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春娣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对于这些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而在本文中所提到的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属于上述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等反应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还需要具备证据所需要的基本属性,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经常很多客户会拿到配偶一些婚外情的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监控等。那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如何收集、利用录音录像监控等证据?
一、录音、录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我们在收集录音、录像证据时需要看是否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购买录音笔、GPS定位器、针孔摄像头等设备去记录下对方出轨的行为作为证据。虽然从录音录像中收集到对自己的有利的证据,但是因为合法性的问题不被法院采纳的也大有人在。现在一一来分析哪些证据可行,哪些是不可行的?
(1)跟配偶在聊天中用手机或者录音笔进行录音:
可行。但是需要在录音中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其一,可以在录音中称呼一下对方,让对方应允。其二,可以在录音中让对方承认自己的过错,是否有过家暴的行为或婚外情的行为,最好能够让对方详细进行自述。
(2)在自己家中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录下或拍摄下对方家暴、婚外情的行为:
可行。在自己家中的安装摄像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中,不排除对方律师会针对录音或者视频的来源进行具体提问,一旦知道录音或者视频在他人家中安装,便会马上否认证据的合法性。
(3)在他人的家中或者车上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
不可行!尽管别人是“小三”也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若真的将摄像头安装在别人家中,那涉及到刺探、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甚者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二、监控
本文所指的监控,是指公众公开区域的监控。包括酒店、宾馆、停车场、小区或者街道等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
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由政府或者公用事业部门管理,个人无权随意调取。因为录像内容可能涉及隐私,法律保护他人隐私,不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不允许当事人查看。因此,当个人需要查看公共区域的时候,应该和当地警方联系,然后由警方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进行调取证据。或者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监控录像。如果录像内容有一方出轨的记载,可作为其出轨的证据之一。
若是居民自己安装的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的监控,刚好拍摄到夫妻一方与婚外情对象的出轨行为,且自愿将该监控内容提供给配偶。我认为这个监控视频并不违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并不禁止个人在其家门口安装监控。监控设备的选取、监控范围的确定、监控设备的使用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并没有拍摄或窥视到其他住住户的私密空间、侵扰别人私生活的安宁,那就没有违法法律规定。
综上,虽然录音、录像、视频监控能够直接的反映案件的事实,但是需要考量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原载体以及案件是否存在关联。只要所提供的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那就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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