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
这些新规将正式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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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通知》强调,各试点公司应当合理制定业务规划,持续创新产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需求,同时要求各银保监局做好政策解读,加强业务监管。试点范围扩大后,相关监管要求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
二、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试点机构扩大至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家理财公司。
《通知》要求试点理财公司持续优化养老理财产品方案,提高信息披露准确度和透明度,增加长期限产品供给,不得变相通过期限结构化设计规避监管要求,不得宣传养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惩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
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四、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打击骗保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22日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照规定依法处理:
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不得对不同消费群体施行差别定价待遇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指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六、鼓励举报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指出“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办法》还规定,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七、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可预约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指出,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八、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将实现全国互认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于3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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