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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找刑事纠纷律师如何委托,金融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8 08:22:56

诈骗犯罪辩护系列:金融诈骗(二) | 贷款诈骗罪的裁判要旨

作者 | 吴斌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律师、刑事律师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

常爱强、丁燕文自知不具备申请贷款条件,经密谋后,常爱强以本村村民贾某、王某某、贾某某的名义骗领了三份营业执照,丁燕文骗领了两份营业执照,又分别编造了租房协议。

李冬久在收受常爱强、丁燕文1000元好处费后,在程某某、王某、贺某某、陈某某、段某某五名教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常爱强、丁燕文提供该五人身份信息,并一同窜至洛阳采用更换照片的方法制作了程某某、贺某某、王某、陈某某、段某某的假身份证、假户口本,并刻制庙子黄石砭小学和庙子第一初级中学假公章两枚,伪造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和反担保协议书

通过伪造有关资料,在栾川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担保下,常爱强以贾某、王某某、贾某某名义从洛阳市商业银行贷款15万元,丁燕文以本人和丁文燕名义从从洛阳市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刑重初字第5号】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张某某向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为了证明自己的经营实力,张某某伪造了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万里布艺经销店与吉林市江密峰医院、吉林市昌邑区惠荣补料行、张某某、刘洋等人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任。

之后,张某某以保证担保的方式,从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150万元,给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本金损失150万元。【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前刑初字第243号】

3.使用虚假的土地证明,骗取了《资产评估报告》,后又骗取相应的《审计报告》,从而获得贷款。

何某某注册成立了临沂红福宇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分别为何某某及其表弟何鹏飞。何某某担任法人代表并由其实际控制经营。2010年12月30日,何某某以虚假的“临兰补国用(2007)第086号土地证”,骗取临沂市恒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临恒达信评报字(2010)030号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中该土地被评估价值10906699元),后于2011年12月29日以此报告骗取临沂恒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临恒会审字(2011)137号审计报告。

之后,何某某带着临沂恒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临沂红福宇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向兰山合行银雀山支行申请评定授信。2012年2月3日,临沂红福宇商贸有限公司被该行评定为A级,授信额度为480万元。【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刑初字第251号】

4.使用虚假买卖房屋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的。

陆XX以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保证及时还贷为由,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骗取多名房屋产权所有人信任后,采用虚假买卖房屋的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从贷款时的履约能力来看,陆XX贷款前为还债已卖掉房产,居无定所,已到借款来还债的程度,履约能力严重不足;从贷款的用途来看,所贷钱款均没有用于约定用途,陆供述用于归还赌债或在赌场放高利贷等高风险活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字第542号】

5.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

王某甲与被告人刘某预谋后,二人采取提供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从泰安市商业银行广生泉支行取得贷款200万元,在银行扣除利息后实际得款189万元,用于归还先期借款。贷款到期后,仅归还银行贷款10万元,截止目前,尚有179万元的资金未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刑初字第274号】

6.使用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

李某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以下简称石河子建设银行)骗取贷款,从150团新风印刷厂私自购买空白合同,填写了虚假的租赁亩数、作物、金额等内容,通过朱学强(已判刑)盖上伪造的150团合同专用章,利用该虚假土地租赁合同,与任贺玲、项红波、邵明、吴中全、谢淼六户联保,骗取了石河子建设银行20万元贷款,该20万元其中一部分用于土地经营,其余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挥霍一空。【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刑初字第340号】

7.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发票、保险单、房产证明等资产证明文件。

陈耀邦以购车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产权证明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分别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贷款99万元,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贷款110万元,其后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偿还了贷款15个月计356256.53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偿还了贷款8个月计311548.41元,且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以致剩余贷款无法归还。【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袁刑初字第106号】

8.伪造印章等方式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

张海元通过伪造北郝庄合作社印章及该社社长付某签名的方式,办理虚假贷款担保手续,以其经营的吉诺公司名义先后四次向洼里信用社申请保证担保贷款。

张海元通过伪造北郝庄合作社印章及该社社长付某签名的方式,办理虚假贷款担保手续,以其实际控制的瑞明煤炭经销站名义向洼里信用社申请保证担保贷款。【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刑初366号】

9.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虚构资金用途,贷款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王琴峰在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资金用途,以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因转贷所借钱款。至案发,被告人王琴峰仅支付贷款利息人民币41193.73元,其余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偿还。

王琴峰在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虚构资金用途,以其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新区丹桂公寓1幢501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163万元),以绍兴鼎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至案发,被告人王琴峰仅支付贷款利息人民币49329元,偿还本金人民币66.83元,其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偿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刑初1309号】

10.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伪造贷款人及担保人的任职文件、工作证明、未婚证明、收入及银行流水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

李留河在赌场借被告人岳毅8万元人民币,因2被告人彼此不熟悉,由被告人周华担保,后被告人李留河无力偿还,3被告人预谋后,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伪造河南城建学院的任职文件、收入证明等虚假手续,以李留河为贷款人,周华、关某为担保人,以欺骗手段于2013年5月9日取得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的消费贷款30万元,后该笔消费贷款没有用于消费,3被告人亦不能说清贷款去向,致使贷款无法偿还。【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刑初24号】


编辑 :洪雷。 校正:冯冰冰


金融诈骗(二) | 贷款诈骗罪的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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