,不仅能够提升自身专业能力,而且能够在学术积累上有所造诣。
我和惊惊律师一起办理的某某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完后形成了一篇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问题的专题论文,提交给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该论文得到较高评价。的确是省一级的指导意见出现了偏差,甚至省也同意就这个问题召开一个研讨会进行深入地研究。后来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继续推进,但切实引起了重视。
如果我们每办理一个案件,都再努力向前一步,再深挖一米,即所谓“一米金”,么就能采出资源,做出积累。如果年轻律师从现在就开始积累,十年以后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务中,都会有不可限量的作为。现在多数年轻人注重即时反馈,更关注眼前的成果。如果自己以级标准进行,可能短期内看不到业绩。然而,一旦完成,就将会是专业级、级的。如果按照市级标准去武装自己,也会有一定的效果,但是积重难返,其是形成工作惯后再想调整,只能会是事倍功半。
就我本人而言,从业之初对理究不够重视,一些琐碎案件牵制了精力,不仅影响了对问题的深入研究,也阻碍了自己的提升。大家在以后的业务开展过中,能够把自己的努力叠加起来。其实有些努力我们已经完成七八成,只是没有做到极致。把办理案件过中准备的素材和资料以及心得体会略加整理,或是把辩护词修改后作为论文进行发表,就会创作出一篇较有深意的文章。如果不做,几年之后再拿出来,已经和现行的立法及环境不一致,也就没有了价值。包括我家进行业务交流和讲座,目的也是在促自己把这个事情做完。我在十多年前就开始准备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了多资料,写的多文字都不是成品。后来也因事务繁忙,必处理更优先级的事情,最也都放弃了。这样一再耽误,十多年准备的资料,现在看很多已经过时。
因此,在办理案件过中,我们不仅要对案件本身穷尽各种方案,还要把和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观点挂钩,进一步提升自己。当我们把自己明白,但不能清晰描述的技能技巧加以体系化、书面化的时候。这就像想要去某个目的地,原来只知道大致,现在不仅能够画出清晰的地图,甚至可以精确的量化选择不同道路之间的区别,么此时对自身的指导意义也会得以成倍增加。
刑事诉讼与者,有侦、批捕执行部门、指控部门、审判、行使决策权的领导、围观的社会公众以及还有被害人。很多辩护律师在抱怨,在对别人的性进行指责。但是我们换位思考,辩护人以侦员的视角来分析过案件?同样,如果要求侦员按照辩护律师的视角来考虑案情,么是否与其职权、角色相匹配?如果连侦员都向辩护律师一样去考虑案情,辩护律师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刑事诉讼注定是一个多方参与、价值化的社会活动,因此设置辩护律师恰恰是一种必要的纠偏机制。君子和而不同,一定要理解不同的视角,就会有不同的价值观和思维惯。侦员谁不想当神探,能破案这是等的荣耀。作为控方的检察,如果指控得不到支持,屡屡败诉,还谈职责使命,所在单位将会承受种负面评价。同样作为一审法官,认为案件如果被二审改判,会给他职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也会想方设法设置障碍,不让二审法官去改。但在实践中,无论二审还是最高,通常法官是愿意创设案例的。从法官本人来说,可以给社会创设规则,是一种荣耀。我听到我们安徽高级的一个法官说,“一个法官其一生,如果没有做过一个无罪判决,么他的职业生涯注定是不完美的。”因此他顶住压力,做出了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无罪判决。作为一些相对化的法官,这是一种正常的价值诉求,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判例法法官,更具有这种价值倾向。
但是我们体制出现的一种上下级的制约关系,不是完全独立的。比如各地市的中级院,基本上都是省高级选派的。对于中院院而言,高级的各庭庭就是他的同事,既是以前的同事,也可能是以后的同事。这种情下高院要是屡屡改判中院案件,是不支持中院工作。这个分歧不仅体现在工作上,甚至个人情绪上也会产生排斥。因此上下级的这种关系,导致案件二审改判很难,这是我们的现状。我在办理案件中间有一个很深刻的感受,如果接近年关,承办法官发改的案件比较多,即使案件有问题,发改的可能性也会大幅降低。如果在年初刚接手案件不多,律师能够分的阐述辩护观点,发改机会可能就会提高很多。体制和现实环境中的现象需要我们解读和研究,但一定要明白,我们不能以一种的公平,一种模糊的价值观乃至一种单一化的思维逻辑去解读案件,而是要力求具体化。
1、关注案件的阶性特点。这个问题刚才我也提示到,作为侦、指控或是审判,他们在案件不同阶会有不同的变化。在决定立案采取强制措前,审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如果一个案件出现了刑事危机,并且侦人员的立场是没有受到外力影响,这个时候想要阻却立案,只要得当,可能性要大于在立案后撤案。一旦立案,侦员和案件就有了利害关系,如果不想被否定,只有继续向下推进。虽然无法侦破案件会对相关的人员有一定的影响,但结果究要好过于办错案,这叫两害相权取其轻。同样,在批捕环节,所有的检察官都会之又。一旦批捕过,在捕诉合一的体制下,也会坚决的把这个案件诉出去。即使捕诉不合一,在一个检察领导下,批捕过了仍然也会想方设法起诉。
次安徽大学少军教授、博士生导师,带硕士生到我们所去调研刑诉法问题,专门问到捕诉合一对于相互监的影响,我就提出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隶属一个检察领导,考核是统一的,我认为合一与否,对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可能只是个案会有所区别。而且现在批捕过后,也会有不起诉的方法。比如说他们内部可能会有“出现新证据不起诉,不扣分”的考核。因此哪怕找一个对案件没质影响的新证据,可能也会将其作为一个批捕过却不起诉的理由。无论什么样的政策环境,都会有方法和对策。其实大家只注意到现在刑事辩护的难易度基于控方的强势,愈来愈呈现上升趋势。但却没有注意到,反腐使得很多官员不敢干预案件,从而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多机会。所以我们一定要地去看时局的变化。
2、不同阶,也会有不同辩护特点。这里给大家做一些提示。我另外有一个课叫刑辩,其对于刑诉各阶的技巧与方法都有过较详细的阐述,在此仅给大家做一些举例。
(1)侦阶辩护特点是信息不对称。辩护律师一定要发散思维,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分预判,不能一根筋思考问题。因为对方手里有什么牌,此时我们还无法得知,这个阶倾向于防御性辩护,与侦沟通是为了采集更多的信息,对案件做出预判。
比如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我通过和侦员的接触和简短交流后,获得了大量信息。这个案件从书证上来看不构成犯罪,但几名员工被采取了强制措。并且如果成立犯罪,涉案数额将会特别巨大。在办理案件的过中,我首先以公律的名义与侦员进行接触,他们立即就提出来让我找国土资源局去谈,跟承办人交流也是同样的情形。于是我给单位的负责人指出:这个案件已经在犹豫,而且问题在慢慢边缘化。因为案件本身涉嫌的指向,如果构成犯罪就是大额犯罪,但他们只对员工采取了强制性措,么这个案件的争议问题,我们辩方看到了,侦察也会做出一些防御型判断。一旦他们问题被律师提出,他们会有风险,因此不要轻易下结论。紧接着我们以公司名义,通过法律意见报告的形式,追交了一份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在报告中我明确提出,鉴于中介机构提供错误的数据,也基于我们公司的疏忽,导致出现了这种误解。因为我们的失误,虽然导致采取了强制措,但有惊无险的是其强制性行为仍在法律围之内,也在情理之中。总而言之,刑事案件竟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最明的事实,建议尽快变更强制措。我给公司领导做出的反馈,也在案件的逐渐推进过中,得以被逐一验证。
因此我们在办理侦阶案件时,一定注意要多采集信息,而且尽量去发散思维。如果不去接触案情,仅依据当事人的解释和辩解作为对抗理由和依据,最后拿出证据却与之相,或者说干脆就提示了侦人员下一步侦,最结果可能是无效或负效辩护。
(2)批捕环节时间很短,所以一定要及确。前面给大家提到过,如果我们提出的理由与目标发生冲突,让批捕部门担心一旦取保有串供的可能,其可能就会先采取批捕措。因此,如若案件处于这一阶,律师的辩护一定要确保刻不容缓、精准无误。
(3)审起诉阶,公诉人还是能够和律师有效沟通的。如果在客观上确实存疑,可以不起诉的案件,在此时提出来还是有好处。我近期给一个同行做辩护,最也是相对不起诉。该案在审起诉阶,我的做法是:一、要保持低调。无论是律协领导,还是局领导,或其他与案件不相关的人我都不见,我只和另外一个辩护人进行商讨,低调阅卷。二、通过交流提交法律意见,坚持认为不够罪,让控方切切实实认为这个案件提出指控是有压风险的。后来控方找这位同行提出,相对不诉能否接受。同行问我能不能无罪,我跟他说:“你可以去了解一下现在的无罪率,做好分析,再想好自己愿不愿意承担坚持无罪的法律风险之后,你再来。如果你觉得愿意冒这个险,我可以坚持到给你进行无罪辩护。”因为本案证据上虽然达不到证明标准,但是他确有过错,最他还是根据现在无罪判决率极低的这种情,接受了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因为如果他不接受,做出结论之后再级提出复议复核,检察可能会处于非常尴尬的地步,倒不如直接诉到,基于反渎职这律界限,是不会做出判无罪的结果。
(4)一审往往是我们案件的重心,大家可能都比较熟悉,我就不展开赘述了。
(5)对于二审案件的逆转加以关注。案件的逆转往往需要抓住的证据,比如我有个案件,通过调阅光盘是空的,也就代表一审期间控辩审都没看,而且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这种问题出现之后他不发回不合适。如果只是一般的适用法律或是认定事实出现一些较小的偏差,通常到最后阶的时候,二审不会愿意发改。所以,对于这一类案件,我在二审期间不会轻易接手。就算是真的接手,也会明确告知当事人要想好,律师虽然努力了,但基于二审现状,有可能会无所作为。审判应对井喷式的诉讼,压力太大。他们内部也有要求,认为随意发回案件是对资源的占用。因此从效率的角度去考虑,可能就对做出些牺牲。这个也没有办法,因为我们从事社会管理,有时候在不同的价值面前,不得不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我们要做一个什么样的律师?近期几年内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传语是“做真心帮助客户的好律师”。我们不提专业,也不完全依靠展示案例来博眼球。法律设置律师这种与公权力对抗的角色,就是为了让律师来维护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感。个案能否起到帮助作用是其次,最主要的在个人触犯了法律,有人能够真心帮他,就像一个人生病了,有医院为他治疗一样,否则在这个,人们没有法律上的安全感。在西方的五层次需求中,“安全”是除了生存之后的二层需求,法律安全是社会公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维护当事人的权,保障他们的法律安全,真心帮助客户是律师行业的根基。甚至我个人认为,法官可以出问题,律师都不能出问题。法官代表社会公平,是中。而律师是法律配备给当事人的,其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帮助当事人,结果自己的律师反一击,当事人对这个社会的安全感将会荡然无存。因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办理之后,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权,而不是做表象工作。
与其说律师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还不如说是他们整个家庭的法律。给家人解答问题、引导诉讼和正确维权所耗的时间比对当事人还多,被羁押的当事人有时候像医院病床上的病人,所有的主意都是根据外面家属的意愿加以确定。这个状下,要对当事人的家人做好风险防工作。
前一时间泾县监察委向合肥市局投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不认为这个投诉有道理,但从执业技能和执业道德上来说,我绝对不会容忍我的学生去跟当事人家属说“他翻供了,证人有某某,你可以去跟他接触。”我一个要防控的就是证人,这是一个特殊角色,处个进退两难的处境。一旦当事人家属与其接触,证人就会自陷风险之中。我们的体制是以结果论,比如一个给一个嫌疑人取保后,嫌疑人在外面杀了人,可能是激情杀人,也可能是预谋杀人。虽然在实际取保时,难以判断会不会出现这种情,但只要出现这种恶劣后果就要倒。同样律师让当事人家属跟证人接触,一旦当事人家属被追诉责任,接下来就会牵扯到律师。所以对于当事人家属的风险防控,我在介入案件时就会告知他们不要参与贿赂,不要参与伪证,家里一个人出事已经是个灾难,再有人出事,只会是雪上加霜。作为案件当事人家属,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办理刑事案件也是“病来倒,病去如抽丝”,想办法解决问题,解决不了是力不能及,如果乱了方寸则会出更大的事情。因此这时律师要进行劝导,尽量争取执业道德素质高于法律要求,不能律上没有硬性规定就不去做。执业道德在?我们的技能经验在?
另外,律师要告诫当事人家属避免被骗。有时候当事人找了好几拨人,甚至在案件过中突然去了某地,然后过几天回来给我说找到某某某能帮忙。我告诫他们不要信这些,有劝阻他们的损失和风险相对就小一些。其在涉及刑事案件之后,当事人家属压力很大,容易病急乱投医。
律师办理案件,不允对结果做出承诺。如果在诉讼中再不尊重当事人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们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又如得到体现?任方案的预设,都要在风险提示后,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做出解析,尊重他们的知情权、选择权,共商决策。如果提行告知,且最结论和告知内容一致,通常他们也会理解。比如一个案件,二审有可能不开庭审理,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就告知当事人,最也在意料之中,往往是能接受的。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不仅要做有利分析,也要做出不利预判,将有利的、不利的和折中的几种结果都做出分析之后,再对方案的促成因素和阻却因素做出分析,这是会让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有进一步理解和认同。
么大家可能就要追问,我这样不是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吗?我获得的收和工作量会成正比吗?实际上做律师一定要明确 “先有好产品,才有高收”的理念。只有切实保障客户权,客户才愿意来继续找你。好的业绩和会逐渐把你推送到一个收效更好,客户群体更的位置。有好的产品才有好的收,这是一个良性循环。
另外,只要我们跟客户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较为准确的预判,一定会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因为律师在辩护的过中,当事人可能基于对案情的一些情绪化的因素而不理性。但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是滥竽数,只想要糊弄当事人、草草了事,还是真抓实干、切实去解决问题,旁观者自清,他们是洞若观火。如果你常年去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而努力,哪怕很多努力却仍然不能很快有个好结果,但至少法官知道你是一个想解决问题的律师,而不是制造问题的律师。同样师的庭审表现让当事人赞誉有加,但最将不利结果推卸给的性。当事人究也都是事后亮,如果当事人事后突然明白被误导了,他对这个律师的评价我们也可想而知。
律师确实是一个不养小,只养老的行业。在这个行业,只要认真积累,扎扎实实去做,随着年龄的增,业绩肯定会越来越好,这和每个人的努力度正相关。所以年轻人不要临渊羡鱼,羡别人的机遇和运气,而是要靠自己的努力,一步一个脚印。最你会,战术上偶然性是无法与战略上的正确部署相提并论。
在这里,我给大家举一个兵法上的案例。亮的空城计历上无据可考,但是操在一次行军途中带大队人马碰到云确有其事。料记载:云见军大队人马后,立即带部下返回营地,并且偃旗息鼓。操遇到这种情,当时做出分析,“我碰到云,不是我主动来找的他,而且也不能排除他主动去找我,这种情下可能有诈。”所谓饵兵勿食,操决定带大部队走,没有管云。事后表明,云当时也是偶遇操,也就是说操这种判断在结论上是错误的,但是他这种判断在战略上、方法上必要遵循。一颗棋子丢了没有关系,但一定要按照正确的逻辑来行事。如果逻辑错了,某次走运可能,但下次就可能全军覆没。因此我们年轻律师在发展过中不要盲目追寻某次战术上的,更要注重战略上的发展,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我们在工作中逐步成。
的结语是:法有尽而事无穷,案件因素与人为因素不能割裂,懂得在法律辩护用目管理的思维,才能够提升我们的格局,改善分析与决策能力。这就是我家进行的分享,感谢大家的聆听,敬请斧正。
首先我们先定义坏人,坏人应该是指犯罪的人。
怎么确定是犯罪的人呢?
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二条规定:“未经判决,对任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由此可见,我国确认一个人有罪的标准是告,即在判决之前,这个人应该属于无罪状态。
再是介绍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过。
一般分为立案,侦,审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死刑复核七个部分。
以下是各个阶的流图。
一般刑事案件如果一审不上诉的话,二审之后的三个部分就不会涉及。但刑事案件前四个部分是必经的。
但就这四部分的流就是非常复杂的,当中每一环都要求合法合规,如果没师去抠细节,去对抗公权力,则公权力就会进入一个开阔地,可以肆意驰骋。为了维稳,为了顺应而是强行认定一个人有罪,别说不可能,这种事在近年翻案的些冤案中都有体现。师且会这样,没律师你就真的躲猫猫躲死了。
而且是什么?是会被带节奏的。
在刑事案件中,每一个不合法的动作对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百的痛苦,行政拘留的人出来都是脱胎换骨,回忆看守所的日子一个比一个痛苦,是刑事案件的羁押时间比行政拘留的不是一点半点
从犯罪被抓获到坐牢需要经过侦环节(2个月 1个月 2个月 2个月) 审起诉环节(1个月 15天) 审判阶(一审期限:2个月 1个月 3个月,二审期限:2个月 2个月)=18个月15天。如果判决书作出后,对被判处有期刑的罪犯,在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但是实践中,从犯罪被抓到坐牢的时间可能比上述时间还要,因为中间还有一些,比如阅卷的时间不计入期限啊等情。所以上述从犯罪被抓到坐牢所必经历的环节为3个阶,每个阶的期限仅供作一个参考。在实践中,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所以案件案情的复杂难以度会不同度的影响到每个阶所需要的办案时间,进而会出现有的案件从被抓到下判决再到实际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时间很,有的案件从被抓到下判决再到执行刑罚时间较短的情发生。
个人从被抓开始最需要可以羁押十八个月十五天。这可是五百九十多天!这要在墙上画道数着过的。如果律师不介入,就没人会监公检法。就不会最快推进案件进行。可能是中立的,可是坐在公诉席位上的,而就更加了,他是讯问,是抓人的人,他们必然是与被告发生激烈的对抗的,如果不给被告律师,则被告在公权力面前几乎就是被碾压的,几乎不会有赢的机会。公权力始是人来运作的, 是人就一定会有私心,就一定会有差错。
这一切的一切都会影响最后是否判这个人有罪。人是很复杂的,不可以单单凭好人坏人进行区分,退一万步讲,就算这个人真的被判有罪,成为你所说的坏人,么他是否还有可以减轻刑罚的点,假药案的被告是不是有罪?认为其有罪。他是不是坏人这个问题,本来就是一个很难给出明确答案的事。是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定格处理?有没有可以考虑其主观恶性弱,社会影响小的点呢?这一切都需要律师进行整理和提出诉求。
即使判有罪了,是否真的有罪呢?格案等一批冤案,哪个不是告有罪?就真的是所谓的坏人吗?好坏是人评定的,不是科学的有没有,存不存在。社会科学满了概率,即使一个案子证据链十分分,被告认罪认罚。我们也只能说他是百分之九十九点的可能是犯罪了。因为案发当时的情不可能在回去,我们所有的信息都是由现有的东西反推回去的。时间只能往前,并不能回溯。
科学的有没有是现实可见的,但如果你问他过去有没有,他就只能根据现存的东西推导出结论告诉你过去百分之九十九点是有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回到过去。尽可能全面真实的还原真相是刑事流之所以这么复杂,需要这么多这么多人参与的原因。而辩诉对抗,居中,立案侦起诉审判的流设计,这一切无一例外都是为了还原真相。律师是当事人花钱请的,所以是尽最大可能帮助自己的当事人。从而尽可能权私权利之间的的不平等。真相往往是通过辩论对抗产生的。如果只有一方,么这个所谓的真相即使是真的也会因为其产生的过而被人怀疑是假的。
绝大多数的人是不会直接接触案件的,只能通过媒体和等了解案件的一些碎片化的信息。并且发布信息大概率经历了二次加工。依据碎片化的信息得出的结论是逻辑不闭环的,是容易击破的。他们说这个人是坏人,你相信,不是因为他真的是坏人,而是你觉得他们是媒体,是公权力,他们不会撒谎。可惜,他们真的会撒谎,至少是会对真实进行修剪。
律师于私是为了赚钱谋生,于公是为了每一个当事人被冤枉,被不对待。
法治之路漫且艰。
最后说一句,一旦公权力失去制变得无比大,么他们判刑的依据便不再是法律,而是公权力觉得你需要被判刑。
【自由表达的权利】在法庭上争取到比较自由的表达,可以视作一辩护权利。上个月一个案件开庭,在质证阶发表质证意见,我连续反问,法官提醒请使用语气,我觉得反问语气要比语气更加强烈,更加突出问题,虽是反问,但答案就在问句之中,于是我使用反问和肯定语句发表意见,法官还是打断,剥夺了我自由表达的权利,后来为了方便员记录,才切换为语句。
【辩点与辩护形态】量律师辩护的之一就是是否寻找到最合适的辩点,辩护形态之间既可以相互替代,又可以并肩作战,掌握此种方法做辩护百试不爽,因此刑辩律师需要具备两种本领,一种是发散、的思维方式,另一种是掌握刑事实体法律、序法律、证据法规则,虽不能保你不殆,也可供你过五关斩六将。
【书写对于辩护思路形成的影响】当面对一个案子,无法确定辩点和辩护思路时,可以尝试亲笔书写法律意见,因为在你没有付笔端的时候,办案思路往往是模糊的,甚至思维是原地打转的,而当你开始书写时,文字会不由自主地与自己交流,促使你找法条和案例,加强你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理解,这个书写过会使你有新的源源不断地冒出,完篇书面辩护意见后,你会惊讶的思路更加清晰,突然整个辩护体系就形成了。
【今日开庭】刑法必通过正当序得到实,序对维护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极为重要。这种序允控辩双方分地表达,重大意义在于某一次审判结果也不是最准确和最的,也坏人被放纵了,也好人被冤枉了,但总体上公平却得到了保障,这就是序的功能。
【抗辩式审判方式?】前时间开庭辩护的骗取贷款、案,法庭发问环节完后,合议庭决定休庭,继续补。作为审判员的承办法官庭前阅卷了,而审判休庭后说自己没有阅卷,这次休庭主要是审判认为案件证据上存在很题,休庭后立即切换庭前会议,在听取律师意见时,能够感觉到法官庭前不阅卷,倒可以解决法官先定后审,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
【证人出庭拒绝作证的后果】香港采用普通法制度,证据需由证人提出,并在法庭上接受盘问。上证人都要出庭,如果出庭后拒绝作证,属于藐视法庭,严重的话可能会构成藐视法庭罪。而我国证据法仅是规定了经通知证人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侦辩角色】案件中,律师与扮演的角色是冲突的,一个是追究犯罪者,一个是被追诉人权利保护者,两者关系甚至是水火不相容。但在一个有序的社会,律师被认为是保护公共利必不可少的一个群体。律师既要为被告人辩护,还要对公权力进行制。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有效运转,最大限度实现。
【戒具】在法庭上给被告人戒具是罪推定的体现,与的文人权保障格格不入。我国最高法也早就对被告人出庭戒具进行了限制,对去“犯罪化”努力过,这是文明的要求,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体现对法治精神的遵循。
【开庭被告人不着号服不戒具】新刑诉法解释吸收了 2016年法庭规则于开庭时被告人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下,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规定。此前关于……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也都规定了,实践中也基本形成共识。该新增规定肯定了去“犯罪化”法庭形式改革成果,顺应了文明要求,是对被告人权利和的维护,如果下一步改革允被告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就好了。
【酷刑】酷刑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序的侦行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在酷刑面前,任人都没有。也不喜欢酷刑,因为他们要支付一定人力成本、心理成本、社会成本,还要承受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风险。但实践中对酷刑序制裁不够,导致其在“有利可图”心理下“知法犯法”。
【沉默权】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拒不回答的权利,法律不会因嫌疑人行使沉默权而被面临从重处罚的可能。“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规则,在我国沉默权仅停留在探讨阶,现状是不仅没有沉默权,反而在很多案件中你说的每句话都不如实记录。
【预防性辩护】最近一个案子做了预防性辩护,我定义预防性辩护是辩护人察觉侦和目的可能发生变化,所进行的事前的防护,以防止案件结果走向更加不利的境地。我在批捕阶介入的案子,媒体报道引导套路贷,经与办案人员沟通,确有可能定性套路贷,在公检未达成共识以前,三步走,一媒体定罪,有违新闻,请媒体停止追踪报道;二紧急先会见了解相关事实;三发表预防性辩护意见。
【阅卷心得】阅卷,是辩护准备的阶,相对于侦期间的会见初步了解案情而言,阅卷能了解控方的证据体系,有助于寻找辩点、形成辩护思路。阅卷至少三遍以上,一遍全面阅,看起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卷宗反映的事实是否一致;二遍比对阅,找问题;三遍跳阅,解构——重构犯罪事实。
【另案处理的黑洞】“另案处理”在刑事实践中较为常见,其是一种刑事案件办理过中,共同犯罪案件出现特殊情或存在特殊原因,而将某犯罪嫌疑人分离单独或并案处理的一种情形。本人与俊青律师在办的一件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某嫌疑人在未批准逮捕情下另案处理,其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另案处理后不了了之,再就是无法与其他嫌疑人移送上级公诉,最后会降格在下级不起诉或从轻判处。
【别瞎打听】分明是无罪的案子,为什么家属四处打听的会认为结果很坏,原因有三:首先因为不能全面了解案情,不了解法律;其次,想当然,信口;再次,被问的人与其职业利有关。
【办案思考】这些直忙个骗取贷款、的案子质证工作,案件中的控方证银行的证人都是按照侦的思路进行相关事实,证人基本不会出庭,就无法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很有可能导致证人作出偏离事相的。例如本案中指控冒用某公司名义贷款,控告人公司声称只对授信知情,对贷款和提款不知情,于是侦按照这种思路故意将授信和贷款独立开来,怎么破,因公司相关人员只是说不知情,书证不会骗人,从贷款档案中定能找出破绽,再就是请他们出庭。
【庭前会议报告】在办的珍妨害公务案,发回重审后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庭前将会议报告送达辩护人。庭前会议报告一般不予公开,一般在开庭法庭调前布庭前会议报告,而本案原一审开庭法庭调前未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及处理情布,还让辩方不要再纠缠这个问题,对请的非法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序。
【善于问题】庭审了以下问题但不限于:先抓人后取证再立案;指定管辖违反了以审判管辖为根据;言词证据否定书面客观证据;以请排除的非法证据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出具了证明未发生的事情的证明;搜集“结果证据”,无视“过证据”;被害人出现“一张嘴现象”……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赋予了辩护人会见权和通信权。两者都是辩护人与在押人员建立意思联络的交流途径。会见权是以直接言词方式进行交流,而通信权是以书面文字方式进行交流。会见权包括不被监听的权利,同理,通信权也应当不被检,否则辩护人与在押人员之间的交流秘密难以得到保障。
【律师价值】会见中潜伏在案件中的一立功线索,即检举揭发同案犯对自己犯罪的线索,且与自己的罪行无关的情形。会见后,经研究及阅案卷材料,我认为功条件,但仍存争议。当你挖掘到对自己有利的情节时,律师价值体现在,替你思考,帮你判断、论证,最帮助你说服法官。
【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有效辩护不必然在庭审之中展开,就某受贿、行贿案件,先后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罪名和量刑进一步协商。虽然在阶做了认罪认罚,但通过沟通检察官对我们新的观点极为认可,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是有技巧的,按照华教授,协商需要有筹码,具备以战止战思维,拿出筹码让指控被严重削弱,最争取最满意的方案。
【是否成立盗窃罪?】2018年顺平县资源和规划局在被告人承包的荒山进行土地开发,竣工验收后将输水管移交目村管护,工方告知管子属于被告人(被告人存在错误认识问题),但是机井不出水,不能正常使用,被告人为了浇地就找到七个人,耗时三天将输水管卸下,正值冬,准备春安装到村北有水的机井上,将卸下的输水管暂放在一处闲置的村民家中,后被告发,被控盗窃,涉案价值13余万元。
【听取律师意见新变化】在办的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审逮捕阶,昨天到交手续,通过电话与辅检沟通,听取了律师意见,并称记录下来会转达给主办检察官,也通知律师交书面意见。下午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官还带着一个人(不明身份)一起接待并当面积极听取意见。这是新刑诉规则实后,我感受到的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新的变化,值得称赞。
【口供排除新规定】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被讯\询可以通知法定人到场修改为应当到场,而且还赋予了法定人补的权利。2021刑诉法解释94条四规定,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新增规定旨在对侦违反序的,进行序性制裁。若在进一步规定律师在场权,律师未到场所做口供强制排除就更好了。
【二审开庭围】早在2005年最高院就发出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通知,提出了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当然包括死缓案件。然而2012刑诉法解释只是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有条件的,死缓案件也应当开庭。在二审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制度下,这说践中死缓二审案件不开庭是存在的,对于这一点最高院也是清楚的,也说明开庭与不开庭的审判序是有差别的,难道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就没有资格适用最为、审的审理序吗?因此二审开庭围规定没有丝毫进步可言。
【扩大指定管辖围】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归根结底要归结到的审判管辖问题上,侦、检察都应当以审判管辖为根据来确定自身的管辖。2012刑诉法解释规定的指定管辖只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管辖不明,二是必要时,下级已经受理的案件。2021年解释扩大了指定管辖围:一是管辖不明,二是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审判更为的有关案件。
亲办一案,所有犯罪事实都发生在深泽县,中院指定县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我提出管辖异议。因为按照2012刑诉法解释,该案既不属于管辖不明,也不属于深泽已经受理的,故中院指定管辖是违法的。2021年刑诉法解释新增规定,将指定管辖扩大到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审判更为的有关案件。
【玩弄法律】亲办的一个案件,在案的书证是主线,可以证明无罪,三个被告人中,被告A无罪供述;被告B遭受疲劳审讯,导致其前后供述不一致,做过有罪供述,主要供述书证是不真实的;被告C身患绝症,当污点证人,证明书证是假的。在这种证据体系下,只有被告人供述无法定案,为了定案,将同案的被告人变为污点证人,以达到既补强被告B的证明力,又形成印证满足证明标准的定罪目的。
【偷换证据】一个抗诉案件,9月中旬开庭。上诉人在有三次口供,要么属于立案前笔录,要么未经上诉人核对确认,雷同笔录,还与讯问存在实质差异,细品一审判决书,没有采纳,而主要采纳了检察的讯问笔录(二审阅卷看到,一审没有出示,没有质证),然而裁判理由却使用在的口供印证被害人的,否则造成证据不足。
【可以按撤诉处理】在办的媛媛妨害公务案,发回重审后的补侦期限已经届满,而且严重超期,自称也很着急,根据最高法办理刑事案件一审普通序法庭调规规定,补侦期限届满后,经通知,未建议案件恢复审理,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决定按撤诉处理。
【被害人制度的价值】世界各国的所有刑事公诉案件都被检察垄断了指控犯罪的权力,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增设了被害人制度,但这在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不重视这一点,其实被害人制度在刑事案件当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律师可以调取证、刑事追究、民事赔偿、阅卷、出庭、行政问责、赔偿、被害人救助等等,被害人制度一方面与检察形成互补,另一面可以在民事赔偿方面发挥巨大价值。
【有罪判决与告】我办理过的一件刑事案件,开庭之后整整一年之后才送达判决书告刑期,但判决书落款日期却写的是八个月之前的日期,于是就产生了判决日期与告日期的不一致后果。在实践中,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是以告判决为的,所以通常情下告日与判决书落款日相,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相的情,其是疑难杂案、敏感案件、领导干预、专案办等案件,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无异于非法羁押,若是有罪判决还可折抵刑期,但是无罪判决岂不是来的。
【判决书不说理就是审判不公开】在办的一起恶势力上诉案件,一审判决书对部分指控事实如认定一字未提,数起犯罪事实哪个认定,哪个不认定,是否认定恶势力,写上诉状得靠猜,都把律师和二审法官搞糊了。这种不说理的现象就是变相的审判不公开、判决不公开,这将会导致判决结果的正当性难以让被告人、律师、公众心服口服,有损裁判,审判公开。
【撤回起诉和补侦的“危机”与“追求”】最近本人的三起刑事案件分别遇到了退回补侦、以证据不足撤回补侦、撤回....(目前理由未知,猜测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一般主动退回补证据的都会再开庭审理,不存在案件审理结果上的“危机”,但主动撤回起诉或者补侦,这对于每个律师或者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追求”,同时心中点点愁,担忧的是可能二次起诉或者反复起诉,为了达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罢休,这又是一种“危机”。
【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在办的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由退回补侦,趁此机会逮捕了当事人,后面就出现了补侦用时两个月时间,与逮捕期限的违法现象。原因是混淆了补侦的办案期限和逮捕羁押期限,在法律对办案期限无明确规定的情下,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但补侦是一次一个月的明确规定,这造成的后果就是办案序违法(已发纠正违法的建议),律师在审起诉阶会见受阻(律师只好出具侦阶委托书)。
【律师辩护的剑】对般刑事案件,打事实,打证据都不如打法律,政府不会愚昧到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认可的地步,因为样会造成无政府状态后果,这是原因一,二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起律师从法律适用着手无罪辩护的案例,律师与本人辩护的一起涉黑案件,其中一起开设赌场罪被二审不予认定,本起犯罪以无罪结果处理,辩护人运用从刑法溯及力这,为被告人拔掉本起犯罪事实。
【从变更羁押场所看嫌疑人的供述自愿性】一般来看,在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自由选择诉讼角色能力消失,供述的自愿性也不具备,反映在讯问笔录的内容也也很难具有真实性,签字很可能违背其个人意愿;一旦变更羁押场所到看守所,相对指定的监视居住处所相对要好的多,看守所的管理和设置给办案人员制造了很多障碍,讯问嫌疑人没有监视居住期间么猖狂、有胆有谋,嫌疑人的自由选择诉讼角色的能力逐渐恢复,反映在供述笔录上,其有权拒绝签字。
【律师的价格】在中国,法学教育遍地开花,没有了物以稀为贵,法律学人力劳神、投入大量金钱通过考试,在律师实期间有的根本没有工资,有工资也完全与自己的智力成果不成正比,从事律师职业还要每天学,更新自己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然只有拥有一些知名度的律师才可能高价收;但在美国,法学院培养法律硕士,学,所以,律师们拿到律师证之后,就把他们花大价钱从法学院买来的法律专业再高价出售给当事人,这是理所应当的事。
【变相超期羁押】在亲办的一个涉黑案子中,办案人员为了最大限度的办案期限,超期羁押嫌疑人,惯常手法就是手中握有嫌疑人几张罪名的牌,逮捕后,一张的分开出,出一张罪,两个月到期,再出一张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到期后,再出一张,然后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这属于变相超期羁押。
【办涉黑案】2013年办理的邯郸涉黑案,侦将犯罪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在某大学招待所中进行审讯,在某一卷宗中,录入两份该嫌疑人讯问笔录,一份没有标明几次(权利告知笔录),二份却标明十六次讯问,二次至十五次讯问笔录却不翼而飞,确有隐匿证据之嫌。还是该涉黑案,侦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偷换柱,所制作的份笔录,放在不同卷宗里,只不过在侦人员签名上做了手脚,但居然签名的位置与之前居然不一致,而且签名笔迹也不是出自人之笔,该证据不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在阅览案卷时,某件故意伤害违法事实,被告人讯问笔录,一共四次,一次买一把刀,二次改为买两把刀,三次不用看,就知道被告人拿着买的两把刀砍人,再细看,不要紧,一次和三次的笔录极为相似,同出一处啊,连错别字“公资”都一样,讯问的问题不仅相同,反映在笔录字不差,大面积复制粘贴,涉嫌伪造证据。
【卷宗与卷宗孰轻孰重】在刑事案件中,制作的卷宗和制作的卷宗孰轻孰重,在法官看来,卷宗远远重于,有时法官对制作的笔录熟视无睹。实践地看确实如此,今到H市阅卷,本人对此问题进行了实证性思考,结论如下,对制作笔录忽视不用,但这完全可以由律师拿来所用,嫌疑人在阶做的供述基本上都是违反口供自愿性的,但到了阶嫌疑人就脱离了的强制压力,在供述上自愿性更强,律师完全可以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复印卷宗时我顺便留意了制作的笔录,基本上印证了我的假说。
【民诉与刑诉对待非法证据的态度】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取证方式不合法,通常会排除该证据,例如诉讼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外遇,但因系偷拍侵犯个人隐私,不予认可,但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一套序性裁判序,即非法证据排除序,而且要比民事证据规则全面,然而非法取得证据时,对此很难排除,而是予以采纳,要知道在刑事诉讼领域侵权远远比民事个人侵权严重的多的多,但事与愿违。
【非法证据排除序谁能启动?】2013年5月15日的某某挪用资金案审判中,公诉人居然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序。笔者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序中,原告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是侦人员,公诉人是被告的诉讼人,按照诉讼原理,诉讼序不可能被告起诉原告,于法于逻辑都是不相的,但在这个案子中,公诉人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序是无效序,法官基于公诉人的诉求二准予启动也是无效的。
【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线索】一个案子庭前会议前,向提交了请非法证据排除请书,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就为“相关线索”与法官争执一番。辩方只要提供了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足以形成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就应当启动排非调序。即便最没有排除,认为可能非法取证,导致证据的真实性缺乏保障,足以削弱其证明力,也可能不采纳该证据。
【唤醒证人记忆】如果出庭证人丧失了某部分记忆,通过读庭前证言内容的方法帮助证人恢复记忆是被允的。2018年法庭调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读,但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除外。辩护律师可以借此进行提示式发问,没有法律障碍。
【中国式无罪】实践中,经常存在的“实报实销”,免于刑事处罚,不认罪判缓刑,撤销案件,检察作不起诉决定,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撤回案件,变更罪名判缓刑或者实报实销,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无罪判决”都被称之为中国式无罪。
【律师职业一】律师,作为非自由的自由职业者,除了要有过人的本领外,还要具有强大的自律能力。高效地工作,快乐地生活,才是最好的生活状态。
【律师职业二】当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种职业都很了不起,只要付出勤的汗水,都能干出极其豪壮的事业!但是我从未哪一个职业能够像律师样,拥有如此开阔眼界,感知真实的社会冷与暖,感受人性的善与恶,以目击者的身份分享人类的情感、和勇气,以参与者的身份感触的与无情。
【随意更换陪审员】媛媛案发回重审进行了两次庭审,在审理过中随意更换陪审员,判决书署名的三名合议庭人员,有一名男性陪审员没有参加一次庭审,更换情没有通知当事律师,违反了直接言词,严重违反了法定序,无法保证裁判,构成序违法,至少应当发回重审。
【雷同笔录排除规则】当前我国刑诉法、相关解释及相关刑事证据规则没有对雷同笔录现象进行规,没有专门的对雷同笔录的审、认定、排除或者补正规则。在办的某盗窃案,顺平县“创造”了雷同笔录排除规则,可以作为针对雷同笔录的可采性的规则,语言文字一致可以判定是雷同笔录,如果存在利害关系,真实性存疑则不予采信。
【逮捕审辩护之构想】根据序平等理念,律师接受委托,向履行告务,同时报请批捕,应向律师履行告务;可以对不批捕决定复议、复核,也应赋予嫌疑人、律师救济权利。根据平等武装理念,应向律师展示主要证据。扩开审围,建立审逮捕听证序,确立一个最基本的诉讼空间。
【逮捕审序之诟病】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来讲,不仅意味着羁押期限,而且在“捕诉合一”、“侦诉一体雏形”下,对案件的走向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当前我国审逮捕是一种行政审批模式,而非由裁夺的审模式,律师不被告知报捕时间,不能阅卷,无法探知、分参与批捕活动,而通过提审嫌疑人、有限听取律师的意见,继而书面审做出批捕与不批捕的决定,存在很大的弊端。
【医生与律师的专业化】律师行业的细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专业化的选择和发展更是律师的必然选择。医生的专业化很明显,对疑难杂症也会进行会诊,没有一个病人会找一个外科医生治疗自己内科疾病,律师也应当进行专业细分,这样也才能更专业,更能为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阅?复制?讯问录音】办理一案,以刑诉法解释规定只允阅讯问。新刑诉法解释54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移送的讯问录音,辩护律师请阅的,应当准。”一,排除了非律师辩护人的请阅权。二准律师阅,么请复制呢?按照本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可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刑诉法解释并不排除复制。
【模拟侦】在办的一件熟人强奸案,男女情侣没有彻底分手,作案手是用牛仔裤捆绑女手,男方解释在发生关系前为了缓解女方的暴躁情绪,用刚换下来的牛仔裤包住她的双手,大约十几秒,看她不闹了就松手了。经过模拟侦,牛仔裤裤腿捆不上双手,很容易挣脱开,不会造成女方不能反抗的暴力度。
【行政证据】侦在行政执法和办案件过中收集的证言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根据刑诉法54条规定,行政在行政执法和办案件过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可以直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只限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而不包括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侦要调相关事实,只能重新收集。本案最因某、某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没有采信。
【不得强迫任人自证其罪】不得强迫任人自证其罪是保证刑事诉讼的最低限度的标准和,西方法治发国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这一重要内容,我国新刑诉法也把其基本精神写进了法律之中,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强迫或变相强迫嫌疑人自己证实自己犯罪的事实,更有甚者办案人员让嫌疑人自己给自己定罪,问你的行为是什么犯罪?就如患者找医生看病,医生让患者自己为自己诊断一样的荒。
【刑罚的功利】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涉案赃款主动退赔与其家属代替退赔不可同日而语。只不过刑罚具有功利性,一般对于家属的退赔等同于被告人的退赔,在量刑上,也视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但与被告人自主的悔罪还是具有一定差别,辩护律师应当运用好这一点,为被告人争取更大的量刑适用于地。
【扼杀法律】德国著名法学家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就如同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一等罪恶。”最近见识了太多扼杀法律的人,成为了十足的法律叛逆者。
【审起诉阶的律师辩护】审起诉阶的辩护是审前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的重要阶,其对检察官提起公诉能够加有效积极的影响,律师既可以弥补阶对嫌疑人不利的地方,又可以为将来在阶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可以说审起诉阶的辩护决定着审判阶的。
【证据展示的空间】意义上,在刑事诉讼领域,我国不存在证据展示制度,实践中也很少存在证据展示的行为,一般是律师在阶就可以单方面的阅卷,律师很少调取证,即使取证,也大多数在开庭时举证,或者开庭前透露给公诉人。笔者与某案主办检察官进行了证据展示,律师提交调取的证据交给检察官,检察官交给律师在退侦期间补的笔录进行审阅和拍照。
【法庭上的表达】这个案子潜心研究很久,马上要开庭了,如使用清楚、简练的语言在法庭上表达格外重要。所以在开庭前我要练尽可能用最好的方式,最正确的词语,最的语言,抛出我所要表达的观点,尽可能让合议庭少动脑筋,便能领会我要表达的观点。
【律师辩护难——辩护意见采纳难】昨天接到承德中院电话,某案判决书要快件邮递,收到该案的二审判决书。辩护意见采纳难的主要原因是的不独立,政领导、院领导干预案件,主办法官犹如皮影戏的木偶,再加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却不予开庭,在一种暗箱操作的方式之下作出判决,判决意见不说理,对律师意见为不予采纳还是不说理,这怎能做到起码的。
【辩护的力量】在刑事辩护过中,有一种力量是摸不着看不见的,即使在看得见的方式的法庭审判中也不是显而易见,这种力量藏身于辩护或法庭辩护中的对抗之下,对抗之后,这种力量也很难体现在判决书上,但究这种力量影响了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利,这种力量就像这话一样,没有贴切的名字。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办案经不足,需要所谓的受害人提供物质资助或者报销办案用,这不但违反警务律,而且有损公务人员的洁性,更重要的是,在活动中,一旦办案与涉事一方存在利关联,不免有瓜田下、公器私用的嫌疑。
【在某地看守所遇到的几个问题】1、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办案各一份,但会见完看守所扣下委托书;2、除特别案件律师只需三证即可会见,但看守所要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3、有的看守所提示不允律师会见时拍照、、录音,这与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31条二款相违背,律师应当有权进行录音拍照,但需嫌疑人同意;4、律师会见时间与办案提讯时间不平等,律师会见时间短于办案提讯时间。
【律师帮助的有效性之完整的获得律师帮助】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处的阶都对其的诉讼权利产生不同度的影响,在些阶即缺少律师帮助将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的阶,都应当享有获得具有法律强制保障的律师帮助的权利,这是律师提供有效帮助的应有之义。在我国刑事辩护全覆背景下,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在每个诉讼阶都配师的有效帮助最低标准,而不只是在审理阶才师帮助。
【大门常打开】古时厌诉,并羞于诉讼,为一方说话的人相当于现在的律师也被称为讼棍,人们普遍存在“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进来”传统观念,进了衙门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正反映出当时社会不鼓励大家打官司,但在法治社会,一种的状态应当是发生矛盾和纠纷都到去解决,法官居中裁判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纷争,可以说在某种度上,大门门庭若市才是法治象。
【律师的独立辩护】被告人认罪与律师无罪辩护在“独立辩护”盾牌之下可正当,如把握这个尺度确是一个难题。律师把独立辩护发挥到极致是相当危险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利应当把辩护空间留给被告人一点,在被告人认罪争取缓刑的案件,律师也应当考虑放弃独立辩护,对于辩护人来说绝不能拿被告人的利冒险,今庭的案子就是如此。
【主动搜集量刑信息和证据】与我国期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一样,律师也倾向“重无罪辩护、轻量刑辩护”。在适用量刑序的案件,做好量刑辩护首当其冲是获取有效量刑信息和证据,这不仅包括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还可以通过社会调,从当事人及其亲友处了解等渠道,主动搜集量刑方面的证据和信息,以期在量刑辩护中有所作为。近日开一抢劫发回重审案庭审,被告人具有劝说同案犯自首的情节,但先前律师没有提出这一情节,所以主动搜集量刑事实和证据是有效辩护的应有之意。
【核对笔录的权利】核对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的一基本诉讼权利,同时其重要性不言而,我国以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法律审判方式决定了嫌疑人、被告人的笔录对其定罪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具有认真核对笔录的意识,对律师来讲也应当有义务告知、提醒自己的当事人核对笔录重要性。
【逮捕必要性辩护与审】对犯罪嫌疑人来讲,逮捕对其不仅意味着强制措的变更,更是对其案件的走向产生的影响。在法治,对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保释提交给法庭,由裁夺,此时律师辩护是法律辩护,而在我国,律师的逮捕必要性辩护属于意义上的辩护,法律规定,审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一人作证等于无证】本人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没有物证,但侦根据受害人的证明材料委托作出价格鉴定意见。根据物证的特性,其客观性极强但经常需要鉴定意见进行审判断,由此经过鉴定的物证就具有了“证据之王”的效力。在没有物证的情下,仅依靠被害人的一纸证明材料就对丢失物品作出鉴定意见,就相当人作证等于无证,孤掌难鸣。
【的结构】法庭的组建是为了实现各方追求的,但法庭不是一个的结构,你真有罪或者无辜在法庭上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有一个律师为你提供帮助,一切就会好很多。
【捕诉合一】对于犯罪嫌疑辩护人而言,审批捕环节已经成为有效辩护的阶,甚至律师界将审批捕期间称为“刑事辩护的救援期”。由“捕诉分离”到“捕诉合一”是一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有赞同者,有反对者。我认为捕诉合一只不过将案件的审逮捕、审起诉工作由内部的不同办案部门的不同办案人交由办案人办理的新型办案模式,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在原有的逮捕权不变情下没有本质区别,我个人认为“捕诉合一”改革倒是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批捕与公诉的关系,办案人对于批捕与否会更加谨,以便降低羁押率,其对于律师辩护工作影响较大,辩护重心将会前移,使得律师在逮捕环节的辩护更加重要。
【出入罪的证明标准】我与英律师在河南安阳办理一件妨害公务案,最取得了不批捕的好结果。起初,检察官具有批捕倾向,认为仅凭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就足够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这种证据思维很可怕,因为仅凭一个证据无法认定一个人有罪,但凭一个证据可以确认一个人无罪。刑事诉讼法对定罪设置了最证明标准,对一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清。所谓证据确实、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质量和数量总的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的证明要求,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一)证据已经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即根据证据即可以分认定被告人实了犯罪行为,也排除其他任人实犯罪的可能性。
【独立辩护】被告人认罪与律师无罪辩护在“独立辩护”盾牌之下可正当,如把握这个尺度确是一个难题。律师把独立辩护发挥到极致是相当危险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利应当把辩护空间留给被告人一点,在被告人认罪争取缓刑的案件,律师也应当考虑放弃独立辩护,对于辩护人来说绝不能拿被告人的利冒险。
【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制度解决的主要是序问题,稍加部分实体问题,总体来说,不会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有替代法庭审理之嫌疑。我参加一起票据案庭前会议,因庭前会议体审理,公诉人读证据,让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我表示抗议,致使审判暂停请示领导,最止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制度是在2012年刑诉法确立的,根据刑诉意,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有效解决序问题,新刑诉法规定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可以从中,立法用了式的结尾,并不限于这三。最高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了规庭前准备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对庭前会议的制度实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增加了实体方面问题,例如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对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调解、撤回证据、撤回起诉,等等。前述我所讲的票据案庭前会议,审判主持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有违立意,具有代替正式庭审的倾向。但令辩护律师喜上眉梢的是庭前会议制度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在开庭之前与法官、公诉人交流的绝佳机会,同时庭前会议制度是法庭审判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旨在及时序性问题,及时解决。
【非法集资案件“口口相传”情形的理解】口口相传是指通过亲朋好友以及相关集资户,用明示、暗示方式要求这些人员采用口头传话的方式将集资的信息传播给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员,已达到更多集资的目的。口口相传情形一般有三种:一是在行为人授意下,其亲友以口头形式向社会公开传;二是未在行为人授意下,其亲友擅自以口头形式向社会公开传,但之后行为人未予以制止;无论行为人是否授意,其亲友自始至未向社会公开进行口头传,而仅在亲友之间相互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以种和二种未制止的情形合向社会公开传的特点,而二种予以制止和三种情形不合向社会公开传的特点。由此可知,口口相传认定重在传播对象和围,传播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群众,传播的围是社会公开传,如果间接债权人仅限在亲友围,没有向社会公开传,就不能以口口相传为由认定具备公开性特征。
【免受双重危险】任被告人都应当享有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它的基础是宪政和序。一个案子判无罪后,不可以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下二次追诉,再判决有罪。但一个案子可以在完全没有新证据的情下做出无罪改判,比如内格案。
【法秩序统一原理】听了华老师讲座,才知道下面这个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方法运用的是法秩序统一原理,详言之,民法或行允的行为,必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民法或行禁止的行为,则未必具有刑事违法性;对民法或行认为并无保护之必要的利,不能认定侵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撤销指控】首次拿到撤销指控的变更起诉决定书,案件虽小,难度却很大。本案移送起诉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两罪,在审起诉阶,拿掉了妨害公务罪,只起诉了一危险驾驶罪,开庭前,又补起诉妨害公务罪,开完庭三个月后,又撤销对危险驾驶罪的指控。这番操作一定是倒逼撤诉,虽只撤了一罪名,剩下的妨害公务罪一定也是无罪的。
【律师会见手续】一般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手续只作形式审,看守所却专门审律师会见介绍信引用的法律规定,正确的法律规定是现行刑诉法34条、39条。因历次刑诉法没有尊重原有序号基础上的增删法,搞得律师会见法律规定变来变去,有的律师拿的依据2012年刑诉法33条、37条的,居然还有拿的依据97年刑诉法36条、96条的,还有拿的介绍信写的根据法律规定的。
【死刑复核会见真难】在办的一件死刑复核案件,看守所自去年疫情以来就没有对外过,律师会见需要通过办案单位视频会见,但死刑复核案件在最高院,原办案单位中院、高院都不安排,就算安排了也可能换押的问题,看守所也不会准,联系最高院答复称,从来没有为律师出具协助律师会见的材料,要服从当地防疫要求。承办法官回电话说,他们也在愁提审。唉,律师会见权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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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诉求,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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