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写这个题目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是来自于当事人,另一个方面是针对有志于从刑事辩护的青年律师。很多当事人在第一次见律师时,可能会认为我花这么多钱请律师,律师就应该给我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或者承诺,至少会有想问律师能够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或者想法。但是刑事案件的辩护是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过程和步骤的,任何一个再高明的律师都不可能在没有会见、在没有阅卷的前提下,就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所以当事人在第一次与律师见面时就想要得到一个明确的结果是不切实际的;另一方面,对有志于从刑事辩护的青年律师而言,他们在了解到刑事辩护的基本步骤之后,就能够有一个大体上的工作思路和辩护方向,从而有利于他们顺利地开展工作。
总体来说,刑事辩护的基本步骤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即事实之辩、证据之辩、程序之辩、法律之辩和情理之辩。而且在审查判断时,这五个方面存在依次递进的前后顺序关系,在有些案件中,只要前面的一个或者几个方面不符合就可能取得辩护成功,而在其他案件中,这五个辩护步骤可能都要同时运用。
一、事实之辩
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成立都要以犯罪事实为基础,所以在接到一个刑事案件时,辩护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要从当事人本人以及知道案件事实的其他人那里,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该事实是否是犯罪事实、是否系当事人所为。例如,我参与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从当事人的陈述及诸多客观书证显示,这就是一个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及股东收益的民事纠纷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因此在一审期间我便坚定地为其作无罪辩护,当时检察机关指控的是职务侵占122.5万元,没有自首、立功、认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庭审辩护之后,因为当事人已经被羁押了近一年的时间,一审法院虽然没有全盘采纳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 但是也将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从122.5万元减少至30万元,从而对当事人判处一年半的有期徒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虽然犯罪数额和刑期已经给当事人有了大幅度降低,但是我们认为这根本就不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以仍然在给当事人做相关的申诉工作。
二、证据之辩
我们法律人都知道,任何一个案件都存在两个事实,一个是客观上的事实,一个是法律上的事实。客观上的事实发生于过去,不复存在;法律上的事实,就是用现有的各种证据去证明、去还原出来的事实。法律上的事实只能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不能直接等同于客观事实。刑事案件的定案只能依据于法律上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并且定罪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如果控方出示的证据不充分、不合法、不客观,根据刑事诉讼中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就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即使在客观上,这个行为可能就是当事人所实施的也不行。这也为我们的刑事辩护工作带来了方向和机遇,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的机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是否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如果证据不充分,是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的,这也是我们辩护律师所要重点审查的工作。例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因为从刑事诉讼上来说指控的证据不够充分、不合法、不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在刑事上判决辛普森无罪,但是,在民事上辛普森还是承担了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据是否合法
合法性是证据的准入资格问题。例如,我参与办理的一起强奸案,检察机关指控当事人在八年前强奸了五名被害人,其中包括二名未成年人,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移送到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我阅卷后发现,虽然当事人承认了部分犯罪事实,但卷宗据以定罪的客观证据的鉴定意见中,却存在检材来源不清、没有提取笔录、没有扣押清单、没有物证保存记录,甚至连物证照片都没有,在被害人的辨认笔录中也存在见证人不合法、辨认不客观等问题,于是向法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未能排除相关证据,但在量刑上也会有所考虑,本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最后只判了十三年有期徒刑,当事人也表示满意不上诉。
还有,最近由我们北京大成总部及合肥、南京等地大成办公室律师共同主办的芜湖63人特大诈骗案,控方将市场价值几万元、几十万元以上的收藏品鉴定成只值几百元,从而认定当事人构成诈骗罪,后来发现鉴定机构根本就不合法,因此,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就当然不合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来使用,本案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法院判决无罪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
(三)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矛盾
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要求排除合理怀疑的应有之意,如果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证据的证明效力就会大打折扣,辩护人只有把卷宗中的矛盾证据充分展示出来给法庭看,才能够让合议庭全盘考虑,并最终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四)是否有新的反证
虽然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但是鉴于侦查机关指控犯罪的立场不同,实践中他们还是偏重于收集有罪和罪重的证据的,至于收集无罪、罪轻证据的工作就自然需要辩护人去完成,辩护人要根据会见或者阅卷过程发现的一切线索去收集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如果能够向办案机关提出反证,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之辩
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办案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等等,都是我们辩护人所要审查判断的工作之一,因为如果这些程序不合法,也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甚至同一个案件由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来办理,都可能会出来不同的结果。
四、法律之辩
法律之辩就是在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对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等方面来进行辩护。例如,我参与办理的一起串通投标案,当事人对事实、证据、程序都没有异议,但我发现他作为被邀请去帮助他人参与投标的陪标人,没有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也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因此认为本案属于片面帮助犯,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犯罪标准,我们因此请求法院不作为犯罪处理。最后,法院原来是准备判处缓刑的,还让当事人做了社区矫正的准备工作,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之后,法院给我的当事人作出了单处罚金的判决结果。
五、情理之辩
正像我们的律师翟建所说,我们辩护人的工作就是“有冤伸冤、无冤求情”,当一个案件在事实、证据、程序、法律上都没有问题的时候,我们辩护人就只能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出发,从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起因、经过、结果等方面去给当事人做罪轻的量刑辩护,争取让当事人得到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早日回归社会。
综上,只有把上述五个基本步骤都走完之后,我们才能给当事人一个基本的判断,也才算完成了我们辩护人的基本工作。至于最终能辩护到什么程度,能获得什么样的结果,既与案件本身的情况有关,也与不同辩护人的能力水平、乃至法官的认知水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等等都有很大的关系,根本就不是某一个人所能决定的。
作者:龙云华律师/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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