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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后的“狼藉”网络借款有去无回,投资人状告“拍拍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海王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5 13:48:23

核心提示

唐先生在“拍拍贷”网站上看到一条10万元的借款需求,年利率高达20%,于是他投标出借8000元。孰料,借款人只归还了两期借款便音讯皆无。为此,唐先生将借款人告进法院,并同时起诉“拍拍贷”,要求它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配图

8000元网络借款有去无回

三年前,唐先生看到了拍拍贷网站上有一条10万元的借款需求,年利率20%,感觉收益不错的他于是投标出借8000元。

按照借贷协议规定,8000元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分12期付清,每期还款额本息共计741.07元,每个月1日前付清当月借款。若逾期未还款,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然而,借款人李女士只归还了前两期债务共计1482.14元,剩下十期借款未及时归还。唐先生将李女士和拍拍贷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唐先生诉称,李女士经营的宾馆未进行2012年度工商年检,且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经营,但拍拍贷公司没有尽到审核职责,且在出借投标时不直接向出借人提供借款人的材料,造成原告进行错误的借出选择。因而其向法庭主张李女士归还剩余的借款本息以及逾期利息,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拍拍贷”辩称已履行必要手续

此案开庭时,李女士未到庭应诉,拍拍贷公司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答辩。

关于信息审核,拍拍贷公司表示,会通过借款人上传的书面材料包括照片等进行书面审核,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电话和视频进行验证。同时出于对出借人权益的考虑,该公司也会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家庭关系以及其他资产状况。但这种审核并不是该公司的义务,其与原告唐先生签订的合同上也未注明拍拍贷公司具有审核义务。

关于还款责任,拍拍贷公司指出,其与借贷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均说明该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该公司也不是借款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不能向其主张归还借款。

此外,拍拍贷公司认为,这笔10万元的借款有很多出借人,大多数人的借款只是几百元,因为年利率是20%,风险比较大。该公司只是提供了借款机会,不对借款承担保证义务,故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公司在提供服务中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居间融资不负连带责任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女士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拍拍贷公司是否是该笔借款的还款主体。

法庭认为,依据借款协议及原告和被告拍拍贷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款关系中主要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服务,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原告关于拍拍贷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的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女士偿付剩余借款本金共计6774.39元、利息共计636.3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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