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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辱骂殴打他人属于什么行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17:32:10

斗殴,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打架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律,因此,在处理打架事件时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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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下午,符霖与同事刘某等人一起在兴义市民族风情街吃饭喝酒,期间符霖呼叫刘某的外号“牛儿”。吃完饭后符霖乘坐杨凯驾驶的车准备返回顶效镇,刘某将符霖叫下车并以符霖叫其外号为由打了符霖一拳,后双方被杨凯、余某劝开。当日21时许,符霖拨打符治国的电话告知其被刘某殴打,叫符治国带上钢管并帮忙找人一起到顶效镇××路周家海鲜大排档找刘某,后符治国拨打周虎的电话叫周虎一起去找刘某。当日22时许,符霖、符治国、周虎等人到达周家海鲜大排档,符治国进入大排档将刘某叫出来,符霖用捡得的砖块打击刘某头部,符治国、周虎也对刘某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符霖持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刺伤刘某,后刘某经符治国等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死亡原因属左颈部被锐器伤致颈静脉断裂,左胸部被锐器伤致心包破裂、左心室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4月24日23时许,周虎主动到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木栊派出所投案;4月25日0时许,符治国在兴义市人民医院投案;同日12时许,符霖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联系新桥派出所投案。符霖、符治国、周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因为一句外号,引起斗殴,打人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王求坚律师解答:

符霖因琐事纠纷,邀约符治国、周虎共同殴打被害人刘某,并持刀刺伤被害人颈部、胸部致其死亡,三人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符霖系主犯,符治国、周虎系从犯。三人均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符霖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认定符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王求坚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994年执业,娄底市律协理,曾任娄底市、涟源市多届政协委员。每年承办或指导律师办案数百宗,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谙悉诉讼案件专业技巧,作风严谨、细致,成功代理了大量影响性案例


因为一句外号,引起斗殴,打人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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