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车的人来说,购买保险是一种常态,但是我们发现一个规律,在保险单上都约定了保险期间。
这个保险期间最早一般也都从第2天的零点才生效,那么,如果在这个时间之前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这天下午14:13,李先生为购买的新车支付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的保费,在保险单上载明: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从当日的15时开始,而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都是从次日0时开始。
李先生可以说是比较点背的,投完保单以后就开始上路了,哪知刚上路半小时(还没到交强险约定的15:00),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他人的小汽车相撞。经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修车费用总共花了22,124元。
在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要拒赔,理由就是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之前。
于是,对方将保险公司和李先生起诉到法院。
李先生所提出的理由,就是保险费已经交完,保单也出来了,那么保险就应当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确定的保险期间,是其单方作出的,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显然,两边的态度完全相反的。不过,法院却做出了另外一种判决。
“交强险”,全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具有强制缴纳的属性,没有缴纳交强险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在一定程度上,交强险也具有社会公益的属性,毕竟,按照法律的规定,机动车没有责任的话,也需要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如果交强险,这个保险期间是未来生效,而保险公司又没有将此明确告诉投保人的话,应当认定这一非“立即生效”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应当予以理赔。
但是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就不一样了,它的性质是一种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就需要双方协商了。
这个时间应该是一种具有协商性质的,并非可以重复使用的,也就不能认定为格式条款,就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来了。
与此同时,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并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条款,不需要特别提示或说明。
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保险公司是可以不予理赔的。
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对方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的20,124元由李先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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