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企业家朋友交流股权的一些话题,大家对其中一个问题很感兴趣:我怎么保证创始团队的控制权,防止被剔出局?这就涉及到股权的整体布局。因为一直有很多创业期成长起来的企业在引进融资的过程中,不能妥善地处理好创始团队与新入股东的关系,甚至出现了很多被外部的野蛮人踢出局的情况。其中一致行动人和投票委托权是保持对公司控制的有力措施,但因为其具体的效力还要靠一致行动人协议和投票委托权协议来约定,会导致实控人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控制权没有绝对效力,下面小编通过相关案例和概念带大家来体会这两种公司控制权方式。
一、案例解析-泓博医药上市问询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13年12月3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和2020 年5 月21 日,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2016 年、2017 年和 2020 年,泓博控股相关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委托协议签订后,PING CHEN获得了持有泓博控股 26.4702% 股份的股东 HONGJIAN ZHANG,20.5938% 股份的股东 HONEYCOMB 及 17.6468%股份的股东 MICHAEL GAO 的全权委托。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一致行动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符合境内、境外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境外法律对全权委托效力的相关规定,HONGJIAN ZHANG 、 HONEYCOMB、MICHAEL GAO 与陈平关于全权委托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全权委托是否可撤销;
(3)一致行动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与股份限售承诺期限不一致存在的风险及其解决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一致行动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符合境内、境外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2021 年12月1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 “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作为泓博医药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决定泓博医药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等诸方面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协议权利义务清晰,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一致行动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 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若协议各方对相关事项的决议存在分歧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协商不成的,以PING CHEN的意见为一致行动意见;与一致行动协议有关或因一致行动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均应提交泓博医药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据此,一致行动协议已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符合《首发业务 若干问题解答》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前述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三人作为泓博医药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若 2024年 12 月 31 日前泓博医药完成本次发行上市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至泓博医药上市之日起三年的最后一天。据此,一致行动协议已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前述规定。
综上,一致行动协议符合境内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
2022 年 3 月 8 日,HONEYCOMB 将其持有的泓博控股的全部股份转让给 Genesis Ventures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GENESIS”),HONEYCOMB 不再持有泓博控股的任何股权;同日,GENESIS 作为泓博控股的新股东,与 PING CHEN 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 HONGJIAN ZHANG、GENESIS、MICHAEL GAO 与 PING CHEN 分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HONGJIAN ZHANG、GENESIS、MICHAEL GAO 将其持有的泓博控股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 PING CHEN 行使。泓博控股系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上述表决权委托系泓博控股股东对所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的约定。泓博控股的《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委托作出禁止性规定,股东可以根据其自身意愿对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进行处置或安排。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依据泓博控股登记注册地开曼群岛的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确认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违反开曼群岛的法律。
根据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表决权委托协议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任何因表决权委托协议引起或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关的争议,若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依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决。基于上述约定,表决权委托协议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且争议解决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表决权委托系泓博控股的股东对表决权的自主安排,系意思自治的体现,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不禁止表决权委托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法,且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项下,未对该等表决权委托安排作出禁止性规定。此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亦允许协议双方选择其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根据香港嘉源律师事务所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适用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确认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违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规定。
综上,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违反泓博控股注册地法律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补充说明境外法律对全权委托效力的相关规定,HONGJIAN ZHANG、 HONEYCOMB、MICHAEL GAO 与陈平关于全权委托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全权委托是否可撤销
(一) 境外法律对全权委托效力的相关规定, HONGJIAN ZHANG、 HONEYCOMB、MICHAEL GAO 与 PING CHEN 关于全权委托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如上文所述,HONEYCOMB 已将其持有的泓博控股的全部股份转让给 GENESIS,并且 GENESIS 作为泓博控股的新股东,与 PING CHEN 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 HONGJIAN ZHANG、GENESIS、MICHAEL GAO 与 PING CHEN 分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已在协议中对全权委托行使表决权作出约定,具体情形如下:
1、HONGJIAN ZHANG 与 PING CHEN 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HONGJIAN ZHANG 将所持有的泓博控股 26.47%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 PING CHEN 行使;在委托期限内,PING CHEN 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泓博控股的章程等法律文件,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1)召集、主持和出席泓博控股的股东会会议;2)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泓博控股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MICHAEL GAO 与 PING CHEN 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泓博控股的任何一次股东会议上,PING CHEN 可以行使 MICHAEL GAO 所持有的泓博控股 17.65%股权的表决权。
3、GENESIS 与 PING CHEN 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GENESIS 将其持有的泓博控股的 20.59%股权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 PING CHEN 行使。GENESIS将继续拥有泓博控股 20.59%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股东权益。
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依据泓博控股注册地开曼群岛的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违反开曼群岛的法律。
根据香港嘉源律师事务所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适用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违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规定。
综上,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违反泓博控股注册地法律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协议约定的全权委托是否可撤销
根据 HONGJIAN ZHANG、GENESIS、MICHAEL GAO 与 PING CHEN 分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除非出现极端负面的情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均不得被单方撤销,具体情形如下:
1、HONGJIAN ZHANG 与 PING CHEN 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 1)PING CHEN 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泓博控股章程规定的行为,2)PING CHEN 出现严重损害 HONGJIAN ZHANG 利益的行为,3)因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原因致 使表决权委托的目的不能实现的,HONGJIAN ZHANG 有权提前终止表决权委托;除此之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2、MICHAEL GAO 与 PING CHEN 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除非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表决权委托。
3、GENESIS 与 PING CHEN 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除非经 PING CHEN 书面同意,本次表决权委托为不可撤销的委托。
综上,除非出现极端负面的情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不可被委托方单方撤销。
三、补充说明一致行动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与股份限售承诺期限不一致存在的风险及其解决措施
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 HONGJIAN ZHANG、MICHAEL GAO 与 PING CHEN 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均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增强发行人上市后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考虑到本次发行上市的时间安排,各方一致同意在原协议截止期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有效期至上市后三年,即若发行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市的,协议有效期均将覆盖上市申报期间及上市后三年。各方自愿延长一致行动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不以发行人承诺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市作为前提,也并非相关各方对于发行人上市的对赌安排。经调整后,一致行动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与股份限售承诺期限
根据 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若《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内(即 2024 年12 月 31 日前)泓博医药完成本次发行上市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至泓博医药上市之日起三年的最后一天。
综上,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承诺期限一致。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与股份限售承诺期限
根据 HONGJIAN ZHANG、MICHAEL GAO 与 PING CHEN 分别于 2021 年12 月 15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修订》,表决权委托双方均同意若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泓博医药完成本次发行上市,表决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至泓博医药上市之日起三年的最后一天。根据 GENESIS 与 PING CHEN 于 2022 年 3 月 8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双方均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至泓博医药上市之日起三年的最后一天。
基于上述,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承诺期限一致。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 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2、查阅 HONEYCOMB 与 GENESIS 签署的相关股份转让文件;
3、查阅 HONGJIAN ZHANG、GENESIS、MICHAEL GAO 与 PING CHEN分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修订;
4、取得境外律师事务所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依据开曼群岛的法律针对泓博控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取得香港嘉源律师事务所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适用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并与一致行动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进行比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一致行动协议符合境内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违反泓博控股注册地法律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2、除非出现极端负面的情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不可被委托方单方撤销;
3、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承诺期限一致。
二、相关规定
1、一致行动协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法定一致行动情形之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签署具体的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来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相当于在股东会外设了一个 “小股东会”,对外形成一个一致表决意见。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见表示。比如创始股东之间,或者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巩固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
同时,为解除原有一致行动协议,相关投资应签署相应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协议书》,且该解除协议书应符合投资者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出具的相关承诺。
另外,为解除原有一致行动协议,上市公司应就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协议书》签署事项进行公告并对该次一致行动解除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以及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一并公告说明。
2、投票委托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京东发行上市前,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委托投票权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同时投票权委托也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当股东不满公司的经营状况、大股东的控制时,可以介入投票权委托制度,将小股东的投票权争取过来,增强己方的表决权,加强对公司决策的话语权,从而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投票权委托制度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少,不足以稳定控制公司时,会发挥明显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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