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刑检部门的特点
(一)当前检察官的特点
首先,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会有这种感受,与之打交道的检察官往往非常年轻。实际情况的确是这样的,一直以来公诉部门配置的都是年轻人,因为公诉部门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节奏快,年长的检察官难以适应快速的工作节奏和较强的工作负荷,所以以年轻人居多,而且这种现象近些年来越发明显。
其次,女检察官的比例越来越大,这个可能跟女性的特点有关系,办案比较认真细致,表达能力又强,适合对抗性的工作模式。
另外,学历结构方面,公诉部门是检察院里平均学历最高的。公诉部门向来代表了检察院的业务水平,所以新入职的高学历年轻人都会被安排到公诉部门。在北京市,区县基层检察院也是以硕士研究生为主,还有一部分博士。
最后是检察官的法治理念的变化。我是2001年参加工作的,见证了检察院法治理念逐渐转变的过程。我刚参加工作的时候,一个公诉人最骄傲的事情是把案件起诉到法院,得到一个有罪判决;特别是那些疑难复杂的案子,如果公诉人能够完善证据,得到一个有罪判决,就说明自己有本事、有能耐;否则会觉得是很丢人的一件事。在那个年代,“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还停留在喊口号的阶段,公诉人始终把打击犯罪作为自己的使命。但是,现在真的不同了,一批又一批的接受过全日制法学教育的年轻人加入了检察院,“无罪推定”深深地植根于他们的灵魂。他们拿到案件,不会先假定嫌疑人有罪,而是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他们并不觉得,把案件起诉到法院是一种荣耀,反而认为,把好审查起诉关才是职责所在。
比如我们团队去年办理的两个案子,分别在北京市的两个检察院,一个是因为事实存疑不起诉,另外一个是因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第一个是职务侵占案,嫌疑人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员工。公司创立之初,为了拓展业务渠道会给合作公司一些好处费。嫌疑人作为业务员去拓展渠道,当时谈成了一笔业务,公司给他转账14万,让他付给合作公司的业务员,但是他私自留下了四万多。四年之后,公司把他举报了,说他涉嫌职务侵占,数额是14万。
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固定了打款记录等相关证据,又找到了合作公司的业务员,他坚决否认收过任何好处费。嫌疑人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付了一部分好处费。公安办案人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付款给对方,所以认定职务侵占14万没问题。嫌疑人也认为自己确实证明不了。
我们律师团队介入以后,经分析认为,职务侵占6万元以下是不够入罪标准的。嫌疑人供述付给了对方,如果司法机关采信就是无罪的;如果司法机关采信了对方业务员的说法,就是有罪的。但是司法机关做选择的时候,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明有罪是司法机关的责任,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去证明自己有罪,现在必须由公诉机关证明犯罪嫌疑人辩解为假,排除掉这个合理怀疑。后来,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了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他律师跟我也有过争议,他们认为,如果不能证明把钱给对方的话,嫌疑人就要承担有罪的风险。我当时非常坚持,控诉机关负有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嫌疑人只是陈述了事实,提出来辩解,并没有新的主张,不应负举证责任。另外一个是强奸案。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找到我们团队,介绍了一些情况:嫌疑人是一个公司老板,被害人是他曾经的秘书,她辞职之前,双方已经有了不正当关系;作为公司老板,嫌疑人不允许发展办公室恋情,主动要求被害人辞职,辞职以后呢,双方还保持联系。案发当天,嫌疑人从国外出差回来,晚上八点多,和被害人约在公司的会所见面。当天晚上见面后发生关系,九点多离开会所,男方把女方送上出租车,各自回家。十点多钟,男方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说女方控告强奸。
嫌疑人在妻子开车送他去派出所的路上,就把情况跟妻子说明;并且特意强调,会所的客厅有监控,可以看一看当天晚上二人的出入情况,应该能证明没有强奸,女方是自愿的。
我们接手这个案子之后,看了监控录像。那天晚上,女方先进来,烧了一壶热水,过了一会儿,男方才进来,之后直接进到一个房间里面,过了几分钟,女方又出来找水果,然后又回房间,随手把门关上,两人在里间就没有任何声音了。半个多小时之后,女方先出来,然后男方紧跟着也出来了,两人的距离很正常,走路也不急不慢的,从女方走路神态就可以看得出来,没有经历生气、愤怒、屈辱的事情,她先去开门,然后两个人一起出去。
了解以上情况之后,我坚定认为不存在强奸事实,就去跟侦查机关沟通。后来,侦查机关去公司找了一些证人,有个别证人反映听说过两人有暧昧关系。经调查发现,那天晚上嫌疑人把被害人送上出租车之后,被害人还发了信息说“我已上车,请放心”,然后,嫌疑人回复“好”。这些证据呈现出来之后,侦查机关也认为,这不是一个强奸案,两人是你情我愿的。
后来,案件移到检察院,我们把法律意见书提交过去。检察官经过提讯、阅卷,很认真地看了我们提交的法律意见,最后认为除了被害人的陈述以外,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强奸事实的发生;其他的客观证据,反而又印证了双方自愿的事实。本案因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从这两个案件来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已经植根于当前检察官的头脑了,这非常有利于辩护人的工作。
(二)检察院的办案责任制
之前的三级审批制变为现在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办案人终身追责。根据北京的情况,除了少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宣判死刑的案件以外,对其他的案件,检察官都可以独立地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据我了解,只有北京地区是这样,可能外地的检察官只有批捕权、起诉权,没有不批捕权和不起诉权。当检察官有把握来处理案件的时候,他就完全可以处理一个案件,但如果他对证据拿不准,认为比较疑难复杂,就会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
如果检察官联席会的意见比较一致,就给了检察官信心,他就可以做决定了;如果检察官联席会意见也产生重大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到主管检察长那里;如果还不能决定,就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委会,由检委会委员们来讨论决定,但现在提交到检委会的案件越来越少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检察院现在的专业化办案机制。这几年,检察院一直在加强专业化建设。北京市检察系统内的专业化建设,走在全国的前列,包括目前最高检的机构设置改革,也采纳了北京市的模式。北京地区检察系统把公诉部门按照案件类别进行了划分,比如普通案件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另外还设置了一些特色检察部门,像海淀检察院,因为辖区有很多高科技公司,专门设置了知识产权检察部,西城检察院设有金融检察部。
(三)“捕诉一体”的改革
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二为一,是张军检察长上任以后一个重大的改革。刚刚提出时候,遭到了法学界和律师界的一致批评,但是经过不断的试点,它的效益逐渐体现出来;目前,“捕诉一体”在全国已经普及。
律师们当时反对“捕诉一体”,认为失去了一个辩护机会:“捕诉一体”实施前,在审查逮捕阶段,如果自己关于无罪或者罪轻的观点不被检察官采纳,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还有另外一次机会再去说服检察官;但是现在不一样了,“捕诉一体”之后,一个检察官负责一个案件,从头到尾由一人负责,律师会失去一次服检察官的机会。其实不然,整体来讲,我认为“捕诉一体”对刑事辩护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好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司法责任制改革使检察官办案更加审慎。我们要把“捕诉一体”改革放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大背景中去看,这种责任制会迫使检察官强化责任感以及风险意识,促使检察官在办案的时候容不得出现任何风险。这个时候检察官不会只听侦查机关的一面之词,会更愿意倾听辩方的观点。
第二,审查逮捕的证据标准被提高。我们都知道,审查逮捕的证据标准低于审查起诉的标准,审查逮捕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可以了,而审查起诉则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捕诉一体”之后,检察官要负责把案件起诉至法院,要保证案件能取得有罪的判决,所以他无形之中就会在审查逮捕的时候把审查起诉的标准用于审查逮捕工作。这样一来,审查逮捕的证据标准高了,就有利于辩方了。很多案件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所以现在的“不捕率”在提高。
第三,方便律师参与诉讼程序。“捕诉一体”之后,律师只用认准一个检察官就可以了,案件处于什么阶段他是清清楚楚的,这样其实是非常便利的。
第四,检察官的客观独立性增强了。专家学者反对“捕诉一体”的时候,认为批捕权是中立的裁判权,在国外多是由法官行使的;事实上完全相反,其实批捕权是没有起诉权客观、中立的。因为在侦查初期的批捕权,很大程度上有配合侦查的倾向。所以之前有附条件逮捕制度,这都是服务于侦查工作的。但是,现在公诉部门的客观独立性是非常强的,因为他要负责把案件诉到法院,要经得起辩护人的质疑,要经得起法院的审查。
以上是“捕诉一体”对辩方有利的四个方面,但是也有不利的两个方面。
其一,检察官为起诉方便可能会“欲诉先捕”:为了后面审查起诉的方便,只要嫌疑人构成犯罪,就不考虑逮捕必要性了。如果取保,万一嫌疑人脱保,后面的诉讼程序就很难进行下去。这在现实中也有体现,比如北京市某些轻罪检察部,批捕率比一般的检察部门批捕率要高。
其二,检察官为避免自我否定,在审查逮捕阶段一旦把嫌疑人批准逮捕,后面就会千方百计起诉到法院。即便证据不太充分,他也一定会想办法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达到起诉的标准,所以捕后不诉的可能性就变低了。
(四)检察官需要律师合作
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比以前更需要辩护律师的参与和合作。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促使其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加强了,他必须保证自己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和判断案情,而不是只依赖侦查机关的案卷,他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另外,认罪认罚制度也需要辩护律师的配合;刑事和解、退赔、退赃等等,都需要辩护律师合作。
二、检察官欣赏的优秀律师特质
从检察官视角来看,优秀律师要具备四方面的特质:第一,一定的专业素养;第二,出色的文字能力;第三,良好的沟通能力;第四,敬业精神。
(一)专业素养
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形势政策都必须了解;另外,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也要有大概的了解,跟公检法打交道的时候,不至于显得盲目;还要掌握刑法学、刑诉法学方面的理论基础。
有些律师认为那是专家学者的事,律师不用学理论。我认为,如果不具备理论基础,是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律师的。并不是碰到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子才需要有很好的理论修养,解决一般的小案子也离不开刑法理论。
比如,一个盗窃案,小偷把钱包从被害人兜儿里掏出来,刚刚离开的那一瞬间就被人给抓住手了,是既遂还是未遂?量刑标准是差别很大的,怎么去解决?采用失控说、控制说还是失控加控制说?单位的员工把单位的电脑悄悄卖了几千块钱,如果认为是盗窃的话就构成犯罪,如果是职务侵占,数额不够就不构成犯罪。到底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呢?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呢?是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再比如,两个年轻人打闹,一个人就推了另外一个人,被推的人没站稳,摔到后脑勺构成重伤。这是什么行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过失致人重伤?还是意外事件?
遇到这些情况,如果不会用理论进行分析,肯定不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
(二)文字能力
律师的笔头工夫不好,就没办法跟公检法开展工作。有时候公检法办案人员是没有时间跟律师见面沟通或者电话沟通的,只能通过文字去交流。
一个好的法律文书,至少应该满足三方面要求。第一,主题突出;第二,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第三,论证充分,论据翔实。
好的文书让读者一看就能够看下去,读完之后是酣畅淋漓的感觉,观点潜移默化的进入读者的大脑;差的文书读起来磕磕绊绊,不知所云。我见过不少律师写的文书,有的是一张纸,三言两语;有的是几页纸或者几十页,只是一个文件;有的是一本书,装订的整整齐齐,就像毕业论文一样,有封皮、有层次、有目录,非常完整。
我在检察院工作时,曾经办过一个贪污案件,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就是好几百页厚厚的一本书,包括录音证据文字版、涉案合同,法律意见,我在看了这本书以后,才对案件有了全面的认识。当时,如果仅仅看反贪局提供的那些证据材料,是很难对这个案子有全面认识的。通过辩护律师提交过来的这些证据,我们发现涉案双方就是民事纠纷,国企一方想以刑事手段解决,并且督促反贪局取证,把不利的证据全部掩盖起来,后来这个案子我们作不起诉处理。
大多检察官是希望看到一个详尽全面的法律意见的。因为这样的法律意见,才能够论证辩方观点是怎么立起来的,否则检察官不知道观点是如何进行论证的。我们也可以采取一些办法使自己的法律意见既能详尽全面,又能很好地满足某些检察官的简单化需求。比如说,首先提供一个全面的法律意见,同时附上一个缩减版;或者说以目录的形式把几级标题呈现出来,把重点标题、重点内容加黑。
(三)沟通能力
要把握三个关键词:平等、坦诚和充分。
律师要把心态端正,我们跟检察官是平等的,我们都是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谁也没有比谁更高,谁也没有比谁更公正。我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但是为了共同的目标,没有谁想歪曲法律或者歪曲事实。如果律师一开始就放下身段、很卑微,检察官就没办法保持平等了。有时候律师的低姿态会把某些素质不太高的检察官抬得太高;而对于有些抱有平常心的检察官,律师卑微的姿态可能会让他们觉得很不舒服。还有一些律师,觉得检察官在迫害人,自己才是维护正义、高尚的一方,要跟检察官斗争。其实没必要,大家都是法律人,应该以平等的姿态来沟通。
所谓坦诚,无论是在审查批捕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该把掌握的情况如实沟通,不搞证据突袭,那样是没有意义的。沟通的态度,应该是客观、理性、平和的。律师首先要把自己看做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对于嫌疑人和家属的不合理诉求,一定要有筛选;站在专业的角度,检察官才愿意沟通,不会觉得是在浪费时间;在沟通的时候一定要信任检察官,反过来才会被信任。
沟通中还要注意几个禁忌:
辩护律师跟检察官沟通,言简意赅,不要啰嗦,更不要“死磕”。有些律师动辄去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去上级检察院,或者去纪委四处写告状信,案子还没结束,已经先给办案检察官扣上帽子,说检察官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等,这样罔顾事实的行为,十分惹人反感,完全把检察官推到了对立面,就没办法沟通了。
沟通中要注意把握几个小技巧。
这些技巧可以作为润滑剂,帮助律师更好地和检察官达成默契。比如说把握时机,不管在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阶段,首先要全面了解案情,然后写出法律意见。最好是在检察官讯问过了嫌疑人、阅卷结束,对案件有了初步想法的时候,再去沟通。时间最好选在检察官每天刚上班的时候,打电话进行预约;如果他不愿意见面,就提交法律意见,或者电话里直接沟通;不要在午饭和休息的时间,或者下午快下班的时间打电话。沟通的时候,尽量语言简练,一开始就把观点表达清楚。如果对方愿意深入沟通下去,就慢慢的把观点展开;如果不愿意沟通,只把观点提供给他就可以了。有时候可以和检察官找到一些共同点,拉近距离、增进感情,也便于之后的交流。
(四)敬业精神
首先,敬业认真才能让当事人满意,得到同行的敬重。我认识一个民事律师,他有一个客户,不管家里的事,公司里的事,全部交给他,非常信赖他。因为他做每一个案子,不管大案子,小案子,真的是兢兢业业,不遗余力想尽各种办法帮助客户维护权益,以至于客户后来遇到问题,还全权委托他帮忙找刑事律师。这应该是每个律师的榜样。
其次,刑辩律师要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努力,而不能自己逞强。我在做公诉人的时候,遇到很多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律师介入之前,嫌疑人是认罪的,如果到了法院也能从轻处理;但是,律师绞尽脑汁想无罪的理由,教唆翻供,这样的行为于事无补,还可能与检察官闹僵,是不利于案件结果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律师不要逞一时之快,盲目迎合当事人和家属的情绪需要,一定要为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而努力,该认罪就认罪。
再次,刑辩律师跟其他的律师不同的一点就是要有勇气。刑辩律师面对的是庞大的国家机器,没有勇气就无法开展工作。比如,遇到会见障碍时,有些律师直接就放弃了,但是有些律师就不一样,他们努力抗争,通过检察院、通过律协、通过私人关系去协调,千方百计一定要会见成功。这样就体现出差距了,对办案效果的影响是巨大的。
近几年,涉黑案件比较难办,会见、阅卷都是很大的难题,有些律师不争取,直接放弃;也有很多涉黑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摘掉了“黑帽子”或者“恶帽子”,或者否定了一些犯罪事实、减掉了一些犯罪数额,或者帮被告人保住了一些合法财产,这都是律师不遗余力的斗争才能取得的结果。
三、优秀刑辩律师的进阶之路
(一)知识积累
有的律师觉得客户不懂法,这个心态要不得。客户可能不懂法,但是一旦他们遇到问题,就会千方百计去寻找这方面的知识,同时也会向不同的律师咨询,经过比较,很容易看出哪些律师不专业。手边要常备《刑法一本通》和《刑诉法一本通》,这套书现在已经第13版了,检察院、法院都是人手一本的,是特别好用的工具书,所有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都在一起,查阅起来非常方便,只要法律有重大的调整,马上都会更新。
关于基本的法学理论,推荐两本书,一本是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另外一本是张明楷著的《刑法学》。高铭暄主编的更基础一些,更简单一些;张明楷著的已经第五版了,在不断的完善内容,理论相对深一些。刑事诉讼法方面,推荐樊崇义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和陈瑞华著的《刑事证据法学》。
(二)锻炼表达
我的建议就是要多说、敢说、大声地说。表达能力可能有天分在内,但是后天的磨练一定是非常有效的。我原来在检察院参加业务比赛的时候,一开始什么都不懂,经常被老师指出一些硬伤,后来就不断的训练。我们最后练到,只用半个小时准备时间,就开始一场正规的辩论了。在高强度的训练之下,对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可以实现质的提高。
在具备良好基础的情况下,多去参加一些讲座、论坛、培训分享会等等,去听一听,拓展知识,了解一些辩论中的技巧。如果基础不好,去听这些,我认为是意义不大的,不能深刻领会,无法融会贯通于实际工作。没有基础,所谓的技巧只是空谈。
(三)三项具体工作
1、阅卷
律师阅卷,各有各的技巧,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检察院阅卷的方法。
检察院比律师阅卷更认真细致一些,阅卷后要形成结案报告呈报给领导。所有证据都要认认真真摘录下来,点明证据的证明内容;标明证据存在的问题,问题能否解决。比如嫌疑人的供述,可能有好几份。如果几次的讯问笔录内容是一致的,就可以选其中最完整的一份进行摘录;如果有变化,还要详细摘录并分析原因。
检察院做阅卷笔录,还用于示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一般是按照切入案情的顺序来写的。先写被害人陈述,再写证人证言,接着就是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查检验笔录,最后写嫌疑人供述。这样的顺序,可以使一个完全不了解案情的人尽快熟悉案情。如果案件有多项事实,就按照一起事实、一组证据的顺序来列明。辩护人可以借鉴这种方式,庭审时,公诉人出示什么证据可以马上找到对应的证据进行质证。总之,证据摘录是服务于出庭质证工作的,要根据不同的证据存在问题的大小,对各项证据进行不同详略程度的摘录。
2、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具有协商性,有人形象地称之为“讨价还价”,如果没有扎实的依据,就没办法讨价还价。律师可以做出自己的量刑建议,依据就是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另外,一些法律数据库也可以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帮助;还有一些人工智能平台,可以精确的计算案件判决结果。
辩护律师,可以依据这些公开的司法解释,再根据数据库计算,把相似案件的裁判结果搜集好,通过相似情节的比较,提出量刑建议,这很可能令检察官信服。因为检察官有时候不太善于利用人工智能,都是凭经验;如果律师拿出一个更科学、更具体的计算结果,他们是愿意接受的。
3、庭审工作
庭审是对控辩双方实力的大考验,谁更胜一筹,参加庭审的人都看得清清楚楚。律师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发问,二是质证,三是辩论。
发问环节,公诉人会对被告人进行比较全面的讯问,目的是让法官了解案情。辩护人发问时,公诉人提到过的问题就不要再问了。辩护人的发问是一种补充性的、目的性的发问,一定要有逻辑,每个问题要有针对性,这样才能引人入胜,具有说服力。
质证也是关键。公诉人出示证据时,有问题一定要指出来,不能等到辩论阶段才提出异议,否则会让法官误以为律师对该项证据没有异议。几项证据异议结合在一起,可以使证据链暴露出更大的问题,对法官特别有影响力。质证是为辩论打基础,如果质证有力,可以使对方防线崩溃,有助于辩论阶段的发挥。
辩论是庭审中最高潮的部分,也是最能显示控辩双方实力的部分。
首先,辩论十分考验双方对案情的熟悉程度,要对案件的所有证据了如指掌;每一个论点都要用证据来支撑,不允许有任何含糊;临场翻阅卷宗,效果将大打折扣。
其次,对案情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的文件也要做好准备。比如有些罪名,某些省有自己的实施细则,或者司法机关领导的讲话可能对办案产生约束性影响,能找到的尽量找到,把这些内容融会贯通,熟练地运用到辩论中去。
再次,辩论时对案件涉及到的理论问题也要融会贯通。如果有关问题专家学者意见不统一,要找出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观点和理由,不仅要把自己的论点立起来,还要把对方驳倒。比较忌讳的一点是“自说自话”。辩方是攻方,一定要先把公诉人的证据体系打破,再立起自己的观点,先破后立才是正常的顺序。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诉人仍然习惯运用“四要件”理论,作为辩护律师,不妨对“四要件”进行逐个击破,使之无法建立犯罪构成的体系。
总之,法庭辩论要从事实、法律、理论三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本文根据韬涵刑辩课堂第六十二讲课程录音整理
文字整理:谷东坡
审核:刘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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