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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盗窃罪累犯刑事判决书(北京盗窃量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杰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8 20:01:59

北京盗窃罪累犯刑事判决书(北京盗窃量刑)

平安柳州网讯(通讯员 吴汉君)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一案刑事案件,被告人7人,均系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纳旺村罗姓男子,指控阿勇、阿杰、阿恩犯盗窃罪;阿景、阿东、阿刚、阿柱犯窝藏罪。

7人均系无业人员,年龄最大的是阿柱,42岁;最小的是阿景,24岁。阿杰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先后被判刑1年和4年6个月,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2016年11月30日,阿勇与阿杰、阿恩经商谋决定驾车到外地网吧盗窃他人手机。作案方式为:三人化妆戴假发、墨镜,一人驾车在外接应,二人或一人进入网吧,寻找作案对象后,拍正在上网的被害人肩膀,转移其注意力,趁机盗走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得手后迅速逃离销赃。他们商定后,从2016年11月30日23时至12月24日12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先后流窜柳州市区、南宁市区(各6次),临桂、融安县城(各1次)等地网吧作案14次,盗得手机15部,价值人民币共计37075元,其中阿勇、阿杰参与盗窃14次得手机15部;价值人民币37075元;阿恩参与盗窃5次,得手机6部,价值人民币15315元。

2016年12月24日2时许,阿勇、阿杰、阿恩在融安县长安镇“上尚”网吧盗窃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他们的行踪,对其实施抓捕时,三人驾车逃脱,躲藏于三江县丹州镇红路村附近山里,随后阿勇、阿杰等分别与阿景、阿东、阿刚、阿柱联系,让该4人驾车前往丹洲接应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阿景等四人在明知阿勇等三人系涉嫌犯罪正在被追捕情况下,而提供或租借汽车,购买黑色衣服供其更换,驾车前往丹洲以协助阿勇等人逃匿,当日16时许,阿东驾驶一辆丰田卡罗拉轿车、阿刚驾驶一辆“北京现代”牌越野车在丹州镇附近国道路边接应了阿勇、阿杰、阿恩上车逃离至三江镇牛浪坡隧道口时,被设卡的公安人员拦截,7人被抓获归案,从阿勇处缴获所盗手机两部。7人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逮捕。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阿勇、阿杰、阿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景、阿东、阿刚、阿柱明知被告人阿勇、阿杰、阿恩系犯罪的人,而为犯罪人提供车辆,并驾车帮助犯罪人逃匿,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杰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择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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