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陈婵娟: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律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情形。减轻处罚,首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能包括法定最低刑本身,只有低于最低刑本身,才属于减轻处罚;其次,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跨越多个量刑档次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再次,如果该量刑幅度内有多种主刑,最轻的主刑就是法定最低刑,如果最轻主刑还有不同幅度之分的,条文中规定的最轻主刑的最低限度就是法定最低刑,不能把在同一量刑幅度内由适用较重刑种降低为适用较轻刑种当作减轻处罚;最后,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①法定减轻处罚,即犯罪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减轻处罚,如自首、坦白、立功、未遂犯、预备犯、未成年犯等;②酌定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的适用,可以大幅度降低刑罚,能够促进行为人尽快的回归社会,对于刑事辩护工作具有极大的实务意义。为此,笔者从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通过关键词精准搜索并浏览了681份相关判决书,并从中选择122个具有参考意义的有效使用减轻处罚的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归纳出两大类,二十五小类适用减轻处罚的裁判要旨,用以指导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减轻处罚实务辩护方向。
一、法定减轻处罚
(一)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1.行为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行为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行为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行为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行为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行为人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行为人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行为人系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行为人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行为人系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行为人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系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系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行为人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行为人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6.行为人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特定犯罪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1.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构成犯罪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犯罪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行为人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犯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行为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行为人实施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减轻处罚
行为人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法定减轻处罚
(一)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1.行为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案例①:黄某金故意杀人案【案号:(2016)沪0110刑初449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在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其虽经外国审判但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行为人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金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黄某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金系中国公民,其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其虽经外国审判但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金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某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民事赔偿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行为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案例①:冯某某强奸案【案号:(2015)穗天法少刑初字第7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与其明知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行为人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是在校学生,为教育、挽救被告人冯某某,从有利于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角度出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冯某某宣告缓刑。同时,由于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为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庭,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某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关减轻处罚案例:
吴某敏等抢劫案【案号:(2008)连刑初字第32号】
欧某春等抢劫,盗窃案【案号:(2001)三亚刑初字第28号】
3.行为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案例①:高某春故意杀人案【案号:(2014)丹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采用勒颈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行为人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春因其子酗酒后经常滋扰家庭其他成员而产生不满情绪,采用勒颈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春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取得被害人妻子、女儿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春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犯罪时已满75周岁、自首、无前科劣迹、被害人亲属对其予以谅解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减轻处罚案例②:朱某忠失火案【案号:(2013)汝刑初字第67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行为人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忠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RC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朱某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忠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减轻处罚案例:
孙某故意杀人案【案号:(2016)内04刑初73号】
刘某修故意杀人案【案号:(2017)粤02刑终7号】
张某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0823刑初262号】
李某甲非法行医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柳市刑一终字第194号】
周某1盗窃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黔033刑再1号】
程某章寻衅滋事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皖02刑终224号】
王某甲失火案【案号:(2014)娄中刑一终字第137号】
4.行为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案例①:王某故意伤害案【案号:(2013)咸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行为人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铁耙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案时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本案是亲属间因家庭琐事引发,案发后被害人的儿子(被告人某某某的丈夫)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且被告人王某属初犯、偶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所述,鉴于本案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相关减轻处罚案例:
李某诈骗案【案号:(2013)潭中刑终字第135号】
5.行为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案例①:腾某抢劫案【案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108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行为人是聋哑人,依法应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裁判理由: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腾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腾某是聋哑人,依法应减轻处罚。FS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科放射检查报告单,证实上诉人腾某的骨龄发育约相当于19岁。上诉人腾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认为应认定案发时腾某未满十八岁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减轻处罚案例②:胡某、陈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豫14刑终289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鉴于行为人系盲人,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裁判理由: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经济、行为方式、危害性特征,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雏形、萌芽,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击,既符合本案实际,也符合中央提出的“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原审定性准确。但应对各被告人进行区分,张某玲、叶某英、朱某勤、刘某玲、杨某芝、陈某平、贾某玲、木某霞等八名被告人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程度不深,主观恶性不大,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能够罚当其罪,不宜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胡某、陈某、高某英、苏某元、刘某玲、王某娥参与次数相对较多,主观恶性较大,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处罚,其中,原审认定胡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表述不当,应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高某英系盲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玲、叶某英等八人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程度不深,不宜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而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部分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其余事实认定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如下:(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相关减轻处罚案例:
冀某有故意伤害案【案号:(2010)南刑一终字第178号】
宋某诈骗案【案号:(2007)沪二中刑终字第214号】
聂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号:(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50号】
6.行为人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案例①:邱某荣故意伤害案【案号:(2001年)海中法刑终字第65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行为人是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某荣斥责偷看女人洗澡的不道德行为,遭到被害人莫某琴等人追打,邱某荣跑回住处后,其朋友韩某畴等人出来劝解,又遭到追赶来的莫某琴、苏某忠、苏某荣、王某平等人的殴打。上诉人邱某荣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对此,上诉人邱某荣所提的辩解意见以及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有理,应予采纳。但上诉人邱某荣的行为已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故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所提的上诉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已构成犯罪的检察意见有理,予以采纳。鉴于上诉人邱某荣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邱某荣的行为造成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琴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定罪准确,但在定罪量刑时未认定上诉人邱某荣具有防卫行为的情节,所适用法律和量刑均不妥,依法应予改判。原判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处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三、上诉人邱某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减轻处罚案例:
王某1故意伤害案【案号:(2019)京02刑初11号】(指导案例)
石某7、杨某1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黔26刑终272号】
周某军故意杀人案【案号:(2001)海南法刑初字第22号】
付某桂故意伤害案【案号:(2000)临刑初字第38号】
7.行为人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案例①:吕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鄂0704刑初276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本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行为人系为了使公共利益及他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滥伐树木,但砍伐树木范围过大,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系紧急避险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颖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为了使公共利益及他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滥伐树木,但砍伐树木范围过大,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系紧急避险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系紧急避险过当,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请求对被告人吕某免除处罚,不予支持。EZ市HR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实施有效监管。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相关减轻处罚案例:
丁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赣1128刑初147号】
孟某等交通肇事案【案号:(2016)内2502刑初160号】
张某、刘某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宁0104刑初970号】
8.行为人系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案例①:刘某晴、陈某仪、杨某蕾等强奸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案号:(2020)粤18刑终254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以裸照胁迫被害人外出与其见面,为实施奸淫行为创造条件,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预备,可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构成强奸罪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行为人只构成强奸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华以胁迫手段企图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曾某华以裸照胁迫被害人外出与其见面,为实施奸淫行为创造条件,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预备,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的同时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原判认定上诉人曾某华构成强奸罪未遂是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上诉人曾某华仅是为其奸淫行为创造条件,未实际实施奸淫行为,故比照既遂犯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上诉人曾某华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给予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曾某华在本院审理期间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曾某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三、上诉人曾某华犯强奸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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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兵、董某凯等绑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鲁13刑终405号】
章某春、江某斌、张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浙09刑终149号】
周某财、张某上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晋08刑终155号】
邹某祥等抢劫案【案号:(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35号】
黎某华等抢劫案【案号:(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78号】
华某文、汪某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号:(1999)德刑初字第8号】
9.行为人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高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案号:(2001)三亚刑终字第10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安干警的枪支,由于公安干警的阻止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枪支罪(未遂),犯抢劫枪支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行为人系未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裁判理由: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及TQ派出所的报案书,证人全某汪、张某奇、刘某的证言,高某涉嫌敲诈勒索的证据材料,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故原判认为,被告人高某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安干警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抢劫枪支罪(未遂),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系未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高某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安干警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抢劫枪支罪,由于公安干警的阻止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原判在量刑时已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高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在二审出庭中所发表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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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伪造国家公文、印章案【案号:(2009)深宝法刑重字第35号】
杨某强奸、抢劫案【案号:(2005)雷刑初字第06号】
田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号:(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750号】
10.行为人系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黄某理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05刑终854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铁棍多次敲击他人头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理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铁棍多次敲击他人头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黄某理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黄某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黄某理具有自首情节且属犯罪中止,二审期间其亲属又预交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可对其减轻处罚。对上诉人黄某理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的诉、辩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三、上诉人黄某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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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1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豫07刑终355号】
11.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谈某明等非法经营案【案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1277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本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鉴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谈某明、刘某利、沈某忠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互联网站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经营额达28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谈某明为共同犯罪的起意人及主要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刘某利、沈某忠为销售及网络维护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二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谈某明、刘某利、沈某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所做判决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BJ市HD区人民检察院及BJ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的抗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三、原审被告人刘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原审被告人沈某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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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祥等抢劫案【案号:(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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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等诈骗、开设赌场案【案号:(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41号】
赵某新、赵站某新故意伤害案【案号:(2008)闽刑再终字第01号】
12.行为人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系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霞某、吴某抢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01刑终536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抢劫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且抢劫数额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鉴于行为人受胁迫参与犯罪,系胁从犯,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霞某、吴某与谭某、李某刚、***、李某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抢劫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霞某、吴某均系受谭某胁迫参加抢劫,是胁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霞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岳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案扣三部手机虽不是本案作案工具,可用于罚金刑的折抵。判决如下: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霞玥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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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林等6人破坏电力设备、收购赃物案【案号:(2001)资刑初字第2号】
祝某山等故意杀人案【案号:(2015)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1号】
13.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系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被告人吴某某、庞某某、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刑事一审判决书【案号:(2015)密刑初字第65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教唆他人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X、庞小某、余某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MS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吴学X、庞某博、余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学X、庞某博、余某已实施教唆他人进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余X教唆他人故意杀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学X、庞某博、余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X提供吴某某到达被害人李某甲处的路费,主观上对实现杀人的目的比较迫切,可酌情从重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学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4.行为人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高某某交通肇事案【案号:(2014)庆中刑终字第86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本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行为人案发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三、上诉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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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洗钱案【案号:(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98号】
CDYYKJ股份有限公司等洗钱、串通投标案【案号:(2015)德刑二终字第2号】
SHCZWZ有限公司、谭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案号:(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
吴某波贪污案【案号:(2008)连刑初字第23号】
叶某宣失火案【案号:(2008)连刑初字第25号】
徐某风等侵犯著作权案【案号:(2008)浦刑初字第990号】
15.行为人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王某迪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豫07刑终112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在校学生财物,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鉴于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在校学生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王某迪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其骗取对象是在校学生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害人至公安某的报案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王某迪的诈骗对象多为在校学生。关于上诉人王某迪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因年龄和所处学习生活环境等原因,绝大多数被害人缺乏社会经验,使王某迪的诈骗行为有机可乘,但不应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关于上诉人王某迪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被害人受骗金额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转款记录等证据已逐一核实王某迪的犯罪金额,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王某迪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迪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王某迪的供述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王某迪的归案情况不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王某迪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某迪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共计467755.78元,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因诈骗对象多为在校学生,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王某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使特别严重后果得以消除,该情节应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等同评价;且王某迪论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接近十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宜认定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而对其减轻处罚。判决如下:三、被告人王某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16.行为人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朱某富、周某保强奸上诉案【案号:(2002)甬刑终字第128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轮奸妇女的,本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行为人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富、周某保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先后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富曾因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保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昌某富、周某保关于给过侯某某钱的辩解,因被害人侯某某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富、周某保对其强行奸淫被害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均有供述和辩解在案,且能与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两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故两上诉人关于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徐某生关于认定周某保犯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富曾明确供述两上诉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从两上诉人实施的客观犯罪行为分析,两上诉人有心照不宣的共同犯罪的默契,两上诉人出于共同的强奸犯罪故意,在同一地点、连续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行奸淫同一妇女,其犯罪行为符合轮奸的特征,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连保和辩护人刘某杰、徐某生关于原判认定轮奸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如下: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减轻刑罚案例②:汤某谷等寻衅滋事上诉案【案号:(2001)成刑终字第351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多次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但鉴于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某谷和原审被告人刘某国、闵某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汤某谷、刘某国和闵某勇均参与三次。而原判认定汤某谷授意刘某国邀约闵某勇等众多与查看河滩地地界无关的社会无业人员到争议的河滩地不听对方劝阻强行拔树使矛盾升级,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汤某谷、刘某国、闵某勇三人参与河滩地械斗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理由不正确,因为,经查明,事实上身为已租用CFH村13组90亩河滩地的SXJZGC公司项目经理的汤某谷是让刘某国带人和13组村民一同到被租河滩地去解决争端,而11、12组村民则持械阻止刘某国、闵某勇等人和13组村民动其强行所栽的树苗,继而引发械斗,以至11、12组村民持械打伤了13组组长罗某某并逼入沱江河,又将刘某国一方的汤某明打伤致死,将刘某华、孟某打伤后逼入沱江河溺水而亡。而并非是汤某谷让刘某国带无关人员到河滩地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而且也并非因为刘某国带了无关的社会无业人员去动树苗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况且直接导致三人死亡严重后果的还是11、12组部分村民的行为所致。该款行为确系因河滩地界纠纷引发事态升级的行为。故汤某谷、刘某国、闵某勇的该笔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汤某谷、刘某国、闵某勇的该笔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正确。
上诉人汤某谷上诉称其该款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汤某谷和原审被告人刘某国、闵某勇在共同犯罪中无明显主从之分,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予以量刑。上诉人汤某谷和原审被告人刘某国、闵某勇等人于1998年8月29日殴伤王某某和林某某一事中,王某某对事情起因负有较大过错,故对汤某谷、刘某国、闵某勇可酌情从宽处罚。另外,汤某谷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可对汤某谷从宽处罚。原审被告人闵某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其前罪所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新发现其他罪,应数罪并罚。判决如下: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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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起典型案例之三:刘某等贩卖、制造毒品案(指导案例)
杜某波等4人抢劫案【案号:(2001)乐刑初字第16号】
林某煌贪污案【案号:(2002)深罗法刑初字第71号】
韩某章等贩卖毒品案【案号:(2001)成铁中刑初字第30号】
闫某林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案号:(2006)甘刑初字第178号】
(二)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特定犯罪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1.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构成犯罪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苏某朗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案号:(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其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证件骗取拆迁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苏某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苏某朗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苏某朗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其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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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32号】
陈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案号:(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34号】
孙某海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案号:(2017)苏03刑终46号】
2.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犯罪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叶某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784刑初175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挺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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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津0116刑初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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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津0116刑初467号】
王某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津0116刑初470号】
3.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黄某、华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豫1303刑初881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以建立婚姻家庭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鉴于行为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王某菊以建立婚姻家庭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被告人黄某以介绍相某结婚的名义帮助收买被拐卖妇女,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华某、王某菊犯罪以后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收买被害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王某菊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如下:二、被告人华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王某菊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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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梅、汤某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皖1324刑初137号】
谢某、何某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云2502刑初93号】
李某某、朱某笑、孙某连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皖0321刑初379号】
4.行为人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犯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黄某涛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闽0203刑初225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鉴于在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的资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涛犯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的资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5.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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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刑罚案例①:崔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案号:(2017)粤0113刑初970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鉴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以上述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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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为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张某生贪污案【案号:(2018)晋05刑终92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侵吞39700元,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鉴于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生在担任LC县XX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扶贫补助资金12500元,采用虚报开支套取公款的手段,侵吞林业补助资金27200元(包括虚假平账的20000元),共计3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上诉人张某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张某生贪污数额中20000元系贪污未遂,对此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张某生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前述情节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并作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某生具有贪污扶贫款等特定款物的其他较重情节,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生所提要求改判免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生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相关减轻处罚案例:
谢某玲等挪用资金、贪污案【案号:(2018)闽04刑终92号】
邓某明、胡某兵、吴某华等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9)川13刑终46号】
马某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案号:(2012)郑铁中刑终字第1号】
汪某甲等贪污案【案号:(2014)南刑一终字第00021号】
陈某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案号:(2016)浙08刑终293号】
7.行为人实施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李某瑞、谭某杰串通投标、行贿、对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03刑终38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749452.69元,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本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瑞、原审被告人谭某杰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李某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749452.69元,情节严重;谭某杰与李某瑞共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00000元,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李某瑞、谭某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公司财物700000元,其行为均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瑞、谭某杰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瑞、谭某杰均犯数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李某瑞、谭某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对陈某1、国有公司的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瑞及其辩护人王某鹏提出的“本案属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瑞、谭某杰在监察委行贿犯罪立案前,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犯罪事实,该事实有公安办案说明、询问笔录、关于上诉人李某瑞及其辩护人王某鹏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没有对上诉人李某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进行评价,且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该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李某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错误,致使对李采瑞量刑不当。立案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瑞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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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滔诈骗、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粤刑终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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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等单位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案号:(2018)川01刑终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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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案号:(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32号】
8.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减轻处罚
行为人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董某勇拐卖儿童案【案号:(2016)最高法刑核45111857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出卖亲生子女,符合拐卖儿童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因生活困难而出卖亲生子女,收取钱财相对有限,归案后积极退赃,且未造成被送养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董某勇为非法获利出卖亲生子女,在拐卖儿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董某勇拐卖儿童,依法本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虽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因生活困难而出卖亲生子女,收取钱财相对有限,归案后积极退赃,且未造成被送养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其依法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减轻刑罚案例②:许某盗窃案——许某盗窃案犯罪构成及特殊情况之分析【案号:(2008)刑核字第18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秘密性包含主观性、相对性和当时性),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本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本案在犯罪的起因、手段及主观恶性等方面有其特殊之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对行为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裁判理由:GD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判认定事实,通过调取柜员机运营商出具的柜员机升级记录及相关说明,进一步查实涉案柜员机是在升级维护中由于将金额的表示方式改成国际货币通用的带千分符的表示方式,导致数字字符处理出错,因而出现系统异常。根据查明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要求对涉案自动柜员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许某的恶意取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其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显然违背了银行的意志,其输入正确密码取款仅说明行为具有非暴力性,并不能就此得出整个取款行为合法的结论,许某的恶意取款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性及违法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民事违法的范畴,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许某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条件等具有以下特殊性:许某并无犯罪预谋,是偶然发现柜员机异常才临时产生犯意;许某采取的犯罪手段与采取破坏柜员机或进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内部盗窃等手段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要小;许某的犯罪极具偶然性,难以复制和模仿。因此,许霆虽然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上述可以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尽管许霆没有退赃,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判决: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维持第一审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裁定。
减轻刑罚案例③:吴某邦故意伤害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案号:(2017)最高法刑核46074664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本案与其他典型的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案件,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后果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别。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在当地具有较好的口碑,虽未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被害人常年对父母双亲实施家庭暴力,具有重大过错等特殊情况,结合行为人真诚悔罪、犯罪手段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邦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邦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老年人犯罪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案发时被告人未满七十五周岁,不属刑法规定的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范围。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有重大明显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吴某3常年酗酒,酒后对至亲之人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前日酗酒回家,次日上午再次因家庭琐事辱骂其双亲,且殴打其父吴某邦,其行为违背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手段轻,属激情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邦系在遭受被害人殴打并被恶语辱骂后,一时激愤持刀捅刺被害人腿部一刀,所捅刺部位非要害部位,且行为有所节制,犯罪情节、手段一般,主观恶性不深,属一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村民及村委均集体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意见。经查,本案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与其他典型的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案件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后果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别;YS村200余名村民及村三委反映,被告人吴某邦曾任YS村党支部书记,一贯表现良好,在当地具有较好的口碑,被害人常年酗酒辱骂殴打其父吴某邦具有重大过错;当地司法局亦出具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报告,故对被告人处十年以上量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邦虽未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被害人常年对双亲实施家庭暴力具有重大过错等特殊情况,结合被告人真诚悔罪、犯罪手段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对其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
减轻刑罚案例④:侯某等故意伤害案【案号:(2006)并刑初字第115号复核:(2007)刑核字第30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被害人的直接死因是冠心病发作,且其发病是大量饮酒、与人争执推打、情绪激动等综合因素引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理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各项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侯某、张某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被告人张某平所提“其没有动手打过死者”的辩解,经查,现场目击证人及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均证实了其殴打被害人智某明的事实,同案被告人侯某也有供述佐证,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张某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平主观上并没有殴打受害人的故意,只是在被害人打被告人的情况下,用手去推挡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张某平在接到被告人侯某与他人打架吃亏,让其来帮忙的电话后,便立即赶到现场,在被告人侯某的指认下,冲过去猛击智某明头部数拳,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连击数拳,是被害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以故意伤害定罪。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其次,被告人张某平的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头部拳击数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事先也并不知情,但其拳击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与人发生争执推打及饮酒等多因素介入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这是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如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量刑过重,与其罪责明显不相适应,可在法定刑以下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平有期徒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并刑初字第115号判决。
减轻刑罚案例⑤:俞某刚绑架案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拐骗等手段对人质进行控制,并向人质家属勒索财物的,其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实质性侵害,已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鉴于行为人拐骗控制儿童时间较短,在控制期间未实施暴力、威胁,且能及时醒悟,不再继续犯罪,作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俞某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拐骗等手段对儿童进行控制,并向其亲属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俞某刚拐骗控制儿童时间较短,在控制期间未实施暴力、威胁,且能及时醒悟,不再继续犯罪,作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核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俞某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刑事判决。
相关减轻处罚案例:
李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的适用【案号:(2012)刑核字第35号】
刘某等走私弹药案—以网络邮购形式走私气枪铅弹的刑罚考量【案号:(2010)刑核字第47号】
减轻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中规定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二)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五)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八)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九)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十二)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三)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012年5月30日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法研[2012]67号),刑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2021年1月26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规定如下:
第四百一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四百一十五条 对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四百一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第四百一十七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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