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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程纠纷的律师,建设工程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研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05:21:46

案例: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质量异议和“背靠背”条款的妥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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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腾 捷 报

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施工周期长,资金链条环环相扣,甲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中通常约定了复杂的结算流程和结算条件,在工程实际完工后,甲方拖延验收结算的情况并不鲜见。

近期,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该案中甲方提出了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完成结算流程、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尚未成就等典型的抗辩理由,但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共腾团队的代理意见,判令甲方向乙方结清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是一家建设工程分包商,被告是某房地产项目的施工单位(总包单位)。

2019年初,原被告双方就该房地产项目的部分专业化施工内容签订了分包协议,其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按照项目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的付款比例支付,当开发商付至项目总价款的80%后,施工单位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的80%;开发商付至95%后,施工单位向分包商支付至95%,剩余款项作为质保金(俗称“背靠背条款”)。

分包工程于2020年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工程款,但被告以等待开发商结算为由不断推诿。原告于2021年提起诉讼后,被告主要提出了以下两点抗辩理由:

1. 原告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开发商尚未完成结算,目前仅向施工单位支付到70%,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80%,因此施工单位不必向分包商付款。

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共腾团队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向法院充分陈述了我方观点,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全部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异议和背靠背条款,是建设工程领域典型的抗辩理由。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异议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但是在实践中,施工单位很少能够在分包商完成分项工程后及时出具验收证明。而一旦双方后期就工程款发生争议,施工单位很可能辩称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扣减工程款。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指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28条进一步指出: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

具体到该案,虽然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书面的合格证明,但是在原告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后,被告接收了分包工程并在其基础上完成了后续施工,符合司法解释所称的“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应当视为已经认可了工程质量,其提出的质量异议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关于“背靠背”条款的问题

施工单位在没有取得上游的结算款时不愿意向下游支付工程款,因此希望将风险向下游转嫁,即俗称的“背靠背”条款。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在分包工程施工完成后难以及时取得工程款。

但是,该约定有效,并不意味着原告一方需要无休止的等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22条指出: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具体到该案,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开发商向施工单位的付款比例也确实没有达到80%,从表面上看付款条件没有成就,但是施工单位和开发商之间的结算条件已经满足,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未见施工单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其性质相当于施工单位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阻止“背靠背”条款的成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应当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施工单位不能援引“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仍然需要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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