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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理赔案例,保险公司以隐瞒病情不赔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8 06:06:09

刘某在投保疾病保险时,虽然隐瞒了在医院的检查结果。但刘某出险的疾病并非当时隐瞒的疾病。

2022年2月10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结果,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人寿保险支付保险金8万元。

经查,刘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签订《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方式为年交,保险金额为80000元。

刘某于2020年7月6日经辽宁省肿瘤医院住院检查,患有肺恶性肿瘤。

刘某向人寿保险辽宁分公司申请理赔,人寿保险辽宁分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了理赔完成通知书,理赔结论是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解除合同后,拒绝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辽宁分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为: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虽刘某隐瞒了其于2019年6月20日在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门诊检查结果,但与其于2020年7月6日在辽宁省肿瘤医院检查患有肺恶性肿瘤没有因果关系。故刘某该未如实告知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给刘某保险金80000元。

一审宣判后,人寿保险辽宁分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刘某在投保前4个月刚刚进行了身体检查,多项异常。却在投保保险时,进行了隐瞒,据此可以充分的证明被上诉人刘某隐瞒的行为是故意的。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虽未如实告知其此前在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门诊检查结果,但此前的检查结果与刘某于2020年7月6日被诊断患有肺恶性肿瘤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刘某的未如实告知行为不构成故意。在保险期间,刘某患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人寿保险辽宁分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2022年2月10日,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承担。

(华商报记者 王祥、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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