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6年了,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虽然赔偿了我近10万元,但一直拒绝赔礼道歉、恢复我的公职(民警)和党籍,我已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受理。”
12月22日下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郑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对于他的强制执行申请,佳木斯市中院执行局正和佳木斯市公安局协调、沟通,“希望早日有结果”。
郑先生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今年52岁,案发前系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民警。12月22日,提起自己因“诈骗”被羁押336天、开除公职和党籍的遭遇,郑先生叹息不已。
郑先生介绍,1996年,他从部队转业至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某派出所,成为一名民警。没想到几年后他先后陷入两起“诈骗”案中,命运从此改变。
华商报记者从郑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料中获悉,1998年4月27日,上海的顾先生(警方的材料上称其是郑先生的朋友)向上海警方报警,称郑先生在办理出境证件期间骗取其28万元。1998年7月9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郑先生涉嫌诈骗将其刑事拘留。1998年12月31日,郑先生被取保候审,1999年11月2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警方材料称,羁押期间,郑先生将28万元全部返还顾先生。
2000年7月,曹女士向佳木斯市警方举报,郑先生以办护照为名,骗取其女儿9万元。2000年7月20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再次以涉嫌诈骗将郑先生刑事拘留。2000年12月21日,案件报请佳木斯市检察院批捕。佳木斯市检察院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0年12月28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我取保候审。至此,我实际被羁押336天。”郑先生说,在被取保候审15年后,2014年12月22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两份撤案决定,依法撤销了他的案子。
郑先生介绍,2001年1月16日,在他取保候审期间,佳木斯市向阳区纪委对他作出开除党籍处分。2001年2月27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对他作出开除处分。
在佳木斯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作出的处分决定上,华商报记者看到以下文字:郑某某(郑先生)1998年涉嫌诈骗,1999年伙同他人用不正当手段办理出国户照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严重违反了纪律,已丧失了人民警察和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根据《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向阳分局党委呈报,市局纪检委研究,市局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郑某某行政开除处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郑先生提供的两份“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上,华商报记者看到以下文字:我局办理的“1998年(2000)郑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因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落款均为2014年12月22日。
“这个案子不仅让我丢了工作,还让我妻离子散。”郑先生说,因为此案,妻子和他离婚,他在别人指指点点下背负诈骗嫌疑罪名长达15年之久,给他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2015年,郑先生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法院判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赔偿他羁押336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7.3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佳木斯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1998年7月9日、2000年7月20日先后两次以涉嫌诈骗对郑先生进行刑事拘留,均超过了刑拘的法定期限,共计336天。郑先生的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诈骗对郑先生进行刑事拘留,并开除了其公职、党籍,使其名誉受到了影响,给郑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2015年11月16日,佳木斯市中院判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赔偿郑先生人身自由赔偿金7.3万余元;赔偿郑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在案件影响范围内为郑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郑先生介绍,佳木斯市中院的赔偿决定书下发后,2017年7月19日,他收到了佳木斯市公局直属分局的国家赔偿。
“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我多次要求单位公开举行平反大会,向我赔礼道歉,恢复我的公职和党籍,反映了6年,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就郑先生的反映,2016年12月19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回复:针对(郑先生)要求撤销处分、恢复公职的诉求,我局将依法办理。
2018年9月21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回复郑先生: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恢复公职、党籍,落实相关政策的信访事项,经审查......鉴于对你处分的违纪事实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违纪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合法,因此,维持市公安局对你行政开除的处分。
郑先生对上述答复不服,又向黑龙江省公安厅作了反映。2018年11月8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回复郑先生:佳木斯市公安局2018年作出的答复不符合涉法涉诉改革的要求,现退回佳木斯市公安局重新办理。
2018年12月25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再次回复郑先生:你提出要求恢复公职的信访事项,经审查,应按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本单位)不予受理。
对于公安机关“没有触犯刑法,并不代表没有违纪、违规”的观点,郑先生认为不能成立。“我涉嫌的诈骗案件尚未定性,相关部门就于2001年对我作出了开除处分,而该案于2014年被撤销,2015年又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在我取保候审期间,在没有刑事判决结果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违反了‘先刑后行’的法律原则,程序严重违法。”
“无奈之下,今年年初,我向佳木斯市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佳木斯市公安局停止侵害,依法履行消除错案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郑先生说,近日,佳木斯市中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回复他,该局已和佳木斯市公安局联系,正协商解决此事。
12月22日下午,佳木斯市中院相关人员介绍,郑先生的案件他不了解,执行局负责郑先生案件的负责人有事外出,让记者随后再联系。
对于郑先生的反映,佳木斯市公安局是什么意见?
12月22日下午,佳木斯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对于郑先生的案子,他不做任何解释,但他个人认为,作为基本常识,法院不应对行政处分作出评价,一个人是否犯罪与其是否违纪违规是两回事。
该工作人员称,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有很多种情形,公安机关撤案不代表他(郑先生)不违纪。郑先生的案子这么多年了,公安机关是有结论的,如果郑先生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有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权益。
对于佳木斯市公安局相关人员上述观点,郑先生同样不予认可。“公安局对我的处分建立在原有案件的基础之上,现在案件撤销了,原有的处分就没有了事实依据。而且,解除取保候审之前,我是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违纪行为,跟违纪一点关系也没有。”郑先生强调,国家赔偿决定书对这种因果关系已经做出认定:由于错案,导致他失去公职和党籍,因此判决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中郑先生以获得国家赔偿,法院判决单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由,要求公安局恢复公职、党籍的要求是否合法?公安局“撤案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违法违纪”的说法是否于法有据?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钱卿博士认为,违法是犯罪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违法都构成犯罪,只有那些严重到一定程度、触犯了刑法的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本案当时有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要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那么除了受到行政处分之外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钱卿指出,本案一方面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已经明确当事人的‘诈骗’行为因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超期拘押等违法情形而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是否应受到开除的行政处分。这个需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进一步认定。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和法院的国家赔偿判决书,只能表明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不能表明其不构成违法(违纪)。本案的行政处分决定时间久远,已经超过了申诉期限,当事人可以通过信访等方式向有关机关反映其诉求。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既然佳木斯市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定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应为郑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以郑先生有权要求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赔礼道歉。
而恢复公职、党籍是当地公安机关纪委根据党纪、单位制度等做出的纪律行政处分,因此,能否恢复公职、党籍,还需要进一步查明,郑先生虽不构成诈骗罪,但其行为是否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赵良善表示,即便佳木斯市中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即便公安机关已撤案,这也不意味着就本案事实郑先生无违法违纪。如果经进一步查明,郑先生在本案中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则郑先生不能要求恢复公职、党籍。相反,如经进一步查明,认定郑先生在本案中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则郑先生有权要求恢复公职、党籍。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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