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黑办昨天(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 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对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进行了明确,对涉黑恶财产处置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这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分别是《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今年是中央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二年,随着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全国扫黑办主任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 陈一新:这次四个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恶势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有利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有利于正确处置涉案财产,确保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如何界定恶势力?
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次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对什么是恶势力、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细化,给办案一线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
什么是恶势力?
《意见》明确,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 林维:把恶势力的构成要件确定下来,有助于司法实践当中正确精准地打击黑恶势力。在黑恶势力打击过程当中,我们确实要有一个贯彻法治(精神),依法治国的理念,要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要宽严相济,要罚当其罪,特别要注意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次印发的法律政策文件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意见》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意见》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严惩“首恶”的政策精神。明确要求对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
什么是“软暴力”?
此次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手段之所以被称为“软”,是因为其往往是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这就给犯罪行为和案件性质的实际认定带来了困难。对此昨天公布的《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
此外,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软暴力”也列入其中。
如何明确“软暴力”法律界定?
中国人民大法学院副教授 程雷:网上比较典型的软暴力,就是自己或者是雇佣他人在网上发帖进行恐吓威胁,以及诽谤侮辱他人,给他人造成一种巨大的心理压力等等,这种都可以视为网上的软暴力。
《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中国人民大法学院副教授 程雷:为了讨债,为了霸占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源就进入别人住宅,未经允许,对方不愿意,但是他又不离开。如果是以黑恶势力集团实施的这种反复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给公民造成了心理上的恐吓恐慌,这样就构成了软暴力当中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套路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社会上的“套路贷”案件日益猖獗,它们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展开违法犯罪活动,因为具有欺骗性强、被害人多的特点,社会反响非常强烈。此次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 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迷惑性隐蔽性强 “套路贷”危害大
“套路贷”是近年来兴起的危害巨大、迷惑性和隐蔽性很强的犯罪手法,且已成为很多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
2017年9月安徽芜湖的小秦看中了一款刚刚上市的手机,因为手头钱不够,他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暂借三万块钱。签了借条,办了手续之后才发现,拿到手的钱却只有22500元。
受害人小秦:他说,第一个月3万块钱一个月的利息是2000,他给我扣掉了,扣掉了,还有上门的费用。
所谓上门的费用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人上门查看借款人家庭情况,家住在哪里,摸清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底细,这也是要收一笔费用的。一个月后,由于钱不够,没法还,小秦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把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了公司,公司的业务员帮他介绍先去别的公司借几千块钱,先把这三万元借款还掉。等小秦去了另外一家小贷公司借来钱,回来还钱的时候,又出现了新状况。
受害人 小秦:在他们家借钱了,再到别人家借钱的话就算违约。我拿了三万块钱,然后他说你违约了,必须给我重签一张借条,签4万块钱。
小秦不想签这个借条,这时小贷公司的人就开始对小秦使用暴力。
受害人小秦:上去就给你一顿拳打脚踢,硬逼着签的,没办法,只能签一个4万块钱的。
为了偿还三万块钱,小秦被逼拆东墙补西墙,先后与二十几家套路贷公司借款,最终债台高筑。其实小贷公司早就盯上的是小秦名下的房子,一旦欠债越来越多,最终的偿还办法只有一个:卖房子。
受害人小秦:是被这些小额贷款公司一手操作卖掉了。全还掉了还不够。
看清“套路贷”非法占有的真面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融资流通的加快,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开始出现,在大多数时候,这些民间借贷行为成为了金融流通当中的有效补充,满足了一定的金融需求。但是“套路贷”却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披着“借贷”、“抵押”、“担保”等等外衣,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那么,在实际司法实践当中,又该如何区分哪些是非法的“套路贷”,哪些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卢建平:在比较典型套路的案件当中,被害人甚至不是被骗,他是被各种各样的暴力,软的硬的语言的行为的精神的或者物质的暴力,给包围着。他无法反抗,无力反抗。所以,会在非法债务的漩涡当中越陷越深。
《意见》列举了“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
注意!特殊情况下应酌情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了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应该酌情从重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卢建平:(意见出台)第一个意义就是回应实践的这种需求。第二个我觉得有助于统一我们司法机关的认识和行动。第三个,从法律从政策角度来说,现在的意见具体内容其实也并没有超出我们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实践当中出现了一种比较新型的带有欺骗性质的犯罪,我们不要被它的表象所迷惑,要抓住它的本质。
如何处置涉黑恶势力的财产?
此次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了依法对黑恶势力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意见》明确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藏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参与者也应当适用财产刑”以及对“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犯罪要深挖和打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洪宪:这次《意见》里面就赋予了我们司法机关关于大范围涉案财产的调查,处置追缴没收的这样一个权利,改变了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对黑恶犯罪的财产剥夺不够,判罚不坚决这样一个问题。另外一个方面,既强调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合法的财产权。既要剥夺犯罪人的利益,也要保障合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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