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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7 21:41:06
北京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细化违约责任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11月22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租后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北京市住建委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首次明确,承租人出现违规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将给予包括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限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向社会曝光违规信息、联合惩戒等惩戒。

记者注意到,与2011年12月印发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试行)》相比,新懂的示范文本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增加了合同说明、特别提示等内容,便于承租人知晓公租房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申领补贴,自觉规范租赁行为。

二是增加权利义务关系和续租条款,明确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安排维修的权利,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

例如,对于出租人的义务,示范文本中提出,出租人应定期维护、维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其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应事先以电话、短信、张贴通知书等方式告知承租人。

对于承租人来说,示范文本中提出,承租人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对窗户安装防护网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承租人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更换橱柜、灶具、卫浴设备等,出租人有权要求其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细化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对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调查等情形,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保障公租房合规使用。

示范文本提出,承租人有诸如下列情形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的;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补足押金或收到缴纳违约金通知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违约金的;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擅自装修房屋、安装防盗门、窗户防护网、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或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拆改、损坏情节严重或拒绝恢复原状的;将租赁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占用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次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甲方或住房保障部门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的。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违约责任条款,对违规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的惩戒,包括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限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向社会曝光违规信息、联合惩戒等。

示范文本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拒不腾退房屋,或者具有违规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在出租人限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出租人可将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通报原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示范文本自今日起正式推行使用,广大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阅、下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赵莹莹

监制:涂露芳、王然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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