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宁波市可靠的刑事律师费(宁波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楚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0 13:10:33

宁波市可靠的刑事律师费(宁波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公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8-048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公司为案件之申请再审方;

再审案件涉及诉讼工程款130,299,046元及相应利息、其他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宁波建工”)关于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本公司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喜瑞地产”)工程诉讼判决((2018)浙民终179号)的再审申请。本案件公司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为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

二、申请再审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0年9月,本公司喜瑞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本公司向喜瑞地产投资建设的兰溪世贸大饭店、世贸151公馆小区工程提供总承包施工服务。合同签署后,本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开展了工程建设。因喜瑞地产拖欠公司工程款,2014年6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协商,公司与喜瑞地产等达成和解,于2014年7月签署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主要约定:喜瑞地产承诺在2014年8月20日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本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于十五日内复工。2、如喜瑞地产逾期未付的,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三联”)、自然人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2,000万元的本金、利息、以及为追索该款项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3、浙江三联对本公司的全部工程款项(包括工程款结算款本金、利息、损失补偿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还对工程欠款利息结算、诉讼费等事项作了约定。《和解协议》签订后,本公司于2014年7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并获准许。

因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未能履行给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4月,公司向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喜瑞地产进行破产重整,公司于2016年1月向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本公司债权,目前喜瑞地产重整计划正在实施中。公司于2018年1月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后公司不服部分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179号),根据该判决书,本案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七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一审判决情况详见2018年1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下同)

2、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八项;

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5,172,57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兰溪世贸151公馆7-9#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宁波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案件的起诉、一审二审判决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6月24日、2014年7月17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月4日、2018年1月13日、2018年6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撤诉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业主单位重整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业主单位重整进展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对一审、二审法院对涉诉项目优先受偿权及逾期利息、前述《和解协议》涉及的担保人担保责任认定等问题的判决有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7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内容及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六、七、八项内容;

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请,具体改判如下:

①由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0299046元及利息29451586.6元(计至2015年7月16日);②由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利息2632000元(按本金2000万元,月利率1.2%,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至2015年7月16日止);③由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60000元;④由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344416.5元及利息50009.28元,合计394425.78元;⑤由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停工窝工损失603000元;⑥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四项款项(合计163337058.38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⑦毛应秀在2000万元,赵晓宏在1000万元,朱绍军在500万元,胡柏富在500万元,马文生在9152万元的范围内对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632000元(按本金2000万元,月利率1.2%,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至2015年7月16日止)、律师费560000元,合计231920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⑧确认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世贸大饭店、世贸151公馆小区’所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130299046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再审申请书;

2、案件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