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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爆料知识:好的刑事再审律师谁厉害,最高法院再审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邱大大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6 11:29:56


作者|陈笑

陈笑,“新锐律师计划”一期学员,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领域以“金融+科技”为中心,对于处理证券类行政处罚案件和金融类商事争议有着丰富经验。同时,对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虚拟货币等新型领域相关法律服务,陈笑律师也有着独到的研究优势。“律师是最好玩的工作,同时身负信任与使命,一旦上场,当全力取胜。”




近四年等待,前不久终于收到了最高法院的一纸裁定。

该案是一起最高法院已经做出二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一、二审均不利,我们代理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希望它推翻自己做出的判决。2019年我们接手时,对方已经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争取到了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听证的机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方提出执行和解,以换取我们终结再审程序。当事人最终决定接受,因此减损2600万元。而启动再审审查程序并成功听证,是本案实际减损的重要因素。

借由此案,笔者也有些再审案件的办案心得,与各位同仁分享讨论。

一、没判错?别被原审思路误导,到初始材料中去找突破

刚接手案件时,我们一筹莫展。

一审判决由湖南省高院作出,判决我方当事人败诉。二审判决由最高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

从一、二审判决内容来看,案子判的似乎并没有问题。判决列示的证据、据此认定的事实,以及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逻辑均能自洽。那是不是原审过程中,我方的重要抗辩理由法院没有采纳呢?翻阅了原审证据目录和代理意见,仍无所获。

案件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方作为施工方向我方索要工程款,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结算依据的认定。

原一、二审争议的结算依据锁定在两份文件之中:一份是刚竣工后我方向上级单位内部请款(进度款)文件上载明的暂估工程造价,上级单位予以了批准且我方后来按请款金额实际拨付了进度款;另一份是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后,我方单方评审但对方未予确认的审核报告。

第一份文件载明的暂估造价较第二份文件高出一亿余元。两份文件均由我方作出,对方均未盖章。原审中,对方认为应以第一份文件为结算依据,我方主张应以第二份文件认定。

原审法院综合分析认定,对于工程结算事项,第一份文件的证明力要强于第二份,故最终采信了第一份文件,即以请款文件载明的暂估造价作为结算依据。

再审程序并非常规程序,其难度远高于一、二审。因为我国是二审终审制,除非存在重大错误,否则法院大多更倾向于维持生效判决的即判力。

既然想申请再审,就不能一直陷在原审判决和原代理材料框定的思路中。我们决定回到原始证据材料中去看看有没有收获。

我们逐页翻阅、整理记录原始材料的内容,最后发现一份材料中提到了一家第三方造价公司。

以此为线索,最终翻到几张有我方、对方以及该造价公司共同盖章的结算审核表。其审核金额,相较第二份文件,即我方单方审核的造价高了2000多万,但相较第一份文件,即原审法院认定的造价金额少了近8000万。

这份文件最终成为我们再审的重要突破口。

经多番核实确认,这份文件经双方及造价公司共同确认,理应较另两份文件的证明力更高,应当作为本案的结算依据。这也是我们再审的最为重要突破口。

由此,我们也得到一个重要的经验:做再审案件,一定要跳出原审思路,到初始材料中去找突破点。

再审本身就是要纠正原审错误。原判决的论述必然是说明其裁判理由,论证判决结论的正确性,如果只读判决,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这个时候,需要律师回到原始的证据材料本身,去还原案件事实情况,核查法院是否有遗漏证据;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错漏;事实与判决的说理认定之间,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在证据-事实-说理之间来回穿梭比对,仔细核查每个环节,并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二、难启动?全力搜集新证据,争取询问听证机会

再审难,是业内常识。

就像前面提到的,再审是非常规的纠错程序,要改判已生效的判决,除非确有重大错误,否则大概率难以启动。

再审的难,还体现在它并非即审即改。再审分为两个阶段: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申请再审,还只是进入了再审审查阶段,再审法院需要先判断这个案子是否存在重大错误,是否有再审审理的必要。如果认为确有必要,法院会裁定再审。裁定再审之后,案件才会进入再审审理阶段。不过,也因为有了再审审查这一前置程序,如裁定再审,再审审理改判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在再审审查程序中能否说服法官裁定再审,对于再审案件极为关键。

而再审审查阶段是否听证、询问,对于是否裁定再审至关重要。再审法院进行了听证、询问,不一定会裁定再审,但如果没有进行听证、询问,则很可能会裁定驳回。

如何启动听证呢?一个重要的诀窍是新证据。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再审程序中,法官会格外关注新证据。一般而言,如果确实有新证据,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较为重要,法院听证的可能性会高很多。

但没有新证据怎么办?或者虽然有原审未提交的证据,但并不“新”怎么办?

实践中对于再审新证据的界定并没有那么严格。我国法院的审理还是更倾向于实质性审查,“证据关门规则”并不严格。如果一项原审已经存在的证据虽然此前没交,但确实对案件事实认定十分关键,再审程序中法官很可能还是会采纳。即便不作为判决依据,也将极大影响法官心证。

因此,对于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前的证据,如确实对于案件有重要影响,仍建议标注为新证据并向法院提交。

另外,原审庭审结束后,仍有搜集新证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尤其对于原审错查漏查之处,最好能提交新证据引起法官重视。

以本案为例,考虑到第三方造价公司对于造价审核情况、双方的盖章确认过程,最为清楚,因此,我们向其书面问询。该造价公司也予以书面回复,如实陈述了当时情况。我们将问询函件和回复说明作为新证据呈递给再审法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此外,有的法院如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会要求单独提交再审新证据清单和说明。除了单列新证据之外,建议重新编撰证据目录和材料,同时目录增加备注一栏,特别注明哪些是新证据,以便法官对于整体案件事实和新证据情况均一目了然。


三、想说服?抓大放小突出重点,听证机会牢牢把握

询问、听证环节,最重要的是突出重点。再审审查阶段,法官只关注是否存在重大错误。

因此再审审查程序,一定要把火力集中在原审最重大的几处错误之上,并通过各种方式反复强调、突出。论证角度要尽可能全面,方式方法要尽可能多样,以加深法官的印象。

如在这个案子中,我们便申请了第三方造价公司里一位曾经全程参与造价审核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接受法官和双方的询问,就造价审核和盖章的具体过程现场说明。

这样的方式也让法官通过亲历者的讲述回答,对原审漏查的案件事实有了更为直观的了解,进而从视听上加深了法官的确信。

此外,询问听证环节,还有两处细节需要注意。

第一,要尽可能争取当庭陈述再审申请书的机会,并且最好脱稿。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和事由环节,是形成法官初始印象,将焦点引至原审重大错误之处的重要机会。这个时候建议代理人向法官申请作简单口头陈述。陈述时最好脱稿,且与法官有眼神交流,抓取法官注意力。

第二,在新证据举证上一定要做足准备。如提交了新证据,法官往往会要求双方对于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因此,建议好好把握新证据的举证机会,提前设计好举证要点。对于原审中的重要证据,要巧妙地将其融入新证据的举证过程中,引导法官主动关注和询问。

四、有遗憾?诉讼也是妥协的艺术,胜利未必只有改判

这个案子原审确有错误、应予改判,因此在当事人最终接受和解,决定主动终结再审时,心里仍然有一丝遗憾。

但民商事诉讼不同于刑事案件,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私法领域,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决定是否和解、调解甚至是放弃。

当事人考虑的,不仅是法律上的应然,更多地还有商业目的、决策风险、长期博弈的可能性等。究竟何种选择对于当事人是最好的,他们自己最为清楚。

作为律师,应当做的就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分析每种选择可能的后果和利弊,并针对性地提供解决路径,让当事人更好地作出选择,并协助其最终达成。

民商事诉讼,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妥协和平衡的艺术。最终目的,还是实现当事人心中诉求,切实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毕竟,当事人诉讼所追求的,未必是那个黑白分明的界限。民商事诉讼的最终胜利,也未必只有胜诉判决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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