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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1 23:27:22

一、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原告成都极飓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林婵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其201920398399.1屏幕滑动电击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婵燕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鉴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且没有合法来源,若不提现有技术抗辩或专利无效,被告具有极大的败诉风险,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启胜律师分析案情后,迅速制定最优对策,并安排团队检索到了现有技术抗辩的关键证据,最终代理被告胜诉。

二、案件详情

(一)突遇专利侵权纠纷,多方寻找后找到王启胜律师

2019年3月27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屏幕滑动电击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9年9月10日获得了授权,专利号为201920398399.1,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与此同时,原告还申请了涉案专利的专利评价报告,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6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冷艳旗舰店”正在售卖名为“手动自动刷屏神器”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专利权并向淘宝网投诉,后被告向淘宝网申诉成功,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2021年初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原告起诉材料后,十分焦急,多方咨询律师,但因其对律师行业不太了解,一开始并没有找到专业的专利律师,在多方咨询无果后,通过网络搜索专利律师,找到了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启胜律师。

(二)找对专业律师,难题迎刃而解

王启胜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十余年,擅长重大复杂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代理,曾代理被告成功阻击过源德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伸缩杆专利全国起诉。在查阅原告的全部起诉材料后,王启胜安排团队根据案情做了以下工作:

1.进行侵权比对,分析抗辩空间;

2.查询专利状态,了解原告权利缺陷;

3.大量检索专利,寻找现有技术;

4.发挥渠道优势检索在先销售证据,奠定胜诉基础。

基于上述思路,王启胜律师带领团队在进行详尽客观的侵权比对和大量检索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以现有技术抗辩为主的应诉策略。

在诉讼中,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正是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即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控侵权人无需证明专利权人的技术或设计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只需证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即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抗辩的难度在于现有技术方案的检索。若只有抗辩策略,缺乏检索能力,则现有技术抗辩只是一纸空谈。鹏杰律所具有专业且强大的检索能力,本案中,王启胜律师带领团队最终检索到淘宝网的交易快照公开了一种手机屏幕滑屏器,公开日为:2019年3月18日,而原告用于起诉的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9年3月27日,因此,该交易快照中的手机屏幕滑屏器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属于现有技术。

(三)关键证据+详尽比对,奠定胜诉基础

在找到上诉关键证据后,王启胜律师对现有技术与被诉侵权产品做了详尽的比对分析,反驳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现有技术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分析如下:

如何用现有技术抗辩代理被告打赢专利官司——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

图1 现有技术

如图1所示,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手机屏幕滑屏器,其包括第一支架91和第二支架92,第一支架91和第二支架92之间设有一根转轴93,转轴93上设有五个旋转臂94,每个旋转臂94分别与一个柔性臂95连接,每个柔性臂95下方放置一个手机屏幕。当对手机屏幕进行测试时,转轴93在电机(未示出)的驱动下旋转,旋转臂94和柔性臂95随着转轴93一起旋转,柔性臂95不断与手机屏幕接触,检测手机屏幕能否能产生滑动的效果。


如何用现有技术抗辩代理被告打赢专利官司——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

图2 被诉侵权产品

如图2所示,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手机屏幕滑屏器,其包括第一支架11和第二支架12,第一支架11和第二支架12之间设有一根转轴13,转轴13上设有六个旋转臂14,每个旋转臂14分别与一个柔性臂15连接,每个柔性臂15下方放置一个手机屏幕。当对手机屏幕进行测试时,转轴13在电机16的驱动下旋转,旋转臂14和柔性臂15随着转轴13一起旋转,柔性臂15不断与手机屏幕接触,检测手机屏幕能否能产生滑动的效果。

结论:图1公开的手机屏幕滑屏器与图2中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用途相同,都用于测试手机屏幕是否能产生滑动效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都解决了如何高效地检测手机屏幕的滑动功能是否正常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也相同,都采用电动机驱动柔性臂在转动过程中接触并测试手机屏幕的技术方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综上所述,被告不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三、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官采纳了王启胜律师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专利侵权纠纷中,不同的策略选择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但优秀的应诉策略并不是灵光一闪即可得来。本案中,现有技术抗辩这一策略最终被选用,既得益于王启胜律师丰富的诉讼经验,也源于王启胜律师在仔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带领团队按照严格专业的办案流程,扎扎实实做好了侵权比对、涉案专利调查、在先专利检索、现有技术检索等各项工作,最终才在此基础上得出了最优应诉策略。而最终的胜诉结果,是对王启胜律师及鹏杰律师团队丰富知识产权诉讼经验和优秀专业能力的最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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