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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杨大佬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10:56:43

2021年1月8日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卢小杰、王伟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上诉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王伟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杭州国脉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被告人卢小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被告人王伟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对一审判决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9日至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

杭州国脉公司的辩护人、卢小杰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单位杭州国脉公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卢小杰系杭州国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王伟伟直接参与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对本案上诉单位国脉公司、上诉人卢小杰、原审被告人王伟伟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成立。杭州国脉公司及其辩护人、卢小杰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和相应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遂作出上述裁定。

杭州国脉公司的辩护人胡健、卢小杰及其辩护人张庆方、原审被告人王伟伟参加了宣判,社会群众旁听了宣判。

以下是该案的一审信息

2020年9月8日上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杭州某电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某电信服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杭州某电信服务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1日,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话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联通400全国统一电话增值业务的开发、推广、服务及代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2017年12月、2018年4月,杭州某电信公司先后同中国联通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其丽水市分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签订协议,为上述公司代理销售28元套餐国脉天网卡和29元套餐天网卡。2019年1月,杭州某电信公司同中国联通公司达成协议,代为销售39元天网卡。在代为销售上述天网卡期间,杭州某公司虚构“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产品,通过微信群等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及全国进行推广、销售,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按照分销、店铺、绩效等奖励方式进行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

经鉴定,截止2019年6月20日,杭州某电信公司后台注册832048人,形成层级59层,其中购买“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的396770人,涉案金额0.99元,其中劳务公司代发返利8.75元,会员返利提现.65元,杭州某电信公司非法获利6.59元。被告人卢某某系被告单位杭州某电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60%的股东,董事兼总经理,策划“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的内容和销售模式,指挥、操纵该公司传销活动,且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803497人,形成层级59层,其中购买“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的395951人,涉案金额0.99元,非法获利90433.59元。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12月份以来,参与被告单位杭州某电信公司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维护传销团队,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324人,形成层级19层,其中购买“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的2625人,涉案金额4467600元,非法获利86254.9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某电信公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卢某某系杭州某电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推广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实施、传销组织扩大等起重要作用,系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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