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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离婚法律咨询律师怎么样,财产分割协议和离婚协议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6: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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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4大误区
  • 未直接抚养年孩子的一方,是否需要侵权承担责任?
  • 丈夫跟女儿老师勾搭,广西女子起诉离婚,发现“第三者”竟是自己?
  • 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4大误区


    一、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负担”,你还是有可能要为对方债务承担来连带责任。若第三方并不知晓上述协议,主要是指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夫妻间的约定,则该协议仅对夫妻二人有效。



    二、 离婚协议约定“名下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如果你发现对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没有办法要求分割。


    三、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房产会因男方的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吗?1、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离婚协议对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但可排除债权成立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四、股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归你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不是你的财产。因离婚将股权分配给配偶的,配偶获得股权仍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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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直接抚养年孩子的一方,是否需要侵权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即便父母双方已经离婚,但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一方仍然是监护人,当未成年孩子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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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跟女儿老师勾搭,广西女子起诉离婚,发现“第三者”竟是自己?

    来宾市籍男子潘某虎在与妻子兰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居然另娶妻生子,同时拥有两段“婚姻”。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妻子发现后,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欲以重婚罪追究丈夫潘某虎与其重婚女子的刑责,却遇到各种难题。

    这份蹊跷的离婚判决书,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确认系伪造。 受访者供图

    22年婚姻毁于“婚外情”

    兰女士于1999年4月7日与潘某虎在合山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回想多年来与丈夫的摩擦,与一个名叫熊某萍的女子有很大关系。

    女儿上小学时,夫妻俩通过朋友介绍为女儿找了一个英语老师补习,补习老师就是当时在一家私立学校任教的熊某萍。之后,兰女士发现潘某虎与熊某萍的关系似乎并不简单,双方因此经常争吵。

    直到2008年的一天,兰女士在来宾市河西水厂的一套房子里,看到了居住在此的熊某萍,房间里还摆着潘某虎和熊某萍的亲密合影。

    起初,兰女士以为潘某虎只是养小三,但她多次在亲属的朋友圈偶尔看到一些视频和图片,显示潘某虎身边还带有小孩,因此判断他婚外育有子女。夫妻俩为此争吵不断,兰女士也曾想到过离婚,但为了女儿,双方都没有将离婚付诸于行动。

    直到2021年女儿上了大学,兰女士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追究丈夫重婚受阻

    今年4月,法院立案受理后,通知潘某虎前来领取应诉通知书,然而潘却称,他和兰女士“已离过婚了”。兰女士一下懵了——自己未曾与潘某虎协议离婚,也未曾因此对簿公堂,怎么就“离过婚”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4月27日,兰的代理律师到当地民政部门依法调取潘某虎的相关婚姻登记档案时发现,原来潘某虎以离异身份,于2016年4月12日与熊某萍登记结婚。

    得知这一事实,兰女士遂委托律师前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欲以重婚罪追究丈夫潘某虎与熊某萍的法律责任

    然而,法院立案庭初审核认为,仅凭兰女士手中的结婚证,以及潘某虎与熊某萍的结婚登记档案,无法证实潘、熊两人重婚。

    一份蹊跷的离婚判决书

    为了弄清楚还在婚姻中的潘某虎,是如何以离异身份申请登记结婚的,兰女士在来宾、合山市、南宁市等多地法院查询,均未能查询到判决她与潘某虎离婚的法律文书。

    5月8日,兰的代理律师再次到民政部门查档,该部门提供了潘某虎和熊某萍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还有一份有审判员“潘伟强”签署的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复印件(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生效。判决书上还写明,兰女士诉讼中“聘请”了来宾市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剑峰作为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

    对此,兰女士感到奇怪,她并不认识赵剑峰,在与该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后得知,“赵剑峰”律师身份属虚构,且当地并无“来宾市桂中律师事务所”这个机构。

    于是,兰女士的代理律师将查档后涉嫌造假的判决书提交给了法院立案庭,但一直没能得到法院答复。

    离婚判决确认系伪造

    兰女士告诉记者,这个查档结果让她感到很愤怒,没想到,潘某虎最终竟与熊某萍发展成“合法夫妻”,而这份蹊跷的“判决书”,便成了潘某虎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

    为核实判决书真伪,5月24日,记者随兰女士及代理人一起,持判决书等材料来到法院档案室查档,并没有查到该判决书的相关档案。接着,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联系“判决书”上的“承办法官”潘伟强。潘伟强法官明确答复称,该判决书系伪造,此前他曾见到过该份伪造的判决书,建议兰女士到公安机关报案。

    5月25日,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廖晓妮告诉记者,法院接到记者反映后才知道有人伪造判决书,该判决书经法院认定系伪造,他们已经从民政部门调取伪造的相关材料,并以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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