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晚,河北廊坊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在市区银河路与金光道交口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当晚21时许,一辆奔驰轿车由金光道自东向西驶来,不仅没有正常减速停车,还高速转向了非机动车道。交警发现异常后,立即在路口处迎面对该车进行拦截,最终车辆轮胎碰撞路牙石发生爆胎停住。
交警对驾驶人李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口中有酒气,遂示意其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间,李某态度蛮横不配合检查,民警只能采取强制措置,强制将其带离现场。被带回大队后,李某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91毫克,其行为已经涉嫌醉酒驾驶。当地交警部门将依据此后李某的血液酒精检测结果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在近期夜查过程中,廊坊交警一大队共查获包括李某在内的11起涉嫌醉驾行为。
“醉驾入刑”至今已实施9年。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危险驾驶罪中增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醉驾入刑”给很多心存侥幸的驾驶人上了一道“紧箍咒”,有效遏制了醉驾类交通事故的发生,逐渐成为我国执行最严格、社会效果最好的法律规定之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血液酒精含量200以上(mg乙醇/100ml血液)占比下降,查处2.2万起,同比减少12.9%,占醉驾总数的比例由前年的18.2%降至16.1%,显示出严重醉驾占比下降,违法高发势头有所缓解。
惩治醉驾利剑高悬,成效卓著广获点赞。
从公安交管部门到法院、检察院,从法学专家到律师,从医生到群众,《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多方采访了解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观念已深入人心,各界人士对“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高度肯定,认为需要保持法律政策的连续性、一贯性,并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更好地为出行安全保驾护航。
酒后驾车反应迟缓
频频引发交通事故
回想起当年那场“壮举”,有着24年驾龄的北京“老司机”李先生至今仍然心有余悸——他出差时喝了不少酒,回去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总想吐,迷迷糊糊中听司机说“喝多了开车就不晕了”,结果他稀里糊涂地就换到了驾驶位置,晃晃悠悠地开了8公里山路……
“山路崎岖狭窄陡峭,幸好那时车辆少,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和《法制日报》记者聊起酒后驾车的危害时,李先生感慨万千。
“后悔”“害怕”,总是出现在酒醒后,而在酒精的强烈作用下,人们往往“胆子很大”。为什么会这样呢?
江西省鹰潭市解放军第908医院医生程球新解释说,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人的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因此酒后驾车经常伴随着超速、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胆子很大”,反应却慢了。
“醉酒状态下,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会大大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无法准确判断车距、车速,个别驾驶人还会在酒精刺激下‘逞强’超速违规驾驶。”廊坊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说。
北京一家医院的梁医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饮酒会造成驾驶人出现口齿不清、视线模糊、平衡能力降低等状况,容易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
程球新进一步分析说,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视野就会缩小,视像会不稳,色觉功能也会下降,导致不能观察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饮酒后,人会出现视远为近,视近为远以及视大为小的误差,所以酒驾者易发生撞电杆或追尾前车的事故;酒精对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会导致人的注意力涣散,反应迟缓,技术操作的精确度减弱,由此发生一系列交通事故。”程球新说。
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医院急诊科医生周陈国也分析称,酒后驾车人员的运动神经反应迟钝,视野也会相应缩小,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特别是酒精具有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饮酒后由于酒精作用,大部分人易出现‘肝留迷’症状,也就是常说的犯迷糊、打磕睡,表现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周陈国说。
受访的多位医护人员一致认为,从饮酒对人的生理影响来看,酒后驾车危害极大,酒驾即危险,两者完全可以画上等号。
把酒言欢一场笑,出门行车泪两行。酒后驾车酿成的悲惨事故曾经几乎每天都在上演,一桩桩惨剧令人心碎断肠。
2008年,孙伟铭在四川成都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的惨案;2009年,江苏南京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导致5死4伤,肇事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1mg/100ml……
“从本人接诊的交通事故伤者情况来分析,酒后驾驶导致当事人受伤占总受伤事故的15%左右,酒后驾驶致重伤的交通事故占所有重伤比例的35%。酒后驾驶行为经常伴随着超速、操作失误、车辆失控等现象,这是酒后驾驶后果往往比一般交通事故更加惨烈的原因。”程球新说。
醉驾入刑犹如利剑
震慑警示双管齐下
2011年,法律给那些心存侥幸的驾驶人套上了“紧箍咒”。从当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醉驾入刑’以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虽有处罚规定,但仅限于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5年内禁驾、行政拘留等处罚。原来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违法成本过低,无疑是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江西高速交警直属五支队民警熊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在熊波看来,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醉驾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这大大提高了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
从此,“醉驾入刑”如一把悬于驾驶人头顶上方的利剑,震慑与警示作用大幅提升。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醉驾入刑”后,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就意味着相关驾驶人将失去一定的人身自由。此外,一旦驾驶人背负“刑事记录”,将对其职业生涯带来毁灭性打击,如律师、医师吊证,公职人员双开,公民不能入党和报考国家公务员等。
“醉驾可能带来的经济成本也十分巨大。驾驶人千万不要以为有全险就没事,对于商业车险来说,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人酒后驾车而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赔。”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冠县大队政委房学勤说。
房学勤补充道,醉驾还会产生征信和其他经济损失方面的成本,如被单位辞退无赔偿、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等,尤其是党员干部还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17年10月23日,司法部公布新一批违纪名单,其中北京跃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吴某因酒后驾驶,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019年9月18日晚,天津交警查获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球员张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53.3mg/100ml,随后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俱乐部对其作出停薪、停训、停赛处罚决定,足协也取消了他入选国家队的资格。
一晌贪欢饮酒醉,醉驾被罚空余泪。
坐牢、失业、前途尽毁……在如此严重的后果面前,驾驶人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逐渐觉醒。
酒后慎行成为共识
新规效果广受好评
廊坊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醉驾入刑”实施以来,他们在一线执法过程中明显感受到,酒驾醉驾行为正在日渐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郭梁也注意到,对醉驾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了强大震慑作用,酒驾醉驾行为大量减少,交通事故数量也随之大幅下降,广大群众守法自觉性明显提升。
房学勤对此也颇有感触。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都说中国是“人情社会”,遇到事情“打个招呼就过去了”,可在查处酒驾问题上没有丝毫可以通融的余地,他和同事始终严格执法,多年来从未出现“漏网之鱼”。
“山东是‘礼仪之邦’,大家都十分有‘人情味儿’,但这只限于生活层面,工作上我们从没有放松过要求,始终公事公办。正是因为如此,才让法律发挥出应有的威慑作用,当地的酒驾行为也逐渐减少。”房学勤自豪地说。
“北京地区对符合血液酒精含量客观标准的危险驾驶案件,执行较为严格的办案指导方针,整体保持了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助理张琦说,自“醉驾入刑”以来,北京市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有所下降,对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近年的办案情况来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一直呈增长趋势,且在刑事案件数量中占较大比例,体现了交管部门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之大、执法之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文颖说。
李沧法院法官刁政文也注意到,“醉驾入刑”以来取得的震慑效应和社会效果非常明显,公众对醉驾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交通安全意识显著增强。
消除侥幸心理,杜绝酒驾醉驾。据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黄晋涛介绍,检察机关在处理“醉驾”案件中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犯罪作用,宜兴地区醉驾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严厉惩治醉驾行为取得一定效果。
有着10多年驾龄的北京市民于先生也发现,这两年,他身边朋友的安全驾驶意识普遍有所增强。
《法制日报》记者在北京街头、社区随机采访发现,30多名受访者均表示反对酒后驾车,都十分认可“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
可以说,“醉驾入刑”早已深入人心,“酒后慎行”已成广泛共识。
“醉驾入刑”何以能够取得如此良好的实施效果?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认为有多方面原因:
首先,“醉驾入刑”意味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由以往的交通违法行为上升为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行为人必然会受到刑罚制裁,需要承担各种法定不利后果,违法成本和代价大大提高,对醉驾行为有明显遏制作用。可以说,“醉驾入刑”新规在规范社会生活方面发挥了引领和推动作用,刑罚的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功能较好实现。
其次,随着“醉驾入刑”新规出台,加之相关刑事司法实践的推动,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成为广大驾驶人自觉、自愿、自主的共同行动。尤其是“醉驾入刑”新规执行严格,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公众对酒后驾车有所忌惮,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再次,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饮酒风”“劝酒风”“无酒不欢”等陋习,让很多干部群众苦不堪言,“醉驾入刑”可让干部群众理直气壮地拒绝喝酒,实际上是为干部减压、为群众减负的好事,“醉驾入刑”新规民意基础好,能得到大家的广泛支持,执行起来也就比较顺畅。
松绑信号实为错觉
从严惩治导向不变
“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有目共睹。但近年来社会上有一种声音,认为“醉驾入刑”出现了“松绑”的迹象,其依据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在相关规定中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的一系列新的调整。
据了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就包含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意见称,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10月,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提出,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
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一系列调整。
“不移送审查起诉”“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规定一经出台,就有人盯上了这些表述,认为这是对“醉驾入刑”“松绑”的一个信号。
“对于醉驾处罚即将‘松绑’的观点,我认为有失偏颇,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对法律政策的误解。”房学勤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进解释说:“现有法律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已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关于醉驾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对此进行的重申,提示法官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更应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各种情节,综合评定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断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
黄晋涛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人们对醉驾处罚即将“松绑”的认识是一种“错觉”,现实中,司法机关适当依据“情节”依法对符合规定的醉驾行为予以出罪、免刑,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合理地对醉驾定罪量刑,旨在避免刑法打击片面、过严,而并非所谓的“松绑”。
不仅如此,“不移送起诉”也并不意味着相关犯罪嫌疑人就是“无罪”,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曾发表看法称,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徐进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醉驾入刑”不应“松绑”的另一理由在于刑法的良好预防作用,自“醉驾入刑”以来,因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呈现下降趋势,有效遏制了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发生。
“从实践层面看,‘醉驾入刑’不能‘松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刚刚深入人心,一旦‘松绑’,酒后驾驶行为很可能大幅反弹,之前积累下来的良好效果也将随之大打折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
关于这一点,郭梁也颇为赞同。郭梁认为,从严治理酒驾醉驾是国际大势,也应是司法导向,如果醉驾处罚“松绑”,不仅会造成刑法适用上的不平等,还将削减对醉驾行为的惩罚力度,削减刑法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醉驾入刑”不会轻易“松绑”,长效治理仍是大势所趋。
顾大松认为,“醉驾入刑”只有保持连续性、一贯性、一致性,方能继续发挥好交通安全风险预防的作用。
“保持政策连续性、一致性,就是保持政策的有效性,防止朝令夕改导致禁而不止、令而不行,这一点尤为重要。”黄晋涛说。
在郭梁看来,无论从立法初衷,醉驾治理现实,还是从民生安全方面考量,醉驾治理都应当始终坚持“从严惩治”的司法导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规范统一法律适用
不断强化实施效果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
“近年来,我国私家车普及程度不断提高,汽车驾驶人基数有了很大增长,而‘醉驾入刑’后,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对醉驾行为严格入刑打击,醉驾案件数量自然随之大增。”顾大松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与此同时,我国治安环境日渐良好,盗窃等违法犯罪数量较之前亦有所下降,相比之下,危险驾驶罪的增长也就显得更加突出。”
郭梁分析称,以宁德为例,当地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加,饮酒聚会也相对增多,由此导致酒驾甚至醉驾数量增长,加之宁德交警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始终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开展大整治行动,使酒驾、醉驾无处躲藏,相关司法部门依法严格惩治,相关案件数量也由此大幅上涨。
“醉驾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被纳入刑法,从公布实施至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达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和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情节认定和量刑标准还有待细化,需要以各地实践为基础,不断进行规范、完善。”黄晋涛说。
采访过程中,包括黄晋涛在内的多位法律界人士充分肯定了“醉驾入刑”取得的积极效果,但也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仍有进一步优化完善的空间。大家纷纷建议在保持政策连续性、一贯性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醉驾入刑”在惩治犯罪和警示震慑方面的作用。
黄晋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对“醉驾”的判定标准,对如何判定及处理醉驾指明了大方向,但各地情况不尽相同,需要依据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同时,醉驾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轻重不同的情节,法律法规应进一步细化完善不同情节的适用标准,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目前,全国多个地区均有各自惩治醉驾的细则,这种司法标准不统一会对法律效果的总体评价带来不利影响,建议在充分调研总结基础上,出台全国性统一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统一法律适用,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浩说。
“从被告人的角度看,有的被告人存在两次、3次甚至4次再犯的情况,说明‘醉驾入刑’对少数人群的震慑作用还有待加强。”李文颖补充说,应适当加大醉驾的刑罚处罚力度,尤其要对反复醉驾的被告人进行有力惩处,切实提升震慑效应。
一些法律界人士还发现,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问题仍在影响“醉驾入刑”的合理有效实施。
房学勤说,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机构距离较远给查处醉酒驾驶的执法人员带来不便,建议进一步完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机构设置的法律规定,使其更加方便办案、方便操作。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仅在血样保存一个环节上,办案过程中就出现过一些当事人因认为血样保存不规范,从而对血样检测结果存有较大异议等现象,给案件公平公正办理带来了较大阻碍。
“在程序上,可以考虑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从查处酒驾的现场设置、当事人的配合程度、如何进行强制约束和血样的保存等各方面,作出便于民警操作的规定。”熊波说。
徐进也建议,司法机关还可在加快办案流程、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等方面,不断开拓创新,总结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采访中,一些先进的国外经验屡被提及,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均认为可以进行适当借鉴。
据郭梁介绍,针对酒驾行为,在美国,除了承担罚款和刑事责任外,酒驾司机会被送去医院专职照顾交通事故受害者,观看一部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纪录片和去停尸房观看车祸中的死难者。
房学勤则介绍说,日本对酒驾的惩罚实行连带制,除了酒驾者受惩罚外,包括向酒驾者提供车辆的人、为酒驾者提供酒水或劝酒的人,甚至同乘者,都将受到惩罚。
标准的统一、规则的细化、实践的探索、有益的借鉴……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此次接受采访的众多法律界人士都有一个共同的理念——“醉驾入刑”必须严以贯之,以严格的法律威慑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让人感到欣慰的是,自“醉驾入刑”以来,广大群众的自律意识明显增强,其中代驾已成为治理酒驾、降低交通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之一,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便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滴滴出行了解到,近年来,滴滴代驾业务订单量稳步增长,95%以上的订单是酒后订单,说明酒后不开车的理念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
“中华民族有着深厚的道德文化底蕴和自律意识,如今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也更加深入人心,随着‘醉驾入刑’的有效推进实施和相关部门的公正严明执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酒后驾驶的严重后果,从而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杜绝此类行为发生。”顾大松说。
彭新林还注意到,“醉驾入刑”良好的实施效果也为相关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带来重要启示。
“要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创新立法理念,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尤其是刑事法律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实现良法善治。”彭新林说,法律制度一旦出台,一定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一以贯之,真正让法律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不能让违法行为人产生侥幸心理,思想上放松警惕。
彭新林认为,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包括党员干部带头示范、宣传引导,典型案例剖析等,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相关制度和举措的获得感、认同感,让公序良俗生根发芽,让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牢记覆车之鉴,方能行稳致远。“醉驾入刑”以来的道路交通安全现状来之不易,长久施策可能带来的全新面貌更加值得期待。
(来源:法制日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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