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1)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范畴,强制实施,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具有任意性,投保人可自愿投保,并可以就保险项目、保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自由约定。
(2)当事人不同。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劳动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投保人没有限制,对被保险人通常只有年龄的限制。
(3)保险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只对被认定为工伤的进行赔偿,法律规了较高的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项目由双方约定,通常比工伤保险涵盖要广,保险的赔偿额通常是与缴费数额成正比的。
(4)保险赔偿资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的赔偿资金由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和政府资金筹集,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应赔偿给劳动者的部分;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资金则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
二.工伤职工参加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同时理赔吗?
可同时存在,两者的保险待遇也不发生重叠或抵销,工伤职工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但是,如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面临什么风险?
依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62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四.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 10 条规定:“用人单位缴 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 位缴费费率之积。”但在实践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并不统计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而是按所在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很多地方是 60%-300%),来确定每个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费率,则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通常分为三个档次。各地基准费率(如北京地区为 0.5%、1%、2%)有所不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六.“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约定是否有效?
约定“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是企业认为高薪可以代替社会保险,另一种是企业在发工资的时候将社保费用一同发给劳动者,让劳动者自行缴纳。但是缴纳工伤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所以无论是哪种情况,这样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七.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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