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为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2022年9月5日,两高两部颁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结合《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取保候审涉及的内容进行解读,供同事们学习参考。
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法〔2015〕382号)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取保候审。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即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2)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3)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4)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7)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在案件办理中对于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将会广泛适用,这就要求办案部门转变司法理念,对于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应以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不是以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即轻重、重罪)作为判断标准。在廖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最高检发布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中指出:“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及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判决标准。此外,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在提请和审查逮捕中实行社会危险性说明的规定》(闽检发〔2013〕10号)的相关规定也作出规定。具体判决标准如下:
■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中指出:“严重暴力犯罪是指实施了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等严重暴力行为构成的犯罪;其他严重暴力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除严重暴力犯罪以外的其他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包括严重的经济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第三版)》中指出:较重刑罚的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罪名所及的起点刑在五年以上,或者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高一档起点量刑的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取保候审的,由办案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对于刑事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可不采取羁押措施。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一
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能否为同一人的问题。根据最高检检答网中解答专家的观点:同一人为同案多名嫌疑人担任保证人,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
保证金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福建省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为五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经设区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含)以上的,审核部门应当同时向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报备。
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包括“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在内的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由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1)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3)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4)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取保候审的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取保候审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1)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2)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3)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定期了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做到:
1、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2、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
3、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4、执行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5、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责任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取保候审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服的可以提起刑事复议,对刑事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刑事复核。【办理复议、复核案件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保证人。保证人不服的可以提起刑事复议,对刑事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刑事复核。
■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取保候审的解除
■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需呈报《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检察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其他规定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执行取保候审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至少每个月讯问一次被取保候审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规定:“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特殊情况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符合取保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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