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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一年到期逮捕几次,如何降低羁押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02:56:04


减少不必要逮捕 合理降低羁押率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才华


减少不必要逮捕 合理降低羁押率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

不必要羁押是司法实践中的痼疾。近日,聚焦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审前羁押率偏高等问题,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羁押标准,合理降低审前羁押率,完善不羁押配套措施,真正让不该羁押、不必羁押的嫌疑人免受“牢狱之苦”。

转变“构罪即捕”理念

审前羁押,通常是指对刑事被追诉人通过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才华表示,“构罪即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类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大量使用羁押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如今,犯罪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司法理念也必须随之改变,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接受媒体专访时透露,全国检察机关逮捕率从2019年的77.63%下降至2020年的76.65%,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37.92%,同比上升1.65个百分点;受理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羁押率降幅明显,从2019年的65.91%下降至2020年的53.61%,创有史以来受理起诉羁押率新低。

“数据释放了可喜的信号,这与检察机关近年来提倡‘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分不开,说明我们的刑事司法更加重视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不过才华代表也坦言,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必要羁押的问题。有些是机械地执行法律规定,没有真正考虑案件和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基于简单、传统的思维定势,把羁押作为方便省事的办案方式,“这也说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是个长期的过程”。

建议进一步明确羁押标准

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与司法的谦抑精神不符,且具有羁押成本较高、不利于犯罪改造等实践弊端。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曾提交过关于改革取保候审制度、减少羁押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提案,呼吁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以取保为常态,不取保为例外”的制度。

“相关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有些地区的审前羁押率还偏高,其中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涉及体制机制、技术水平、思维观念等。”刘红宇委员认为,为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检察机关可以建设大数据审查机制辅助审查,明确审查标准,构建标准化审查流程,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效率。公安机关应该改进考核体系,探索创建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体系以代替传统的刑事拘留数、批捕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以此引导干警转变执法理念。

才华代表更强调羁押标准设置的问题。他说,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科学设置羁押标准,推动羁押标准落在实处,防止羁押条件被滥用或不当地限制适用,真正让羁押标准更加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的监督,是削减不必要羁押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凝聚合力减小“犯罪打击面”

在才华代表看来,降低不必要羁押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努力、相互支持。各刑事诉讼的办案单位都应将削减不必要羁押作为刑事诉讼的追求目标之一。

基于此,他进一步表示,在设定不羁押条件的时候应该注重体系性和科学性,针对不同的犯罪、不同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区分,对需要高压态势打击的累犯、重罪以及集团型犯罪要保持打击力度,但对轻罪案件、偶发案件也要侧重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要破除这一痼疾,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提捕必要性说明制度、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审查逮捕诉讼化制度,推动制定全国统一、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取保候审认定标准,将审查逮捕流程公开化、透明化,杜绝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刘红宇委员补充说。

减小“犯罪打击面”的同时,相关配套措施应随之完善。才华代表认为,完善并落实不采取羁押措施的标准以外,还应重视不羁押措施向周边延伸,比如在解除羁押措施或不采取羁押措施的时候,要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监管,避免放任自由,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刘红宇委员建议,在科技手段应用方面,要推动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数据库连通,全面推广优化羁押替代性措施,运用科技手段,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范围,推广运用电子手铐、微信定位、视频监控等多元化监控手段,对非羁押人员实现网上管控。(李钰之 郭璐璐 刘亭亭)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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