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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天前的交通事故死亡,母亲被撞身亡相应赔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3 06:17:06

孩子被撞身亡,生母放弃诉讼权利,继母及生父获得170余万元赔偿

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因被撞身亡而应获得的赔偿,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取得。但如果是再婚家庭呢?孩子在父母离异后一直跟随父亲、继母生活,孩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的,继母是否有权提出赔偿的主张呢?下面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吧。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一天,赵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京 A00000)占用北京某道路东侧非机动车车道头北尾南停车;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乘载两名儿童张某云、 张某箐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进入机动车道行驶;段某驾驶重型栏板货车(京 AK0007)由南向北行驶,重型栏板货车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刮后车辆轧过张某云身体,造成张某云死亡,王某、张某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对事故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段某、赵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张某云、张某箐无责任。

因不能就张某云被撞身亡后的赔偿一事达成一致协议,王某及其丈夫张某帅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此案件。经了解,张某云为张某与前妻周某之女,其在父母离异后一直和父亲张某一同生活。张某云被撞身亡后,其生母周某放弃诉讼权利,父亲张某(原告一)及继母王某(原告二)提起诉讼。

倡信律所姚律师接受二人的委托后,前往交通部门调取事故车辆司机、车辆及车险等信息。

经查段某所驾驶车辆为北京某运输公司所有,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且此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赵某所驾驶车辆为北京某设备公司所有,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且此车辆在人保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安联财保投有商业险,故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整理材料完毕后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上人员和相关公司承 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人保北分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支付两位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7万余元;

2、安联财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两位原告死亡赔偿金68万余元,丧葬费3万余元,合计71万余元。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王某作为继母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之一人保北分公司认为,张某云因此次交通事故被撞身亡,其生母已经放弃请求相关赔偿的权利,王某作为张某云的继母,不是此次起诉的适格主体,不具有原告资格。

法院经调查认为,死者张某云的生母周某在庭审前,向法院提出放弃因张某云死亡应获得的全部赔偿,自愿放弃关于此事的全部民事诉讼权利。且张某云在父母离异后,一直随父亲张某及继母王某一同生活,张某云与王某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关系,且二人提交了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死者张某云生前与其父亲及继母共同生活居住,继母与死者有扶养关系和扶养事实,故其父亲及继母符合主体诉讼资格,相应的全部赔偿都应赔偿给其父亲张某及继母王某。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 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 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子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 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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