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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黄小胜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8-18 16:30:02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务必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要求给与经济补偿金。”劳社部要求,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送给。

劳社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出了下列具体规定:

1、用人公司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工资的,及其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的付款员工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发等同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

2、用人公司付款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需在补充小于规范部分的与此同时,此外付款等同于小于一部分25%的经济补偿。

3、经工作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公司应依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送给等同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顶多不得超过12个月。上班时间不满意1年按1年的规范发送给经济补偿。

4、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联合会确定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公司应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送给等同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还应发放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大病和不治之症的还应提升医疗补助费,患大病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不治之症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公司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上班时间每满1年,发送给等同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顶多不得超过12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原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商议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公司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上班时间每满1年,发送给等同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7、用人公司债务缠身开展法律规定整治期内或是生产经营状况产生严重困难,务必裁减人员,用人公司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送给等同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按规定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的发送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数额的50%付款附加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工资核算规范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制造前提下,员工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在其中用人公司根据以上(4)、(6)、(7)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月平均收入小于公司平均收入的,按企业月平均收入标准的付款。

9、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公司对符合规定的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员工领取了失业补偿金而不付或是乱扣经济补偿,失业险组织也不得以员工领取了经济补偿借口,不发或减发失业补偿金。

10、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组织鉴定为1至4级,应该撤出工作职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办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离休退休办理手续,享有对应的离休退休工资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用人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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