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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吉首律师,不给一个改错的机会吗英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01:15:44

“不给一个改错的机会吗?”4年前,张某因琐事互殴被行政拘留3天,此后,找工作处处碰壁,连被告警方都呼吁:就业平等。

(案例来源:湖南省吉首市法院)

【@法网人生】

张某找到了新工作,一家风景区的旅游公司,单位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张某拿着单位开的介绍信,兴冲冲地到派出所去开证明。

谁知派出所经过查询,发现张某在4年前在去KTV唱歌时,因为服务态度问题和经理发生过口角,张某先动手打了经理,后双方互殴,均有受伤。

事后,张某赔偿了KTV经理医药费等总共8400元,公安机关对张某作为了行政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因此,派出所作出答复,“该同志经查询有违法犯罪记录,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张某向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问询,警察答复他,只要你有违法记录,你这一辈子也别想在我们这里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张某认为,派出所不给他开证明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眼见着工作泡了汤,气愤的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张某的理由是,他申请开具的是“无犯罪记录证明”,而警方以他有“违法”行为所以不予开具,明显错误。“违法”和“刑事犯罪”是两码事。

开车闯红灯、过街不走斑马线也是违法行为,同样也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他被行政拘留三天同样是行政处罚,按照公安的逻辑,完全符合“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人天下难寻。

按照法律规定,“无犯罪记录证明”仅是针对无刑事犯罪作出证明,只要他本人没有刑事犯罪,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有罪,公安机关就应当出具。

当地公安机关曾经下发过规定,核查申请对象是否在本辖区内有犯罪记录,应当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张某强调,他要求开具的是“无犯罪记录证明”,不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警方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张某要求,撤销警方作出的不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行政行为,责令被告依法给予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并且赔偿经济损失1元钱。

对此,警方答辩说,张某所应聘单位要求他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这是法律由来已久的硬性规定。

警方指出,社会应该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平就业的环境,某些企业对求职者设置录用门槛,有违法律法规,张某应聘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此举是侵犯了张某的权利。

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本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录用。律师法第7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律师,过失犯罪的除外。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对有过贪污、贿赂犯罪的人员担任董事、高管也有限制性规定。

除此之外,在就业方面,法律再无限制性规定,警方认为,某些企业擅自扩大法律的应用范围,故意设置门槛,侵犯了张某的平等就业的权利。

因此,张某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所应聘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张某这是告错了对象。

另外,警方也告诉张某,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情况,按照新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者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任用需要调查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出具。

向个人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个人办理出国(境)事务的需要,本案中,张某是就业需要,因此,警方无须出具。

警方进一步解释,即使出具证明,按照要求,户籍地派出所要核查本人在本辖区内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可见,无犯罪记录证明包括了违法记录和犯罪记录。

法院认为,当地公安机关有具体规定,“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因出国(境)需要,二是单位申请,应出具单位介绍信、书面申请和查询对象身份证。

按照上述规定,张某所应聘的单位需要张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该由单位来人进行办理,而本案中,虽然单位出具了介绍信,但是却是本人前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法院指出,警方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行为是正确的,但是,警方认为张某曾经有过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所以不予以出具的理由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警方的答复结论正确,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但是,张某的申请程序不对,应聘工作不能以本人名义申请,所以,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的“该同志经系统查询有违法犯罪记录,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答复。

拿到判决,虽然应聘工作的时间已经过去,张某最终没有成功,但是,他还是松了一口气,毕竟,总要给人一个改过的机会嘛。

不给一个改错的机会吗?

来源: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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