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引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未依法交纳上诉费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据此裁定将该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此二审裁定,当事人能否申请检察监督?
首先,要明确检察监督的范围: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事诉讼中的裁定主要是为解决程序性问题所作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裁定、对按撤诉或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裁定和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的裁定等。因法律并未明确细化对哪些类型的裁定可以监督(含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故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就其上述裁定能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救济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何况面对外来的监督,更是有着不同的意见。
案例的导入:本文以一则实务案例,探讨二审法院在民事上诉程序中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如何启动检察监督?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传递方式邮寄送到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二审中,本院依照上诉人李某、王某提供的送达地址对其送达传票,该传票被退回,故应视为送达完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这个问题依申请人的角度在人民法院内部则表现为,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修改,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将法院内部的救济途径用尽,才可寻求外部检察监督救济的原则贯入其中。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的体现就是将依申请监督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检察监督的前置必要条件,也即此后的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类的案件,申请检察监督必须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思路上要明确这种裁定能否进入法院的再审程序?并不是所有的裁定都可以再审或抗诉的。从法理上分析,只能对可以适用再审程序的裁定,才可以进行检察监督(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因为检察机关决定进行监督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除了已经明确可以监督或不可以监督的少数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是否可以进行检察监督存在争议。就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而言,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么能够适用再审程序,因而可以对之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要么不能适用再审程序,因而可以对之提出一般工作性的检察建议,没有例外。
对二审法院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分界线,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规定。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能否进行再审观点进行梳理,反映出不同时期立法观念的沿继与变迁。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前后出台三个个案批复,这三个批复沿袭相同的精神,同样反映出该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
1、1998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9号《关于再审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2、200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39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9〕282号《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3、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从以上三个不同时期的个案批复的内容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这个问题上还是秉持有错就改的态度,只要裁定确有错误,还是可以进入再审程序。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监督部分作了较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出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2022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沿继之前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司法解释明确对这两种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对于其他的裁定则未以明确。则反应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是持否定态度的。
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解释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是不能申请再审的,故而也不符合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然实务中,申请人往往是既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更有对一审实体裁判结果的不服,究其本质仍是对一审裁判结果的不服。故申请人可针对一审裁判申请再审,如对再审结果仍不服,再去寻求检察监督救济。若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进行再审,则已经生效甚至执行完毕的一审判决又需要恢复到未生效状态,程序上难以操作,所以现行有关法律并未规定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与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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