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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南海的“西客厅”,丹灶镇的经济发展根植于农村集体经济的丰厚土壤。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基层治理机制的逐步完善。当基层治理遇到瓶颈时,改革便是理所当然的举措。
为此,2011年,南海开展以“政经分离”为突破口的新一轮农村综合改革,试图打破集体经济樊篱,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改造集体经济,释放其再发展活力,同时重塑日渐失衡的基层治理结构。而继“政经分离”后,南海今年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探索“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股权改革模式,在全区范围掀起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下称“股权确权工作”)的浪潮。
其中,丹灶镇作为南海基层治理综合改革的先锋,成功扛起了股权确权工作的这面旗帜。截至记者发稿,该镇24个村(居)辖下的176个经济社中,已有175个经济社顺利表决通过新股份章程,完成率99.43%,平均表决通过率超96%,成效显著。
成效
股价合理高票通过
“两确权”、“政经分离”之后,丹灶镇24个村(居)辖下经济社176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约7.38万人。
去年年底,按照上级部署,丹灶镇正式启动股权确权工作,并计划在今年完成开放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出资购股资格和表决通过新股份章程工作,2016年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购股颁证,最终完成股权确权任务。
今年是南海区股权确权工作的攻坚之年,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丹灶镇大胆创新提出“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在上半年开放历史遗留问题人群出资购股,扫除股权确权工作障碍,化解基层存量矛盾;第二步,成立股份章程审核小组,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章程审查备案制度,在下半年修改并表决通过新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章程,确权到户。
目前,第一步已圆满完成,176个经济社已全面开放历史遗留问题人员的出资购股资格,平均表决通过率92.87%。
但其实早在2013年,丹灶镇便按照“政府引导、民主表决”的原则,陆续引导、开放4个村(居)辖下33个经济社的历史遗留人员,以及全镇176名退伍军人的出资购股资格,这种“先行先试”也为日后该镇全面铺开解决历史遗留人员股权问题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有了这些经验,我们今年上半年在全镇范围开放历史遗留问题人群出资购股资格时,更加得心应手,群众也更容易接受,整个社会综治维稳形势呈良好态势。”丹灶镇城乡统筹局常务副局长黄奕创说。
第一步完成后,丹灶并没有操之过急,立即推行各经济社章程(草案)修订和表决,而是步步为营,重新研判村情,成立股份章程审核小组,建立章程审查备案制度,力求在股权确权工作章程(草案)表决阶段能够“一击即中”。
10月8日,丹灶镇隆重召开全镇股权确权动员大会,正式拉开股权确权工作进入章程(草案)表决阶段的序幕。经过一个多月的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丹灶镇基本完成股权确权章程(草案)表决。截至记者发稿,全镇176个经济社中,175个经济社已顺利表决通过新股份章程,完成率99.43%,平均表决通过率超96%,成效显著。
在表决阶段,股价的制定是重中之重,目前丹灶全镇的平均购股价约56000元。“前期各经济社都深入摸底,广纳民意,镇给出的指导意见是每个经济社按8—12年的‘成本收回周期’制定股价,部分经济社可根据操作性较强的预期收益,适当提高股价,最后全镇的股价也都非常合理,原股东和未来股东都很满意。”黄奕创表示,部分经济社的历史遗留问题人员跟原自然新增人员的购股价一样,如联沙社区的上良和下良,云溪(新农)的洲南和洲北等。“高完成率和高通过率,也侧面反映出丹灶各经济社制定的购股价是顺应民意的。”
做法
股权确权工作是全镇乃至全区的一件大事。丹灶镇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并将确权工作作为全镇2015年的重点项目,每月督查进度。
在区的工作统一部署下,该镇迅速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林健任组长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股份章程审核组、宣传组、法律援助组、驻村工作组等多个小组。各小组职责明晰,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全镇的股权确权工作。镇委确立了以村(居)为确权实施主体,区驻镇(街道)工作组、镇、村(居)、社四级联动机制,上下齐心,相互配合,协调推进。
B加强培训 驻点助力确权
10月8日,丹灶镇股权确权动员大会确立了以“户代表表决”形式通过修改章程。除此之外,丹灶镇每周二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村(居)股权确权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确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丹灶镇确权办每天跟踪表决计划,将表决情况在每天第一时间以短信方式报送,让大家知己知彼,做到心中有数。“联席会议制让我们可以在推进股权确权工作的过程中,紧跟步伐,同时也能借鉴其他村(居)的先进做法,完善自己的村(居)。”该镇建设社区书记杜宏奇说。
同时,确权办不断加大培训力度,分别召开村(居)党组织书记、股权办主任以及镇确权领导组成员、挂钩办局常务副职培训班,解读指导意见,明确工作计划和任务,明晰工作难点及关键点。村(居)亦积极组织辖下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成员代表,通过座谈、宣讲等多种形式进行相关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引导村(居)党员、股东(成员)代表正确认识股权确权工作,确保该项工作依法依规。
培训助提升,宣传壮声威。丹灶镇因地制宜制定宣传方案,大张旗鼓宣传,全方位、立体式地铺开政策法规宣传,力求家喻户晓。除了在各村(居)悬挂横幅标语、派发确权一封信和确权手册、利用主干路LED、T牌进行滚动宣传,创造良好的确权氛围外,该镇还利用《有为周报》,持续深入正面宣传股权确权工作的目的、意义、好处和相关政策,此举不仅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也让村民第一时间掌握全镇股权确权工作的进程,坚定其支持的信心。
另一方面,丹灶镇还利用驻点联系群众制度,助力确权。“我们把确权工作纳入了今年驻点联系群众工作的重点,驻点团队与村(居)密切联系,协助制定村(居)股权确权计划;驻村律师为开放出资购股方案和股份章程修订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团队宣讲员则为群众宣传和解析确权政策;在村(居)表决之日,驻点团队还配合村(居)、社委干部入户表决,拉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黄奕创表示,驻点团队的一系列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股权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践
村(居)干部成排头兵
无论是区的统一部署,还是镇的统筹监督,两个层面的股权确权工作落脚点,最终都是落在村(居)上。
在全镇动员大会后,丹灶镇所有村(居)纷纷深化、研判村情,并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力求所属村(居)顺利通过表决。其中,不少两委干部、社委干部身先士卒,积极主动参加工作,成为股权确权的排头兵。
A干部带动村民支持股权确权
10月27日~29日,是该镇罗行社区下辖的13个经济社章程(草案)表决的日子。此前,社区召开了一系列的会议,从班子会形成共识到经济社社长会摸底,再到党员代表、股东(成员)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全力为13个经济社的章程(草案)的修订及表决进行周密部署。同时,社区两委干部就表决过程的工作要点,向全体社委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包括明晰工作职责、工作技巧、如何入户、如何解读政策、如何填写表决票等确保表决依法依规。
最终,该社区以96.2%的平均通过率(其中3个经济社100%),通过章程(草案)表决。罗行社区党委书记杜瑞泉表示,高通过率与两委干部、社委干部的以身作则密不可分。
“连同‘两委’和‘社委’在内,社区有30多个干部,他们积极配合此次股改,还带头做工作,这让我很感动。”杜瑞泉说,正是这些没有私心的干部,为罗行社区章程(草案)表决顺利通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B走街串巷入户宣传发动
10月27日,在云溪(新农)青塘经济社,村民刘叔的家里再次迎来了“老熟人”——青塘经济社社委干部刘桂超以及社区的工作人员。他们就章程(草案)的细则,向刘叔作最后一次的宣传发动。“社委干部都来过几次了,工作做得很到位,村民都很明白。”刘叔告诉记者。
虽然此前刘桂超在会议上,或走访村民时已经作过多次宣传,但他依然觉得还不够,因此他这天马不停蹄地继续走街串巷。“我们入户解释章程(草案)越多,村民的接受程度就会越高,越容易理解,到表决时推进起来就比较顺利。”
C耐心解释让村民了解透彻
目光转移到丹灶西南部。11月2日一大早,西城社区的两委干部就准备了一大箱股权确权的宣传资料,来到大果经济社,和经济社社委干部一同穿街过巷,向村民派发经济社章程(草案)和宣传资料。
邓永基是一名老党员,一天前他才参加完西城社区召开的党员村民大会,听取了章程(草案)的详细解读,想不到一天后就有干部入户宣传。“虽然已经开过两次会,但干部们的工作依旧做得很细致。”邓永基说。
据了解,西城社区已经在11月7日顺利通过章程(草案)表决。有村民就称赞,这离不开两委干部和社委干部的努力,“他们来宣传、解释很长时间了,我们有任何不懂的地方,他们都耐心解释和说明,使我们从心里头真正认可股权确权工作,也给我们吃上了一粒定心丸。”西城社区居民何巨文说。
而在劳边社区,李边经济社社长李举贤,将已经完成的章程(草案)表决票,拿到居委会核对,在核对无误之后,将表决票张贴到社内宣传栏公示。在他的努力下,李边经济社的章程(草案)表决同意率达到了100%。
D集中开会表决更公开透明
10月29日上午,石联社区石东经济社召开户代表大会,由社区的两委干部向与会代表作最后的解释说明工作。其实,石联社区自铺开股权确权工作以来,召开大大小小的会议不下30次,社委干部从中积极发动,耐心细心做通村民工作。而在收集众多的意见和建议后,该经济社最终决定结合自身实际,以集中开会的形式进行表决。“这样可以让所有居民切切实实明白股权确权的好处,也使整个过程更加公开公平透明。”石联社区党委书记冯宏洪说。
在石东经济社的表决现场,386名户代表纷纷在表决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经济社也因此以99%的高同意率表决通过,而此前,石联的石西、梅庄、南丰、冯村等经济社也都是以集中开会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率均为100%。
“一个多月的时间,丹灶股权确权工作可以取得如此成效,绝大部分是因为村(居)两委干部、社委干部的通力协作,工作到位,这些干部的付出,也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黄奕创表示,下一阶段将继续完善手续,做好股权确权资料归档以及颁证工作,最终完成确权任务。
文/图珠江时报记者杨世聪通讯员潘小燕陈敏然
编者按: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这个女孩又分给了另外一位女孩,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老太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赔偿?佛山中院认为不赔,因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女孩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分享行为不是过错。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女,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甲,男,壮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一,男,壮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委托代理人林钻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某,女,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林某,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蒋某、曾甲因与被上诉人覃一、原审被告苏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覃一和死者曾某的爷爷曾乙均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苏某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当地人俗称大蕉)给了覃一的孙子覃某。覃一夫妇看到覃某在吃芭蕉,询问苏某并确认芭蕉是苏某给的,覃一夫妇并没有提出异议,其后苏某离开。上午11时许,曾某来到覃一的菜地找覃某一起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14时,覃某和曾某在菜地边的小路上玩耍,在菜地里装菜的覃一突然听到覃某大叫,覃一夫妇跑到覃某和曾某身边,发现曾某倒地压住覃某的脚,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覃一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曾乙。曾乙夫妇跑到曾某身边,发现其倒地不醒,在知道是吃了芭蕉后,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后曾乙和覃一以及另一名老乡送曾某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卫生站接诊医生及随后赶到的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曾某进行抢救,期间从曾某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蒋某、曾甲是曾某的父母,曾某于2009年11月8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出生,跟随父母和爷爷奶奶居住在塱心石龙村菜棚,并就读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塱心幼儿园。蒋某、曾甲均在丹灶镇附近的工厂工作,事发当天蒋某、曾甲去上班,曾某交由爷爷奶奶照看。
蒋某、曾甲于2015年1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覃一、苏某共同向蒋某、曾甲赔偿死亡赔偿金651974元、丧葬费29672.5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共737646.5元;2.覃一、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一)苏某的芭蕉没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苏某只是将芭蕉分给了覃一的孙子覃某并且得到了覃一夫妇的同意,苏某没有将芭蕉交给曾某,事发时苏某亦不在现场。苏某不可能预见芭蕉最终会交到曾某手上,更不可能预见曾某在进食芭蕉时因噎窒息。苏某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将芭蕉交给覃某的行为与曾某窒息死亡的事实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芭蕉是苏某征得覃一夫妇的同意而交给覃某,其后芭蕉是由覃一管有。曾某前来与覃某玩耍时进食芭蕉,没有证据显示芭蕉是覃一、覃某交给曾某或是其自行取食。但无论何种情况,覃某或覃一均并非故意侵害曾某。而且,曾某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曾某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覃一当时在场,但其对曾某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曾某独自进食芭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另外,在发现曾某倒地不醒后,覃一及时通知曾某的家人并协助送曾某前往就医,覃一已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因此,覃一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曾某的行为,覃一在事件中没有过错。(三)无论苏某将芭蕉分给覃某或者覃一、覃某将芭蕉分给曾某,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曾某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覃一、苏某的行为与曾某死亡这个严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只存在事实的联结,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覃一、苏某没有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或道德上的不当。蒋某、曾甲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仅因为事实上的关联,而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覃一、苏某,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综上,蒋某、曾甲主张覃一、苏某对曾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蒋某、曾甲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12元(蒋某、曾甲已预交),由蒋某、曾甲负担。
上诉人蒋某、曾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覃一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覃一在2015年1月15日17时8分的笔录里清楚表明:曾某与覃某一起在覃一的菜地里玩耍,覃某将芭蕉给曾某,是经在场的覃一同意的,且看到两小孩吃芭蕉,也看到曾某晕倒。覃一对该证据无异议,据此可证明,致曾某死亡的芭蕉由覃某直接给曾某,并非覃一后来所说的由曾某擅自取食。覃一作为覃某的临时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覃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覃一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并且对覃某给芭蕉曾某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覃一该行为与曾某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覃某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的承担。二、一审法院认定苏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苏某虽无直接将芭蕉给曾某,但导致曾某窒息死亡的芭蕉确实是由苏某提供,苏某对此无异议。苏某提供的芭蕉是曾某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苏某没有提供芭蕉,此悲剧便不会发生。因此,苏某对此事件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三、曾某是因覃一给芭蕉吃致死,三、四岁小孩吃水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一审判决却认为这是邻里分享食物的行为,没有分清这种行为的危险性。本案中的吃芭蕉与燃放爆竹同样是危险行为,只不过吃芭蕉行为表面看来是平和、安全的,但对小孩具有同样的危险性。
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覃一、苏某连带向蒋某、曾甲赔偿737646.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覃一、苏某承担。二审诉讼期间,蒋某、曾甲自愿撤回对苏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故其上诉请求变更为仅要求覃一赔偿737646.5元。
被上诉人覃一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公正。一审判决说理透彻,讲出了令人信服的理由。所有人都对曾某的死亡很遗憾,但如果把不幸事故归责于没有任何责任的旁人,这不是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精神。试想一下,如果任何不问原因的意外发生都与旁人有关,那么这个社会将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更加没有分享等美德。二、蒋某、曾甲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1.覃一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里并没有陈述过芭蕉是覃某经覃一同意给曾某,因为覃一当时一直在田地里忙碌,无从注意两个小朋友的细节行为。2.根据常理,五岁的小朋友足可以进食芭蕉,而曾某意外身亡是否是因进食芭蕉导致也无从知晓,由此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应是监护人的责任,与他人无关。但蒋某、曾甲在事件发生后,不仅仅向法院起诉要求覃一赔偿损失,甚至多次威胁覃一要对覃某不利,覃一为了家人的安全,放弃丹灶种田生计,不得不到处躲避蒋某、曾甲。蒋某、曾甲应正确面对本起不幸事故,不应迁怒于无辜旁人。
原审被告苏某辩称:第一,芭蕉没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第二,死者死因并非食物中毒,而是窒息死亡,这有医院证明可证实死者窒息死亡并非苏某导致,与苏某并无因果关系;第三,芭蕉不是由苏某直接给予死者,而是他人给死者的,而且不止死者一个人吃了芭蕉,但其他人安然无事,由此可见曾某的死亡完全是意外。苏某与蒋某、曾甲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苏某对曾某的人身损害没有任何过错及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苏某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据此,确定覃一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般而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行为人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覃一无故意加害曾某的目的和行为,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覃一在明知曾某有不能独立进食芭蕉的特殊体质的情况下,仍放任曾某独立进食芭蕉,故覃一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因此,判断覃一的行为是否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是其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
对此,本院认为,覃一对于曾某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理由如下:
首先,事发时,曾某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芭蕉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比曾某年幼的覃一的孙子覃某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芭蕉,由此可见,覃一对于曾某独立进食芭蕉的注意标准与其处理自己同样事务的标准一致;其次,对于并非曾某临时监护人的覃一,不能苛求其一直照看曾某,并且事发当日早上,曾某已经与覃某一起进食过芭蕉,当时并没有异常,而事发时为当日下午,才发现曾某进食芭蕉窒息,对此后果无法预见,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曾某,不能据此认为覃一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最后,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
综上,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曾某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芭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覃一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曾某的行为,对曾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蒋某、曾甲上诉认为覃一应对曾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8.23元,由上诉人蒋某、曾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 彭进海
代理审判员 姜欣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锐芬
来源 | 裁判文书网、法眼观察
丹灶司法所紧紧围绕南海区司法局关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相关工作指引,在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我镇矛盾纠纷调解专业队伍,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一、项目基本情况
今年1月,丹灶镇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项目(下称调解中心)正式启动,项目共聘请18名专职调解社工,通过派出调解社工到镇安监局、人社局、法庭、社区民警中队以及丹灶社区、联沙社区等矛盾多发的领域、村(居)驻点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化解基层矛盾,初步建立“一中心统筹+多部门驻点联合+村(居)基层预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模式。
二、项目运行模式
(一)组建专业调解队伍,建章立制加强培训
调解中心注重队伍建设,所有调解社工都是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涵括多个不同领域,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人才基础。制定《丹灶镇驻点调解员监督管理实施制度》,明确驻点调解员的工作要求,规范各驻点调解员的工作流程;结合驻点职能部门的业务、矛盾纠纷案件的特征和社会工作的方法等实际情况,总结形成一整套调解社工服务标准,包案案件立案标准、成效评估标准、案件工作流程等;建立健全“一案一档一标准”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每周服务分享会议机制和阶段性联席会议总结与反馈机制。定期开展针对性强的调解知识业务培训,各驻点安排业务骨干通过现场纠纷调解对调解社工进行“传、帮、带”,提高调解社工的业务水平。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推动矛盾多元化解
明确矛盾纠纷首接责任制,调解社工在收到驻点部门移交或群众来访反映的矛盾纠纷调解诉求时,对符合调解标准的诉求进行登记受理,由首接社工对案件全程调解跟进。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出现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时,由首接社工向调解中心提出支援请求,调解中心派出社工支援,或视情况需要请求司法所协助联系派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形成协调联动的调解格局,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链接外界社会资源,充实调解专业支撑
为实现矛盾纠纷有效调解,调解中心除外派调解社工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外,还善于调动驻点职能部门、村(居),充分链接社会资源如基层调委会、村(居)“五老”等基层经验、调解经验丰富的人参与到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中;邀请资深律师作为调解专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和依法维权,提高法治水平。组建由资深调解员、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等组成的跨专业辅导团队,定期为调解社工提供专业辅导,充实专业支撑。
(四)强化调解项目宣传,优化群众维权选择
配合司法所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现场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现场派发宣传手册,定期通过社区报、电视媒体宣传调解案例,宣传和推广调解中心项目,提高群众对于调解社工这一常态化诉求渠道的知晓度,引导群众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新建“丹灶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微信公众号,用好新媒体加强线上宣传,普及人民调解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调解中心服务的宣传推广。
三、主要工作成效
(一)矛盾纠纷明显减少
自调解中心启动以来,调解社工扎根基层一线,面向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村(居)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形成“一中心统筹+多部门驻点联合+村(居)基层预防”的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充分链接外部资源,综合运用法理情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调解社工常态化跟进案件调处,我镇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有了大幅增多,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从2019年1月初至8月中,调解中心共调处案件420宗,其中调处成功365宗,调处成功率高达86.9%;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10宗,涉及人数200多人。如妥善化解工业园区某企业欠薪案件,因该企业停业欠发150多名工人共计90多万工资,个别激进工人采取极端暴力维权导致出现群体性围堵厂房事件,经相关部门和调解社工连日不断沟通协调,终于成功解决工人工资问题。
(二)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经过大半年的摸索,调解社工项目各项工作和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特别是在人员的调度和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调解社工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以及应对驻点所需的业务知识不断充实,调解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案件调解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项目运行至今,调解社工人均调处案件近30宗,除个别案件因双方期望值差距太大外,其余案件均实现成功调处或引导进入法律途径解决;在项目年中考核时,驻点部门、村(居)对调解社工给予充分的肯定,特别是社区民警中队对调解社工高度评价。
7月19日上午,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钟向阳副教授围绕人本主义和司法修复理论为各位成员进行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理论应用培训。
(三)储备力量逐步建立
调解中心项目的建立为组建和培养调解专业人才提供了有益的探索,调解社工介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成效明显,成为我镇调解专业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调解社工在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注意挖掘和培养驻点职能部门、村(居)中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可塑性的人才,为我镇调解专业人才库储备人才资源。
四、下一步工作构思
为了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项目目标,下半年调解中心计划加强以下工作:
(一)健全矛盾纠纷滚动排查机制。各驻点调解社工坚持“定期和集中排查相结合”的原则,除落实每周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收集外,特别注意加强70周年大庆等重大政治敏感节点前后的集中排查,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做好分类登记和汇总建档,及早介入调处,全程跟进化解,实现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
(二)完善分析研判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召集调解社工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分析研判会议,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信息进行总结、分析,对于涉及共性问题的及时提交镇信访办关注;对在化解过程中的成功经验进行反思总结,形成经验材料,提升工作实效。
(三)强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联动化解。调解中心进一步厘清对复杂疑难案件联调联处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借助镇司法所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另一方面及时组织现有调解专家,及时快速介入复杂疑难案件的调处工作中,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探索调解社工村(居)全覆盖。通过调解项目一年时间的运营,根据调解社工工作实绩对队伍组成人员进行调整,探索进一步充实和培养专业调解人才,实现镇内28个村(居)全覆盖,力争进一步扩大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
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任重而道远,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我们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勇于开拓,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做好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丹灶”,发挥该项目应有的作用。
来源丨丹灶镇司法所、丹灶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编辑丨南海丹灶微信编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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