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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00:41:25
请托型诈骗的无罪辩护思路

【基本案情】

周某接受李某的请托,通过自己的朋友为请托人李某的朋友办理取保候审,并收受了请托人的250万元人民币作为活动的费用。事情未办成,周某多次与王某交涉要求退回款项并退回给请托人李某,但请托人威胁说如果事情不能办成,就要求周某赔偿3000万元,后事情未办成,请托人报警因而案发。周某由于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本案涉及的诈骗罪是典型的“找关系、请托办事”型诈骗,具体指犯罪行为人在受害人或其家属需要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一定利益时,虚构其拥有某些非同寻常的关系与渠道,能帮助受害人达到其目的,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给犯罪行为人相应的财物作为“找关系、请托办事”的费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诈骗犯罪需要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该行为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犯罪行为人得到该财物。在“找关系、请托办事”型的诈骗犯罪的认定方面,常见的影响因素一般有以下三点:一是请托的事项是否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二是犯罪行为人是否进行了找关系、请托办事的具体行为;三是财物的归属问题,受害人交出的财物最终到达何处,是否被犯罪行为人所取得。

在请托办事类案件中,谁率先提出请托办事,决定了谁处于这件事的主动地位。若是受托一方主动提及可以帮助办事,言语之间透漏出自己有能力办事,结果却没有办成,被认定为“故意”的可能性更大。

收钱是认定犯罪成立的要点。其中,是谁提出的“好处费”以及何时交付的“好处费”这两个问题是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要点。

请托型诈骗的无罪辩护思路

请托办事类案件中,有些受托人收取过几次钱财,却最终只被认定其中一次或几次为诈骗,不论受托一方是否有能力办理此事,只要有帮助办理或者请托他人办理的行为,无论有没有成功,都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裁判兼顾法理与情理的重要性,其实这不仅是裁判文书的要求,更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书写与提交文书的要求,而具体到个案中,要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的综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背景、工作情况、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经历等等,结合这些具体情况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才会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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