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处置时间限制,辅助驾乘人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4 13:49:09
辅助驾驶功能VS驾驶人接管义务

日前网上曝出的小鹏P7车主在高架桥上开辅助驾驶功能造成交通事故引发关注。而深圳已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进行国内首次的立法,事故对深圳有何借鉴意义?专家认为,该技术并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自动驾驶技术,责任仍应由肇事司机承担。即便该技术被认为属于有条件自动驾驶,深圳的《条例》规定有条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要对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而该事件中,驾驶人由于“分神”没能第一时间对车辆进行接管,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焦点

LCC是一项辅助驾驶功能

据网传信息,日前,一小鹏P7车主在高架桥上开LCC(车道居中辅助)功能,车速符合高架限速要求80km/h。该小鹏P7车主称,他在行驶中突遇道路前方车辆故障抛锚,车主站在故障车辆后,但辅助驾驶功能“没识别到”“没有预警”,他“又刚好分神”,致其驾驶的车辆撞上前车及前车车主。

8月11日,小鹏汽车方面回应南都记者称,10日下午,宁波一车主驾驶车辆与前方检查车辆故障人员发生碰撞,发生人员伤亡。小鹏汽车为本次事故中不幸离世的遇难者感到悲痛和惋惜。目前交警部门已经立案处理,门店已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小鹏汽车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持续跟进后续结果,并协助客户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小鹏汽车官网显示,车道居中辅助(LCC)是一项舒适性的辅助驾驶功能,激活该功能后,系统可以辅助驾驶员控制方向盘,持续将车辆居中在当前车道内。该功能适用于高速公路且具有清晰车道线的干燥道路工况,在城市街道上切勿使用。

南都记者注意到,小鹏汽车在用户手册中数次提及,“LCC是一项辅助驾驶功能,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动驾驶”,LCC功能启用时,驾驶员仍需始终保持手握方向盘并在必要时接管方向盘。此外,“LCC是为了驾驶舒适性和便利性而设计,无法应对突发的危险情况。驾驶员有责任时刻保持警惕,安全驾驶,并掌控车辆。切勿依靠系统来应对突发的紧急情况。务必观察前方路况并准备随时采取纠正措施,否则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

延展

深圳立法明确驾驶人的接管义务

应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

而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8月1日起在深圳正式实施。《条例》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和知情权,《条例》借鉴了美、德、日等国家的做法。

《条例》明确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应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立即接管车辆。

而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则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的问题,《条例》给出的处理原则是:有驾驶人的,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无驾驶人的,结合智能网联汽车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同时,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专家观点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通证数字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恩汉博士

该事故无论是否属自动驾驶技术,司机都应承担责任

此次小鹏P7车主在高架桥上开辅助驾驶功能造成的交通事故对深圳有何借鉴意义?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通证数字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恩汉博士表示,总体而言,即使该事件发生在深圳,处理结果并无差异。

“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自动驾驶技术”

李恩汉认为,首先,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在于小鹏LCC辅助驾驶属不属于深圳《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范畴。但在李恩汉看来,该技术并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自动驾驶技术。按照小鹏官网上对于LCC辅助驾驶技术的介绍,该技术仅是“可以辅助驾驶员控制方向盘,持续将车辆居中在当前车道内”,而没有办法完成《条例》中最低标准“有条件自动驾驶”要求的能够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这件事即便发生在深圳,也不会适用《条例》,处理上与其他地区并不会有差异,仍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责任。

“驾驶人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退一步讲,即便该技术被认为属于有条件自动驾驶,可以适用《条例》规定,在处理结果上也不会有所不同。”李恩汉认为,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求有条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要对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而该事件中,驾驶人由于“分神”没能第一时间对车辆进行接管,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李恩汉看来,根据我国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推荐标准,结合小鹏在用户手册中对LCC的介绍,LCC辅助驾驶技术仅属于L2自动驾驶系统,并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L3及以上自动驾驶的范畴。

采写:南都记者 张小玲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