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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为三轮汽车交通事故,扬州交通事故最新新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3 14:12:05

长期以来,电动三、四轮车深受农村地区中老年人的青睐,但该类车辆的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车辆安全性能较差。今天,扬州公安交警发布七起电动三轮、四轮车事故案例,以此警示!

案例一

江苏扬州:7起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2021年12月22日08时59分许,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邗江区302县道某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付某某(76 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向西左转弯过程中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付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形成原因

王某某驾驶制动器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交叉路口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付某某驾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对路口情况疏于观察,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事以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双方各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江苏扬州:7起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2022年1月2日0时40分许,柳某某驾驶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江都区小纪镇某交叉路口处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徐某某(69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某受伤后死亡

事故形成原因

柳某某夜间持实习期内A2证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和过错。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认定柳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

江苏扬州:7起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2022年2月20日6时39分左右,马某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江都区352省道某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向东的周某某(76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某受伤后死亡。

事故形成原因

马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左转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遇有停车让行标志,未让优先通行的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双方各负本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四

江苏扬州:7起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2022年5月31日16时20分许,胡某某(66岁)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仪征市328国道某路口时闯红灯通过,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

事故形成原因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和过错。

责任认定

胡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五

江苏扬州:7起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2022年7月5日04时15分许,汪某某(66岁)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仪征市某路口时闯红灯通过,与一辆正常左转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汪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形成原因

电动三轮车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和过错。

责任认定

汪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六

江苏扬州:7起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2022年5月28日13时28分许,赵某某驾驶货车沿宝应县某交叉路口处,与由南向北潘某某(69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形成原因

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未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行驶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七

江苏扬州:7起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2022年6月27日08时14分左右,陈某某(86岁)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邮市S333省道某路口左转弯时违反信号灯通过时,与由西向东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员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形成原因

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通行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交叉路口时,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江苏扬州:7起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老年人对道路状况的判断和行动相对迟缓,自我防护意识、应急反应能力不足,在日常交通出行过程中,尽量避免驾驶、乘坐电动三、四轮车,可以选择步行、让子女接送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骑行电动自行车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按道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不随意掉头,转弯时要打转向灯或伸手示意;过路口时,遵守让行规则,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下车推行。晚间出行时,尽量穿着颜色鲜亮醒目的衣服,车辆尾部粘贴反光条,以便引起过往驾驶人注意,降低出行风险。

来源:扬州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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