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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出卖,法学博士被骗多少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深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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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73,变卖租赁车入刑案
  • 知法犯法!法学博士“涉嫌诈骗”1550万
  • 徐律说法13|我请的律师却帮警察抓我
  •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73,变卖租赁车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简单来讲,二者犯罪的目的是相同的,但犯罪的手段和侵害的对象是有区别的。




    以案释法273,变卖租赁车入刑案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简单来讲,二者犯罪的目的是相同的,但犯罪的手段和侵害的对象是有区别的。


    一.案情简介


    胡某开了一家租赁汽车公司,车主马某把自己名下的一辆丰田车托胡某出租,二人约定,由胡某每月支付给马某5千元。后因胡某资金紧张,其就冒充车主马某且伪造马某的S份证,与钱某签订了一份《买卖车辆协议书》,以24万的价将马某的车卖给了钱某。以后,胡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假冒车主,将汽车出卖或抵押给他人,共作案9起,非法获利95多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与他人订立汽车出卖、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胡某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触犯的是合同【诈】骗罪,那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简单来讲,二者犯罪的目的是相同的,但犯罪的手段和侵害的对象有区别。


    1. 犯罪的手段不同,通常的【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式,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合同【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性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他方当事人财物。

    2. 侵害的对象不同,通常的【诈】骗罪,其侵害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侵害的是复杂客体。


    三.相关法律解释


    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

    1.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重大的情节,处10年以上徒刑或者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律师出卖,法学博士被骗多少钱

    知法犯法!法学博士“涉嫌诈骗”1550万

    在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的官网主页上,有一个圆规画圆的图案,下面配着文字:“矩,规矩诚设,不可以欺方圆”。似乎解释着这家律所的名字的含义,就是天理良心不可欺,当律师不可不讲规矩。

    法学博士孟凡亮曾是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淄博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委政法委法律顾问。2005年、2008年两度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2009年被淄博市人民政府授予三等功,2011年7月被聘为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然而,2018年2月9日,孟凡亮律师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8日,被淄博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淄博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指出,孟凡亮在王庆军涉嫌挪用资金案中代理王庆军的辩护工作期间,涉嫌诈骗王庆军、王永刚父子1550万元人民币。

    孟凡亮律师到底诈骗了没有呢?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近日到山东青州、淄博、临淄等地进行了调查采访。

    为办取保候审,要了300万

    2015年7月11日,王庆军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抓捕,之前两天,青州恒发公司财务总监周庆华先他一步被武汉警方抓捕。王庆军突然被抓,恒发公司顿时群龙无首,他的儿子王永刚被紧急从烟台请到淄博,主持公司大局,因应父亲被抓后的局面。

    王永刚的高中同学、好朋友薛志永向他推荐了孟凡亮律师。薛志永介绍,孟凡亮律师是淄博市律师协会的副会长,也是淄博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名头挺多的,可以去见见。经薛志永引荐,王永刚见到了孟凡亮律师,他回忆:“孟凡亮律师了解完案情后,认为我父亲是无罪的,说这是一种古老的骗术,是在空手套白狼。”王永刚觉得孟凡亮说得很有道理,就与他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了150万元律师代理费。在淄博当地,150万元的代理费已经是天价。

    孟凡亮成为王庆军的辩护律师之后,给出的第一个建议,就是王家的资金现在不安全,担心武汉公安过来查封,建议王永刚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地方。王永刚接受了这一建议,将4000万元资金转移到薛志永开办的公司里,与薛志永签了两份合同。后来孟凡亮从王永刚那里要出来的1550万元资金,绝大部分都是从存在薛志永公司的这4000万元里支出的。

    2015年7月下旬,孟凡亮律师去武汉见过王庆军一两次。8月14日,王庆军被武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之后,王永刚感觉孟凡亮律师的口气变了,“他说这个案子没那么简单,得参与到公安的侦查当中去,得和那边的公安接触。去过几次之后,到8月下旬,就告诉我他联系到那边办案的民警,说能给帮忙办取保候审。但办取保候审,需要300万费用,意思是这300万要给武汉那边的办案民警。”“孟凡亮让我把这300万打到他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去。说我把钱打过去之后,他把这笔钱到账的信息截图发给武汉那边的警察看,让对方觉得钱保管在他手里了,武汉这边如果办成事,王家不会不给钱,因为钱已经在孟律师手里保管着。我就让薛志永把300万打到他的律师事务所去了。”

    修改审计报告,要了600万

    8月,青州恒发的出纳路伟被武汉警方刑事拘留,说明武汉警方的侦查思路主要放在了青州恒发的账目上。9月中下旬,孟凡亮律师从武汉归来,告诉王永刚,他跟武汉公安一直保持着接触,传回的信息是,因为路伟说王永刚拿了账本,武汉公安准备对王永刚以涉嫌隐匿帐册进行立案侦查,让王永刚先躲起来。

    王永刚就找了个离孟凡亮的律所很近的宾馆躲了一两个月,隔三差五,孟凡亮会与他见一面,反复说的意思就是,让王永刚配合武汉公安的调查,找人把青州恒发的账册、淄博澳纳斯公司的账册都送过去。

    王永刚征求公司其他人的意见,大家都不愿意交账册。但孟凡亮一直在劝说王永刚交账,王永刚最终还是决定听律师的,将两家公司的账册都送交给了武汉公安。

    账册交过去之后,孟凡亮律师又动员王永刚将王庆军、周庆华等人从青州恒发转到淄博澳纳斯的1亿多元钱转回去。他说,武汉公安已经派人在审计青州恒发的账册,如果这个时候把1亿多元转回去,就能改变武汉公安的侦查思路。

    “孟律师告诉我,公安有了这些账之后,知道了钱的走向,你把钱拿走了,如果能拿回来,那就是挪用。如果不拿回来,就不仅仅是挪用了,而且是侵占。如果按挪用来定罪,判刑会比较轻。如果按侵占走,判刑就比较重,两害相权还是应该取其轻。”王永刚当时觉得,听孟律师现在的口气,父亲王庆军已经犯罪了,但当初接受委托代理的时候,孟律师说的可是父亲无罪。王永刚又去征求其他律师的意见,其他律师的意见也不一致,有说无罪的,有说有罪的,说无罪的也不是很肯定,让王永刚无法判断。他想,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就按有罪的方向来准备来应对,才是万全之策。

    就这样,王永刚安排人将1.05亿元又从淄博澳纳斯转回到青州恒发的账户。转过去之后,孟凡亮律师就提议王永刚去武汉与武汉凯森的负责人奚强见面,双方和解。11月中旬,孟凡亮领着王永刚到武汉去见了奚强,主要谈的是和解。

    11月底12月初,孟凡亮从武汉回来,告诉王永刚武汉公安的审计报告可以修改。“武汉公安的审计报告,初稿已经出来了,里面的内容挺严重的,他找到了那边公安上负责审计的人,能帮忙修改审计报告。能把其他罪名,比如侵占的罪名拿掉,只剩挪用的罪名。但那些人要700万,最后谈成了600万,还是那个老方法,把钱转到他的律师事务所去,截图给人家看,说钱已经在他那儿来了,我还是安排薛志永把钱打到他那儿去了。”这期间,也发生了一件让王永刚非常气愤的事。“我让薛志永给孟凡亮再转600万,薛志永说,之前给的300万花了吗,你爸也没取保候审啊。我就去问孟凡亮,孟凡亮说,那300万没送出去,但我为你爸的事冒了很大的风险,这300万你别要了。我一听,这不是讹人吗?但也没办法,还要继续用他。跟薛志永一说,薛志永也很气愤,说老孟这事办得不地道,哪有这样讹钱的?但这件事,我还一直替孟律师保密,没有告诉其他律师。”

    1亿元转回青州恒发,5000万转入武汉一家律所

    12月初,孟凡亮告诉王永刚,武汉凯森起草了一份和解协议,他在去看守所会见王庆军时,已经让王庆军签了字。现在给王永刚等人看看,让他们决定是否将这份和解协议交给武汉凯森。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青州恒发账户上的1.05亿元归武汉凯森支配;王庆军给武汉凯森造成了损失,赔偿武汉凯森3150元;王庆军在武汉凯森公司的25%的股份,无偿赠予武汉凯森的公司员工刘裴,王庆军无条件撤销所有民事起诉……里面有很多内容是空着的,有的地方直接承认挪用。王永刚觉得事态很严重,让曾经代理过王庆军民事案件的魏剑啸律师过来看看。

    据王永刚回忆,魏剑啸律师看后指出,协议里面有很多地方直接写着“挪用”,等于让王庆军直接认罪了,还有些地方是空着的,有些陈述严重不实,协议里还说武汉凯森要去撤销报案,公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自己能销案吗?这不行,这样的协议王庆军不能签字,必须修改。孟凡亮却说,协议一个字都不能改,武汉凯森不让改。原来,孟凡亮给魏律师看的是王庆军没有签字的版本,魏律师看过后还不知道王庆军已经签字了。所有这些签字文件,都没有交给王庆军父子一份正本。

    王永刚会议,魏律师走后,孟凡亮告诉他,“这些事情都已经跟你爸讲清楚了,你爸含着泪签的字。我一听,既然爸爸自己都签字了,我也没什么好说的了,就让孟律师把这份签过字的协议交给武汉凯森吧。”后来王庆军取保候审出来,父子见面,王庆军告诉王永刚,根本没有含泪签字这回事,当时看守所会见室的窗户上有栏杆,有铁丝网,同律师会见只能隔着栏杆和密集的铁丝网,孟凡亮把一张纸伸到铁丝网这边,只伸过来四分之一,其他四分之三都遮挡着,让王庆军签字。王庆军想看看到底是什么,孟凡亮不让看,说是委托手续,我还能害你吗?你就签字吧。王庆军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字。

    孟凡亮将王庆军签了字的协议交给武汉凯森后,12月中旬,武汉凯森将青州恒发账户上的1亿多元陆续转到了武汉。王永刚在公司其他员工的建议下,去查看青州恒发的账户,发现这1亿元中有5000万元转到了武汉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王永刚很奇怪,不知道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在这个案子里是个什么角色,钱怎么会转到这里,就去问孟凡亮。“孟凡亮说,武汉凯森敢把钱转走,肯定是那边公安已经同意了。转到哪里我们就不要管了,因为钱已经打回去了,按照和解的思路,转到哪儿去咱们不要过多地问。”后来,王永刚网上查询才看到,收取青州恒发5000万元的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与武汉公安委托为王庆军案出具司法审计报告的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同属于湖北方圆集团下属单位。

    2016年1月,孟凡亮告诉王永刚,武汉公安的审计报告出来了,定稿没有原来初稿说的那么严重,以前侵占的数额是很大的,有好几个亿,现在没有侵占这个罪名了,只有挪用,金额也小多了,只有1个亿。孟凡亮让王永刚看了看电脑里的两个电子版的审计报告,但不允许他拷贝。后来有一次在孟凡亮的办公室,王永刚趁孟凡亮不备拷贝了出来,当时也只是为了详细研究一下这两份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初稿和定稿都看完之后,王永刚很高兴,觉得孟律师要的那600万起作用了,父亲的罪名已经减少了一个。

    之后,孟凡亮安排王永刚不断地去武汉见凯森公司的负责人,去了很多次,说是为了执行和解协议。武汉凯森表示,既然是和解,青州恒发这边就应该把正在起诉的几个案子都撤下来。此时,正在潍坊中院审理的双方股权纠纷的案子马上要开庭了,王永刚听从了孟凡亮的建议,派人到法院去撤诉了。王庆军等人提起的其他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也听孟凡亮的建议,全部都撤诉了。

    武汉凯森公司的员工曾经到恒发公司拉闸断电,险些造成重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化学物质泄漏事故,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孟凡亮也建议王永刚去申请撤销此案,王永刚让孟凡亮去办,孟凡亮说需要两万元,王永刚就给了两万。武汉凯森表示,他们可以请个律师去给路伟办取保候审,但需要20万。王永刚觉得大钱都花了,也不必计较这些小钱,又给了武汉凯森20万。但是,路伟却根本没有取保,孟凡亮多次说路伟下周就出来了,到了下周又说再下个月就出来了,却一直没有实现。

    审计报告定稿时取消了侵占罪的罪名,路伟又可能被马上取保,让王永刚觉得,事态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孟凡亮律师还是有些本事的,他和解的思路是对的,更加对孟凡亮言听计从。

    由武汉凯森聘请律师为路伟办取保候审,让青州恒发的好多员工想不通,有的员工当面对王永刚说,这说出去真的是天大的笑话。王永刚理解大家的心情,但觉得越是这种时候,自己越是要忍辱负重,一切都是为了救父亲。

    图为青州恒发案当事人王庆军

    7000万、5000万、20万,后来又要了100万

    2016年春节之后,孟凡亮又对王永刚说,武汉那边可以给王庆军办取保候审,将来判缓刑,但这边得拿7000万。王永刚一听惊呆了,这么大的金额,自己怎么做得了主,现在也没有这么多钱啊。孟凡亮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庆军,但会见出来也没有下文,王永刚猜测,父亲也没有接受这么大的数额。

    后来发生了一件非常奇怪的事,事后想想王永刚都觉得好像在做梦。

    “我跟孟律师又去了武汉,住在武汉光谷黄梅道大酒店,有一天早上,我上孟律师房间去,他告诉我,昨天晚上来了一帮人,拿着我爸在看守所里一段录像,录像里我爸跟管教说,咱有钱啊,随便花四五千万把我办出去都没什么问题。这帮人说,我爸既然说了这个话,有录像为证,就问我爸要五千万,帮他办取保候审。孟律师还问我,这帮人会不会是演双簧,七千万要不下来,要五千万。还跟我这么分析。我说,五千万我也办不了。孟律师又说,要五千万的这些人,给我看录像了,可能还真有些关系,以后也许用得着,咱们买卖不成情谊在,先给他们个茶水费,20万。我想,那就这样吧,就让薛志永又给孟律师转了20万,转给这帮人。”不久,孟凡亮又来找王永刚,说武汉有位律师有路子,他的亲戚在部队,是很高级别的干部,可以托关系办取保候审,开价2000万。孟凡亮建议先给他打100万,让他操作操作看看。王永刚就让薛志永又给孟凡亮打了100万,让孟再转给那个有路子的律师和他亲戚。

    半路上杀出个李肖霖,王庆军带信称孟凡亮为“内鬼”

    春节后,王永刚一直在等,等父亲被取保候审,或者开庭。到了5月,周庆华的家属上北京聘请到了李肖霖律师。李肖霖是国内著名的刑辩律师,当年因刘晓庆税案成名,被称为“京城四少”。李肖霖介入后,他的辩护意见非常鲜明:王庆军、周庆华、路伟根本就是无罪的,武汉公安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完全是在胡搞;他对孟凡亮律师的种种做法非常不满,直言不讳地说孟凡亮是在出卖自己的当事人,表示要控告武汉公安违法办案,也要控告孟凡亮律师没有职业道德。

    在看守所里面呆着的王庆军其实早就怀疑孟凡亮了。他曾让王永刚一位做律师的同学从看守所带出一封给儿子王永刚的信,开头就是:“经过一年来多次验证,我早已确认孟律师是我这个案子的内鬼。他为了多赚钱,早就丧失了做律师的基本道德底线。”王庆军表示,“我的案子就是经济纠纷,我已鼓足勇气,不再受他们的摆布,并已向检察院写好了证明案子是经济纠纷的相关材料。我的案子已经到了关键时刻,为了案子不再节外生枝,内鬼孟律师必须马上清除。”但是,王永刚看到这封信后,并不同意父亲的观点。他认为孟凡亮律师还是值得信赖的,他和解的辩护思路还是对的,审计报告能减掉一个罪名就说明了这一点,依然没有换孟凡亮律师的打算。

    而此时,孟凡亮律师对他说,李肖霖是北京来的大牌律师,比较强势,必须请一位北京来的大律师与他抗衡,自己最好退居幕后,不再担任王庆军的辩护人,但还是负责与武汉凯森继续和解,在幕后帮助他们。王永刚一听,也觉得很有道理,就为父亲另外请了北京的一个大所律师,替换了孟凡亮律师。

    已经取保候审,还要了500万

    案件再往前走,武汉东湖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东湖法院,东湖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此案退回东湖区检察院,东湖区检察院将此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此时王庆军的羁押时限已满,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对王庆军取保候审。2016年8月18日,已经做好开庭应诉准备的王庆军,意外被取保候审了。

    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此案退回检察院

    8月19日清晨,孟凡亮与王永刚一起飞赴武汉。王永刚此时还不知道父亲已经离开了看守所,8月18日夜已经在看守所之外的一家宾馆住宿了。而孟凡亮从其他律师那里已经知道了这个消息。

    但19日清晨,从与王永刚见面开始,孟凡亮就反复告诉王永刚,必须再拿500万,才能给王庆军办取保候审,并且说,这次希望很大,很有可能取保成功,一定要准备好钱,现在就要给他。“孟律师不停地说,咱们去了武汉,可不能防空炮,放了空炮这个事就不好说了。我看孟律师要钱要得这么急,又说得这么有希望,就赶紧让薛志永给他转过去500万。可没想到,等我到了武汉,很快就见到了父亲,才知道父亲头天晚上就已经出来了。”父子两人在宾馆见面,又惊喜又沉痛,百感交集,都没有谈到孟凡亮律师。而孟凡亮律师一直没有与王庆军见面。等王庆军父子二人同坐飞机回山东,在飞机上才聊起了孟凡亮律师,王永刚讲述了清晨孟凡亮又找他要了500万的事。王庆军感慨:“你又让他给骗了。”王庆军取保候审前,孟凡亮曾起草了一个委托代理协议,将他从王永刚陆续要来的1500多万元钱算作律师代理服务费用。但2016年2月后,孟凡亮与王永刚的手机通话均有录音,录音显示孟凡亮要钱的理由是“找关系”“办取保候审”“修改审计报告”等。王永刚录音的初衷,是他听不懂律师提到的法律术语,想录下来后有时间慢慢听慢慢琢磨,刚好他用的手机也有这个功能。没想到,这些录音为警方提供了很有力的构罪证据和侦查线索。王永刚告诉记者,薛志永、王庆军、李某、王某、陈某某等人,也都向警方证实孟凡亮要这些钱的理由是“找关系”“办取保候审”“修改审计报告”“使劲”等。

    王庆军取保候审后,孟凡亮律师一次也未见过王庆军,仅仅通了一次电话,寒暄了两句就挂掉。王庆军在看守所期间,每次孟凡亮来会见,都不作任何会见笔录,谈的也不是案件事实、核对证据和如何进行有效辩护,是否需要开展调查取证,而是不停地给他灌输认罪悔罪的思想,要他“退赃”,写悔过书,只有巨额赔偿求得和解才能办理取保等等。孟凡亮律师总是说他在与公检法协调谈判,但从来没写过一份法律意见书,没有一份形成文字的自己的代理意见。

    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孟凡亮职责公告

    王庆军告诉记者,他多方了解到的情况是,孟凡亮收下这1550万元后,大部分并未用来“找关系”,没有送出去,而是用于个人理财、消费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费用,目前900万元理财款项已经被警方查封。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孟凡亮律师刚被关进看守所时还比较乐观,给同监室的其他被羁押人员分析案情,讲解法律知识,成了大家的“法律顾问”。而得知自己被批准逮捕后,突然变得沉默寡言,有时一整天不说一句话,坐在那里发呆。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徐律说法13|我请的律师却帮警察抓我


    作者:徐佳俊/律师/刑事辩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法)


    在一起涉黑案件中,律师照例前往公安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办案人员看到委托人(家属)的签字,心里咯噔了一下,质问律师是否知道委托人的下落,律师回答不知,委托书是通过邮寄获得。办案人员如实相告委托人是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律师设法引委托人出现,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抓捕。律师予以拒绝,并援引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表示律师有保密权和忠诚义务,不能出卖委托人。办案人员则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表示任何公民发现犯罪,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和协助。双方僵持不下,谁也无法说服对方。


    由这个事例引发一个问题:如果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律师能否透露其信息,甚至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捕?毋庸置疑,这个问题会因为角色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分歧,非法律人和一部分政法人员会理所当然认为可以透露且必要的时候协助抓捕,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法律人尤其是律师则会认为该行为实属冒天下之大不韪,一旦开此先河,律师行业将“礼崩乐坏”,律师制度将名存实亡。对此,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同意后者的观点,即律师不仅不应当协助抓捕涉嫌犯罪的委托人,也不能泄露委托人的信息。


    要想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就不得不提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说到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我们可能首先想到的是,正面的有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负面的包括律师不能虚假承诺、伪造证据、恶性竞争、请客送礼、贿赂法官。但这只是朴素的道德,放之四海皆准的道德。还有一种道德,有着深深的行业烙印,它一般不符合普罗大众的认知,甚至与常识对立,但它的存在是行业的立足之本,如果不去坚守,整个行业将岌岌可危,甚至不复存在。为什么这么说呢?不妨先看下面一则故事。


    有一天,一个人去教堂找神父忏悔。他说过几天即将被处死的杀人犯其实是无辜的,自己才是真正的凶手,但是不敢去投案,只能来你这里忏悔,希望得到上帝的宽恕。神父听后左右为难,因为任何神父都向上帝发过誓,不能泄露别人的忏悔,但他又不想蒙冤者被错杀,就想了一个办法。神父去别的教堂找其他神父忏悔,说与此事。其他神父听后也很是为难,再去别的教堂去忏悔。最后在那个人行刑那天,全市的神父都知道他是无罪的,但没有人可以站出来救他,因为他们要信守诺言。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作为神职人员的神父,他们有着自己的职业伦理道德,即对前来忏悔者所说的任何内容严格保密。实际上,在教会盛行的西方国家,这种道德早已进入立法,受到法律保护。如美国的大部分州允许神职人员独立地拒绝泄露忏悔者的陈述,即便忏悔者同意其这样做也不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关于可能从忏悔中知悉的情节,不得询问神职人员。”既然这么规定,自然有其道理。试想一下,如果神父可以随意泄露忏悔内容,那还会有人去教堂忏悔吗?没有人去忏悔,神父又从何能得知犯罪事实或者线索?正是因为人们基于对神父职业伦理道德的合理期待,才会在忏悔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不然,这个职业行将衰朽。


    同理,律师职业也是如此。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依照一般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揭露委托人在向其寻求法律帮助的过程中透露的犯罪事实或线索,就该具体个案而言,确实可能节省了司法资源并使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律师的行为,将不可避免的损害整个律师职业群体的可信赖性,导致整个律师职业陷入空前的信任危机。试想,如果律师可以随意泄露从委托人处知悉的信息,会有多少人愿意请律师辩护,请律师的又有多少人愿意说实话?如果委托人不能坦诚地向律师充分提供案件的全面信息,律师也就无法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法律救济也就难以充分实现,将陷入一个恶性循环。须知,公安机关破案、抓人不能贪图一时之便利,将希望寄托于律师出卖委托人。打击犯罪固然重要,但律师的伦理道德与刑事诉讼法的功能与价值唇齿相依,不可偏废。要想让这些特定职业继续存在下去,就必须保护其特有的社会价值。


    至于文章开头中律师与警察的争论,在法律上确实存在规定相冲突的地方。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权”予以保密,而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予以保密。前者是权利性规定,后者是义务性规定,存在冲突。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权”予以保密,而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存在冲突。而且,“有权利也有义务”的说法让人很矛盾。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律师与办案人员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的情形。


    其实,我觉得这个问题法理都挺明白的,只不过法律没写的那么清楚。要想解决这一争端,可以按照熊理思法官撰写的文章《论我国刑辩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所阐述的,在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后面加一句,“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便迎刃而解。最后再强调一下,虽然律师有保密义务,但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重大犯罪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这是例外。但对于神职人员来说,即便如此,也仍要守口如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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