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日常生活中大家比较容易接触到的一类,不像贪污受贿罪需要特定的主体,也不像逃税罪、逃汇罪那么不常见。生活小事又常常引发纠纷,所以,在工作中也常常遇到故意伤害罪的咨询。
本文主要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各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判决情况,归纳出故意伤害罪中的量刑参考标准。
【注】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结合法律的规定及各省的量刑实施细则进行分析。本文内容较长,需要耗时较长时间阅读,文章要点是“所在省份的量刑实施细则”。
step1:依照伤残鉴定或者损害后果判断行为人属于哪个量刑档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先总结如下表格:
结合伤残鉴定或者损害后果的情况(轻伤、重伤、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先判断行为人属于《刑法》第234条中3个量刑档次的哪一个。
step2: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各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分析具体案件中量刑的范围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七)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总结如下表格:
相较于《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更进一步的量刑标准,在此基础上,各省市出台了各自的实施细则,并在案件的裁判中予以适用。
step3:根据各省的“量刑实施细则”确定行为人的具体量刑范围(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二节 故意伤害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有期徒刑五年为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伤害他人的;
4.报复伤害的;
5.有预谋伤害的;
6.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因义愤而伤害他人的;
4.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以上规定,总结出如下表格:
之所以选择以上海市的标准为例,是因为看完各省市的“量刑实施细则”后发现上海市的标准更细化。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该如何判?
*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参照各省市的量刑标准,并结合行为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如自首、认罪认罚、民间纠纷等)就能较为准确地判断出行为人的具体量刑范围。
*其他罪名的量刑标准也可以参考故意伤害罪的步骤确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重新修订后于2021年7月1日实施,而各省的“量刑实施细则”若尚未修订的,暂时沿用过去的标准。适用时,应及时关注本省的标准是否有修订的情况,若已修订(如浙江省),按修订后的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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