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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刑事大案律师服务网站(宁波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战狼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2 16:16:39

宁波刑事大案律师服务网站(宁波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1、案情简介

2021年年中,王某(化名)以自己名义向当地经济合作社租用一块荒地,又全权委托他人平整土地。

2022年6月中旬,王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先后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镇海区看守所。家属等了一周还没见释放,才想到委托律师。随后和他们初步分析案情、沟通取保条件,他们就委托我们团队处理。


2、案件经过

委托当天预约上最早的会见时间。

第二天,到小港派出所向承办警官提交委托手续、询问案情、进展。

第三天,到镇海区看守所会见王某,转达家属询问、了解案情、介绍罪名、解答疑问。结合三方的案情介绍,初步认为该案需要鉴定才能确认关键数额,而鉴定所需时间较长,很可能会超过羁押期限,另外王某社会危险性较低,逮捕可能性较低。随后马上向家属反馈会见情况、确定辩护方案。

第四天,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并经多次完善,于最后一周向承办警官提交并解释理由。


3、结果

之后多次向警官询问进展、检察院确认是否报捕。

7月中旬,公安未报捕,取保申请顺利通过。王某终被释放。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

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 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

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

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就是否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出具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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