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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沈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魅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09:43:47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沈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死缓与终身监禁哪个判罚更重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由此可见,终身监禁是要比死缓更重一些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三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之前我国其实并没有“终身监禁”的规定,但是自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针对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同时对犯罪分子判处死缓的,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而被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不能被假释,也不可以减刑。更多相关法律知识需要帮助,您可以访问沈阳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lawtime.cn/shenyang/xingshibian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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