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下午1点,在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侧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见到了一个人出来吃饭的被害人委托律师计时俊,他是上海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结束了4个小时的交叉辩论与被告方陈词之后,王振华案一审基本结束,但法官要求双方下午2点半再去一次。计时俊隐约感觉案件可能会当庭宣判。
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的庭审已持续两天。前一天的庭审持续了12小时。据计时俊透露,整个庭审过程,双方律师辩论比较激烈,庭审对证据链的形成、内容以及来源、与本案的关联性等,控辩双方律师都从法理、情理上进行了二轮辩论。
当时记者先后联系两名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辩护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大成律师事务所马朗,两人均表示庭审还未结束,下午还要开庭。
下午开庭没多久,在2点40分左右就宣判了:王振华猥亵儿童罪成立,判有期徒刑五年;周燕芬猥亵儿童罪成立,判有期徒刑四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指的是为了满足性刺激而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猥亵行为基本上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主观上是带有一定的满足性刺激的动机或倾向;另一方面,客观上对儿童有性侵的行为。
犯猥亵儿童罪的,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如果被认定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前述人士认为,“在现有的证据范围内,只能在五年以下的量刑档进行判罚的情况下,判了五年其实已经是顶格判了。”
据了解,2019年11月份前,代理受害人的律师另有其人,后来计时俊才接手案子。而被告王振华、周燕芬也更换了律师。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为李肖霖、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周燕芬的辩护律师为马朗。
庭审结束后,该案的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了案件的一些焦点问题。比如定罪、量刑、审理期限、审理程序等。(详情见文末附件)
随后,李肖霖在电话里对记者表示,“被判顶格处罚一般会上诉,但今天还没有(和当事人)见面,法庭宣布完了,人就带走了。”
王振华案备受公众关注,不仅与王振华的社会身份有关,也因为控辩双方律师都是刑辩高手。从庭审耗时16小时也可见,另外案件涉及证据比较多,包括有证人出庭、有庭审盘问等环节。不过,王振华案属于非公开审理,控辩双方律师都不便对媒体透露案情细节,但辩方律师证实了对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一说。
知情人士透露,案件本来计划在去年12月份一审的,后来检方发现新的案情,又需要时间取证,因此延后了。后来发生了疫情,又再延后了3个月。
周燕芬的辩护律师马朗也表示,控辩双方确实经过长时间的激辩,案件存在很多疑点与问题。他认为,法院在宣判后的第一时间就对外公布了猥亵儿童罪的定罪理由,只是全文丝毫未提及辩护律师的观点,这种缺乏对辩方观点回应的表述,不利于释法说理。
知情人士透露,控辩双方的律师都是刑辩大拿,李肖霖在业界有刑辩“京城四少”的称号,亲历无数大案;计时俊以刑辩及处理商事纠纷闻名。在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律师就已经各执一词,双方充分质证了相关证据的“三性”,“对证据的正常理解角度和玩弄诉讼技巧的刻意偏差,导致整个庭审激烈异常”。而王振华在庭上始终未承认有猥亵行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指出,王振华案庭审持续如此长的时间,一方面说明案件的复杂程度,另一方面也说明法院给予了控辩双方充分的时间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也是确保程序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一审刚刚宣判,王振华上诉与否还未定,因此判决能否生效还是未知数。如果被告方提出上诉,则会进入二审环节。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关于本案的审理期限:
我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不认罪,且其中部分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故为审慎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而本案系不公开审理案件,不适宜采用线上方式远程开庭,故我院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现疫情趋于稳定,庭审活动逐步恢复正常,故及时安排本案开庭、宣判。
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任何人员不得旁听。
案件受理后,我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及时安排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承办法官一直与被害人、辩护人保持沟通,持续了解各方对于本案的意见。合议庭对公诉人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和证人、鉴定人名单等进行充分评议、审核,确定出庭人员名单,依法通知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庭审中,充分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听取各方意见。合议庭经过慎重评议后,依法作出本案判决。
关于本案中青少年的保护:
首先,从庭审安排来看,对被害人隐私的严格保护贯穿本案办理的全过程。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我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并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其次,从办理过程来看,为避免多次询问被害人造成其心理创伤,办案机关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持续保持沟通。据我所知,公诉机关也安排了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申请了司法救济。
最后,从判决结果来看,本案对被告人的判决既体现了罪罚相当和罪责刑相一致,也体现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以及对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通过有温度的司法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
在此,我也想呼吁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从各方面全力保护好未成年人,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本案被害人已经受到了身心创伤,希望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不要以任何方式对她造成二次伤害,更不要打探未成年人的隐私,衷心希望被害人能从伤痛中走出来,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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