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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岗,擅自离岗劳动法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09:38:11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学校的生活老师未请假因私事外出,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近日,四川省彭州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依法驳回该生活老师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其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程月(化名)是四川省某职业中学的生活老师。2017年1月,在学校工作期间,程月和同事林诗诗(化名)一起,到另外一所学校看望程月的女儿。

想到花不了多久的时间,二人便没有向管理人员请假。当晚,二人正准备返回工作地点,突发交通事故,程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其丈夫、父母及女儿共同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其工伤。程月家属不服,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程月等值班生活老师在学生未放假期间一直吃住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状态,外出离校需要向管理人员请假。当日其发生事故时,该校高三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作为生活老师的程月应在岗位检查纠正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但她与同事擅自离岗一同外出探望女儿,并在返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外出非因工作原因,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据此,原告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其不应认定为工伤。

该案承办法官方露说,本案中,从空间要素看,程月的路径为探望其在当地另一所中学校上学的女儿,并在购买食物后准备返校的途中;从时间要素看,事故发生时,是其应在岗位检查纠正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的工作时间;从目的因素看,程月外出是为了探望女儿并购买食物,其返途是为了修补之前的擅自外出行为,不属于正常上下班情况;从合理因素看,根据其作为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在学生未放假期间吃住应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状态,其不假外出行为视为上班途中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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