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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刑事案件律师(北京昌平区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最爱设计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6 23:20:06

北京昌平区刑事案件律师(北京昌平区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公众号“北京发布”消息,10月24日下午,北京市第246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通报了近日公安机关查处涉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据北京警方通报,昌平两个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被刑事立案侦查,向他们多次出售退热药的两家药店负责人也被刑事立案侦查。

10月24日,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称,上述案例中的陈某林、刘某敏或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也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这种出现罪名竞合的情况,司法机关一般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两名药店负责人,胡永平认为,其或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被认定构成该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据“北京发布”)

昌平两个确诊病例被刑事立案

一同打麻将的人中已有5人确诊

据通报,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居住在昌平区宏福苑小区,2021年10月16日,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正规医学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现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林、刘某敏刑事立案侦查。

对于陈某林、刘某敏被刑事立案侦查,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分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对其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持侥幸心理

对其可能传染给周围人也持放任态度

“昌平两位患者种种行为表明,他们对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持侥幸心理,且对自己可能传染给周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永平律师表示,如果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二人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胡永平提到,因为二人没有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也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这种出现罪名竞合的情况,司法机关一般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北京警方在今日发布会上也作出提示:

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在本市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居家观察。

药店向确诊病例多次出售退烧药

两家药店的负责人被刑事立案侦查

除上述案例外,北京警方还通报一起药店负责人涉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据通报,2021年10月17日至20日,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查。

对此,胡永平律师解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北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上述两个药店的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警方也在发布会上提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各单位需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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