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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深圳地区找刑事辩护律师怎么委托,律师可以报考公检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剪刀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1 15:51:38

我在宜昌做律师之二十六:我是如何与公检法办案人员打交道的?



律师做刑事案件,要与公检法看守所办案人员接触打交道,这与律师做民商事案件只与承办法官打交道是不同的。据我12年检察院工作经历,17年律师执业经验,经历磨砺自省,慢慢形成了自己比较成熟的与办案人员打交道的经验,或者说是形成了我律师个人的风格,既专业务实,又行之有效。现分享于此。



第一点:平等心态。



律师与办案人员打交道,要存平等心态。既不要仰视也不要俯视,要平视,心态上要平等。既不要盛气凌人,也不要卑恭屈膝。盛气凌人惹人讨厌,卑恭屈膝令人鄙视,唯有平等心态平视,才能让人看的起瞧的上,才会受人尊敬。



在与办案人员打交道时有两种现象,一是有的律师怕沟通,不敢沟通,心存顾虑心存胆怯。有的对方一说,自己心里就打退堂鼓了,如果是这样,你再好的技术也使不出来,那光有技术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二是过于强势,得理不饶人。自己的意见、申请,想法,办案人员必须采纳,如果不采纳,就怎么怎么的,容易情绪化,好似真理在手,一幅唯我正确的资态。



我认为这两种现像,都是心态不平衡的表现。唯有心态平衡,平等相待,才会心存勇敢,才会换位思考,才能应对自如,才能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有理容易做到,做到有节就很不容易。何谓”有节”?所谓得理要饶人,就是有节。但是我们很多人包括我在内,往往在兴头上,“刹不住车”,从而做出一些事后懊悔的事。不过也未必全是坏事,它可以敲打自己自觉自悟,潜心修行。



其实平等心态,是长时间一点一点从细微处修炼出来的。水滴石穿,谁也不是天生就是,或者一当律师就是的,谁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过我的体会是,把握一点就0k:律师来找办案人员沟通也好、递交法律文书也好,都是为了工作,不是为了个人私事;办案人员接待律师,也是办案人员的工作。各人做各人的职责尽各人的本分而已。只要抱着这份平淡心态,就可以生出平等之心,生出勇敢之心,又有什么好自我胆怯自我顾虑自我忐忑的呢?



第二点:尊敬礼貌。



律师是人,办案人员也是人,谁都喜欢尊敬有礼貌之人。你想一想,一个人对你不尊敬、无理蛮缠,没有礼貌,或者是轻视、傲慢,你心里会怎么想?你肯定是敬而远之。换位思考,我们律师与办案人员交流时,态度要尊敬,言语要礼貌,语气要谦虚,情绪要谦和,归根结底,是心态上要平和要从容,这些东西,是从心底发出的,所以我们要持之以恒的加以修炼。



尊敬礼貌,还有一层意思,是不要情绪化,把个人的情绪掺杂在工作中。特别是当我们的申请、请求、想法、法律意见、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时候,更容易犯情绪急躁的毛病,往往会把情绪带到工作中来,心里产生对立情绪,这会在言语、行为、态度、心态上表现出来。



人与人的沟通,70%是情绪,30%是内容,试想一下,一个情绪对立的人,你讲的再有道理,对方也不会听,听了也不会接受,接受了也不会采纳。而且同样的内容,不同的情绪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不同的,有时是绝然相反的。一句话是什么意思,是由听话的人决定的。



也许有人说,李律师,你这不是叫我们陪笑脸、讲软话、低声下气、低眉顺眼、装孙子么?我说其实还真不是这么回事。尊敬礼貌,既是与办案人员接触的润滑剂,又是防止办案人员情绪化的防火墙。老话说,伸手不打笑脸人,就是这么个理。这与所谓低声下气低眉顺眼完全两码事儿。尊敬礼貌,并不妨碍我们律师该据理力争,相反还有助于据理力争时的双方交流。



当然,人有七情六欲,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个性,办案人员也是人,也会有自己的有个性。我们律师尊敬礼貌时,还可以针对对方的个性进行运用,也许不失为一着好棋,关键是你要吃透对方的脾性。有的人吃硬不吃软,有的人吃软不吃硬,这些都需要律师有比较强的识人阅人能力,然后随机应变应对。



我认为,与办案人打交道,要不卑不亢,既不自卑也不自大,我本人与办案人员沟通的底线是,不要指望对方表扬你,但一定不要让对方讨厌你。



第三点,专业务实。



我们律师与办案人员打交道,一是要专业,在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方面进行沟通,要体现出专业性。二是要务实,即灵活性。我认为技术的最高境界在于灵活运用,所谓存乎之心,运用之妙,庖厅解牛,唯手熟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解决一切问题的灵魂。



我们心中有十条技术,在张三案子中,我可能用到1357,在李四案子中我可能用到2468,在王五案子中,我可能用到12358,在赵六案子中可能用到123789。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技术技巧的灵活运用问题,也可以说是技术组合拳如何灵活“组合”问题。



所以,心中有技术,还要结合具体案子的具体情况,包括案情、辩护方向、法官个性,案件背景、当事人诉求等等多个因素,综合考量,采取恰当的辩护技术。



顺便讲一个我在网上看到的罗翔教授讲的一个段子。他讲,一个人在墙上涂鸦,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5200元,达到5000元就够立案标准,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移送起诉。家属请的律师介入后,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毁损财物价值4700元,不够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律师认为不够罪,但办案机关又改变罪名为寻衅滋事罪起诉。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应当说很有条件会判处缓刑;寻衅滋事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你律师这么一辩,三年的法定刑反而提高到五年了。



平心而论,这个律师的辩护思路,是不是有问题?他在申请重新鉴定满心希望鉴定价格数额降下来,但有没有进一步考虑,降下来之后,对方可能的应对之道?律师不能只考虑如何出罪,还要考虑如何解决实际问题。如果单纯的考查这位律师申请重新鉴定这一项技术,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放在整个案件的整体方面考虑,其辩护策略可以说是失败的,也是对当事人不利的。



所以,掌握技术很重要,灵活运用技术更重要。刑事辩护,不是套路辩,不是机械照抄照搬。具体辩护策略上,一定要因案而异,因时而异,因对象而异,知进退,懂博奕,会变通。作为辩护律师,法定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提出无罪、罪轻、减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这句话说起来容易,但真正在每一个个案中运用好、运用到位、落到实处,还真是不容易。掌握辩护技术只是工具,辩护策略的拿捏与把握,才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



第四点,坚持与妥协。



我个人的体会,刑事辩护,是坚持与妥协的艺术。辩护律师的坚持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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