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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起诉离婚会有无罪的法律,离婚后起诉重婚罪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8: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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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起诉“丈夫”涉嫌重婚 23年前是否办理离婚成争议焦点
  • 都说法律是公正的,那为什么会有律师职业?
  • 据说这是史上“最拽”的判决书 引用“圣经”判不准离婚?
  • 女子起诉“丈夫”涉嫌重婚 23年前是否办理离婚成争议焦点

    来源:南国都市报

    她起诉警官“丈夫”在自己患病时离开 与别人登记结婚生孩子涉嫌重婚

    他判拘役不够 应判2年?

    二人对簿公堂 23年前是否办理离婚成争议焦点

    “他把我当空气,连离婚都懒得跟我离,还以未婚的身份与别人登记结婚,现在孩子都大了”,庭审中,沈婷对丈夫徐斌作出这样的指控。她不满一审法院只以重婚罪判决徐斌拘役,她希望二审法院能判处徐斌有期徒刑2年。

    徐斌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他说早在1996年年底就与沈婷离婚,只是因为找不到离婚档案,沈婷才会在离婚20多年后起诉他。

    是前夫还是丈夫?是已经离婚还是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徐斌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是否应从重处罚?

    这起涉及重婚罪的官司4月10日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最终结果仍要等待法官落槌。

    南国都市报 记者 何慧蓉

    1

    婚变

    查出丈夫与女子登记结婚

    登记时称自己“未婚”

    与徐斌登记结婚时,沈婷才20岁出头,在学校当老师。徐斌比她大8岁,是一名警务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时,徐斌用的是警官证。

    婚后一段时间,沈婷和徐斌住在徐斌的单位宿舍,结婚证就存放在一个铁皮盒里。

    沈婷说,在1997年年底,徐斌将她赶回学校居住,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她都没有徐斌的消息。据沈婷说,二人没有继续一起生活,主要是因为自己患病。

    大概是在几年前,一次偶然的机会,沈婷遇到了徐斌的朋友周源。

    说起徐斌的近况时,沈婷得知徐斌已经再次结婚,孩子都几岁了。当天,沈婷留了周源的电话。

    再次联系周源是在去年,当时沈婷称自己要与人结婚,但与徐斌的婚姻登记没有解除,不知道怎么回事,让周源打电话问徐斌。周源认为,这是沈婷与徐斌之间的私事,他不方便居中“传话”,就把徐斌的电话给了沈婷。

    沈婷再次从电话中听到徐斌的声音时,两人已经有20多年没有联系过了。电话里,沈婷说自己要与他人结婚,但登记不了,约上徐斌一起去查两人的婚姻档案。在这一过程中,沈婷记下了徐斌的身份证信息。

    查询的档案中,有沈婷和徐斌20多年前的结婚记录。

    而沈婷也发现,徐斌在2006年用他现在持有的身份证,以未婚的身份与一个叫王丽的女子在海口登记结婚,沈婷拿到了这些材料。

    2

    纠葛

    男方一审因重婚被判拘役

    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沈婷说,她是谎称自己要与他人登记结婚,让徐斌与她去查相关的婚姻档案,就是为了取证证明徐斌犯重婚罪。

    沈婷为何会采取这样的行动呢?沈婷说,因为徐斌的亲戚在民政部门担任领导,担心前些年徐斌利用关系瞒着她办了离婚手续。

    多年未见,曾因患病丢了工作的沈婷又有了工作,她还在海口买了房子。徐斌也已经不是警官,当了司机,还娶妻生子。

    然而,当年的恩怨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重逢的两人因为徐斌与王丽的领证而“重燃战火”。久别重逢,徐斌和沈婷却各怀心思,结果演变成对簿公堂。

    2018年下半年,沈婷向海口美兰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起诉徐斌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徐斌的刑事责任。美兰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斌犯重婚罪,一审判处徐斌拘役。

    徐斌和沈婷对一审判决不服,双双上诉到海口中院。

    庭审中,沈婷满腔怨言。她说,沈斌把她当空气,对她的生死不闻不问,在她患病时离开她,还用与之前生日不同的身份证,以未婚的身份跟他人登记结婚,欺骗结婚登记机关,性质恶劣,且在开庭时对其进行威胁、谩骂,一审量刑过轻,请求二审法院对沈斌从重处罚,判处徐斌有期徒刑2年。

    沈婷上诉请求对徐斌加重刑罚。沈斌上诉称自己不构成重婚罪,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3

    争辩

    是否办理离婚成争议焦点

    二审未当庭宣判

    绝然对立的立场,让两人在庭审中针锋相对,几次险些吵起来。

    徐斌和辩护人坚持认为,徐斌与沈婷曾在1996年年底到定安一个偏僻乡镇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因为该乡镇没有移交离婚档案,导致现在查不到两人的离婚记录。

    “如果没离婚,我敢大大方方跟别人结婚吗?”徐斌说。

    自称离异,为何与王丽结婚登记时又写未婚呢?徐斌称,自己当时已经离婚10年,与沈婷的婚姻也很短暂,之前他没告诉王丽自己结过婚,是因为担心王丽不愿与自己结婚,而且民政工作人员也没有问他,他便写了未婚。

    同时,徐斌一方认为,在不能排除徐斌与沈婷办理离婚手续可能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徐斌的角度进行判决。

    徐斌一方称相关离婚档案丢失,遭到沈婷一方的辩驳。沈婷否认去过徐斌所谓的乡镇办理离婚,她称并非该乡1996年的档案遗失,而是当年该乡没有为两人办理离婚。

    “当地人口很少,多年来结婚的人都不多,更别说离婚了”,沈婷说。

    二审中,徐斌与沈婷是否在1996年办理过离婚登记,徐斌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等问题,依旧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当天的庭审双方各执一词,庭审持续超过两个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文中人物为化名)

    都说法律是公正的,那为什么会有律师职业?

    首先,如果将法律公正定义为公平正义,与其说法律是公正的,我更愿意说,法律是公平的。

    这一点点的区别,我想表达的是,确实存在,有的时候,法律得出的结论确实有时候和一大部分人内心的公平正义是有差距的。

    举一个大家都听过的例子,曾经的“婚姻法24条”。

    离婚不成反背债?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如果你问我,在过去,有没有人(尤其是女性),离婚前,被配偶虚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的回答是,一定有,还有不少!

    法律公正吗?法官、双方的律师可能心里都有数,但法律规定很明确,证据规则也很明确,律师也必须维护自己当事人利益,但结果未必和多数人内心的正义相合。

    但我想强调的是,法律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进一步,法律虽然是公平的,但一般人适用法律的能力有强弱。

    律师的作用在于,帮助一部分适用法律、搜集证据能力有所欠缺的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公平的待遇。

    刑事律师经常会讲的一句话,我深以为然,让无罪的人免于起诉,让有罪的人罚当其刑。

    在国家暴力面前,所有人都是弱小的,但要解决法律公平的问题,必须有律师出面,弥补这方面的不公平,让法律的适用变得公平。

    民事也如此,法律是公平的,诉讼权利也是公平的,每个人也都有聘请律师获得专业能力方面支持的权利,才有可能进一步实现题目所讲法律的公正。

    试想,法律还是公平的,但没有律师,只靠法官,法官就靠对事实的第一印象来调查来认定事实,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法官还有可能公平吗?

    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在限制法官的公平,也通过释放一部分权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官的权威和个案的公平。

    但是,就算法官自认为是公平的,输的一方,口服了也不会心服。

    法官也一定是希望普通人请律师的,请一个信任的律师,法律范围内穷尽救济途径,还输了,律师也会向当事人解释输的原因,可能就真的还存在可归责于自己的因素,心服了,才可能更加信仰法律。



    最后,一定有人有疑惑,那是不是,有钱人,请越优秀的律师,越有可能获得“公正”呢?

    法庭上,是否越厉害(贵)的律师“颠倒是非”的能力越强

    从这篇文章里能看到我的观点。

    我也从不否认,律师水平有高低,但律师从来也不是案件输赢的最关键因素。

    就好比知乎里的一部分同行,不论是业务水平还是写作能力,都甩我几条街,但也不妨碍我们各自为相应的客户提供服务,为客户求得一定范围内尽可能大的公平。



    这就是律师的工作。

    据说这是史上“最拽”的判决书 引用“圣经”判不准离婚?

    什么?一言不合就闹离婚?

    不准!

    今天,一篇被称为史上最拽的判决书

    有没有刷爆你得朋友圈?

    之所以称之为“最拽”判决书

    是因为它竟然引用了——

    《圣经》!

    这份判决来自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是:女方与男方相识时,已经结婚,同居一起。后女方与前夫离婚,与男方结婚。十三年后,女方起诉离婚,驳回,再起诉离婚,也被本案法官驳回。

    判决中法官写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姻生活中出现问题,系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作为丈夫、父亲,原告赵某更应当以大丈夫的胸怀包容妻子唐某的不足之处,凡事谦让,互相尊重,理应承担起爱护妻子的家庭责任。作为妻子、母亲,被告唐某应当包容、理解丈夫赵某性格上的缺点,凡事忍耐,理应承担起相夫教子的家庭责任。家和万事兴。在婚姻里,如果我们一味的自私自利,不用心去看对方的优点,一味挑剔对方的缺点而强加改正,即使离婚后重新与他人结婚,同样的矛盾还会接踵而至,依然不会拥有幸福的婚姻。“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对你兄弟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你呢。你这假冒伪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圣经·马太福音》。正人先正己。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要多看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才不至于觉得自己完全正确。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深刻自我批评和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家庭生活和和美美存在高度可能性。

    支持者有之——

    @上里巴人:

    判决书中到底应该怎样说理,能不能引用圣经来阐述道理?至少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文书制作规范中也没有禁止性条款,耶稣更没表达过不愿意出现在诉讼文书中的意愿,所以法官如果想写想表达,我们都应该报以宽容的态度。判决书是法官表达思想的地方,在让裁判者负责的制度安排下,只要没有实质性错误,这样的文书就不应该过多指责。

    反对者有之——

    @丁金坤:

    法官该不该长篇大论说教?以自己的价值观去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毕竟法官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不是牧师或者心理医生。就本案而言,女方两次起诉,已表明其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态度,缘分已去,说教何用。且真正的婚姻状况又是如何,唯当事人冷暖自知,非局外人法官所能洞察也。所以法官言辞虽正确,但如“卫人迎新妇”,早晚之时失也。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在留言区评论一下吧~~

    不过,除了引用圣经,这些判决书的引用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1

    台法官引鲁迅文章改判

    据台媒报道,台湾一陈姓男子因儿子打工受欺负,口出“你他妈的给我走走看”,被告公然侮辱,判处行拘20天。他不服上诉,台湾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鲁迅文章论证“他妈的”并非骂人之语,而属于中国人的口头禅,判决当事人无罪。鲁迅在《论“他妈的”》文中写道“无论是谁,只要在中国过活,便总得常听到‘他妈的’或其相类的口头禅。”

    2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判词引用孔子名言

    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同性婚姻合乎宪法。美国最高法院的长文判词吸引了全球的眼光,其中不乏名人名言的引用,而最醒目的莫过于开头部分引用的一句孔子名言,判词说:

    Confucius taught that marriage lies at the foundation of government.(孔子教导说,婚姻是政体的根基。)

    (注:有国内学者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引用存在误读及断章取义之嫌)

    3

    引用宪法被称“最帅”判决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一份民事判决中,主审法官直接引述《宪法》第33条的“平等权”作为论据,否定了长期施行于银行业的“滞纳金”,被推崇为“史上最帅判决书”。原文如下:

    从反向角度,如果认可信用借款超高额利率将导致为法律及社会民众不可容忍之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处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与内涵。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

    虽然此判决书被广泛传播,大家对此赞赏居多。但是,这并不是我国第一起宪法写进判决依据的案例,实际上,在此之前有多起案子援引宪法进行说理,有的是直接用于判案依据,虽然极少。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1990年,山东省滕州八中的学生齐玉苓考取了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齐玉苓的同学陈晓琪冒领了这份录取通知书,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读书,毕业后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后齐玉苓将陈晓琪等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二审法院认为此案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疑问,报请最高法院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以下简称《批复》)。该决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案被认为是援引宪法判决的“破冰之举”,也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4

    史上最“伟大”判决书

    “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3名法官做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一封长达12000余字的广东惠州市惠阳区“许霆案”判决书在网上流传。此案因与广州利用银行取款机漏洞取款的许霆案类似而得名。此案被告人于德水在2013年10月利用银行柜员机故障,被认为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9万多元。历经三次开庭审理后,2014年10月17日,惠阳区法院公开判决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作出这份判决书的审判长万翔,为惠阳区法院院长。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有法律界人士在网络评价这是一份“史上最伟大的判决”。

    编辑:黄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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